《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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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标准立项第七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布。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第三章 标准起草第九条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计划,申请承担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提出制订(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交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省卫生行政部门以委托、招标等形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相关工作条件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并向承担单位下达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鼓励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单独或联合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第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属修订标准的,应当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吻合情况的说明;(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六)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七)废止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报审。第十四条如需变更或终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项目任务时,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初审,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或终止。第四章 标准审查、发布 、备案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 “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组的组成方式:根据拟制定(修订)标准的专业技术要求,在“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抽取不少于9人(奇数)的有关专家,以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第十六条 评审形式可以为会审或者函审。评审组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评审时,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审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主要修改意见、审查结论,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意见表决。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批。报批材料包括:(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审书面申请;(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含电子版);(三)编制说明、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的格式为:DBS 53/*(顺序号)-年号。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并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标准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地方标准除外。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发生印刷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需要修改和调整时,省卫生行政部门以标准修改单的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复审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也可由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复审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等。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盖章)协作单位 (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云南省卫生厅制说 明一、须用炭素(兰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也可直接打印。二、如果表格空间不够,可另附页。三、本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或者课题负责人性别年龄专 业职务和职称通讯地址项目或课题人员情况分 工姓名年龄职称专业协作单位项目协作负责人及人数分工一、项目的目的、意义二、与项目相关的国内外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三、拟制定/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四、拟制定/修订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情况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试验方法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七、承担单位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条件八、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九、经费概算:费用项目金 额用途说明总 计经费来源:行业管理单位拨款: ;自筹 。十、承担单位意见:(公 章)年 月 日十一、审查意见: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初审意见:(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省卫生厅意见:(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附件2 编号: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 :根据你单位申请,经审查,我厅同意你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任务。请你单位按照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制定/修订工作,于 年 月 日前完成“送审稿”送审。盖 章年 月 日关于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2011年3月2日,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负责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省卫生厅制定了本办法。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鹿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表明现阶段食品企业中少数不法从业者抱着侥幸心理追求不正当商业利益现象突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建立了以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实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食品标准统一整合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对于一些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食用,为一个地区的人们所喜爱的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来进行管理。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及时、规范地制定出食品安全有保障、技术水平高、适用性能好、可有效推动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我厅制定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通过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要求,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二、起草过程为充分把握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011年上半年,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监督局和有关专家等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收集了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草拟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草拟稿),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管理办法(草拟稿)在省卫生监督局内经法制稽查、食品安全等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修改,并在2011年6月16日和6月25日分别召开了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云南省农科院质量标准所、云南省标准化协会、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大学、昆明医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专家参加的讨论修改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7月25日,我厅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意按程序报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登记。三、关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的框架设计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审查、发布、备案”,第五章“标准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第六章“附则”。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宗旨、适用范围、标准基本内容和要求、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机构。第二章“标准立项”,明确了地方标准立项的主体、立项的工作程序等。第三章“标准起草”,规定了申请标准制定项目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编写的要求、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第四章“标准审查、发布、备案”,规定了标准审查的组织方式、审查程序、报批材料要求、发布、备案等内容。第五章“标准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规定了标准的实施、标准的跟踪评价、标准执行中的信息通报以及标准复审、修订、废止等方面的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实施时间。四、管理办法需要重点说明有关问题(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职能职责。(二)管理办法第二章细化了标准的立项申请、立项程序等。(三)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标准的研制起草部门要求、标准的编制程序、基本内容等,让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和研制起草操作性更强。(四)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对标准的审查、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方面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对标准的审查组织、审评形式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标准审查的程序、表决进行了细化;第十七条增加了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规定;第二十条增加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限,使云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起来更加科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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