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相关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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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相关专题会议纪要及相关规定一、关于建筑坡屋顶和夹层、底层架空层面积计量及其城市基础配套缴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9 日第8次专题会议纪要)1、建设坡屋顶,层高不足2.2米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为了建筑景观或公共用途,只作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观透视等使用,建设底层跳空架空层,无论层高是否超过2.2米,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3、建设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的,计算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未超过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试行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项目招标及方案征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规技字20042号)第三条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应进行项目招标或方案征集:(一)位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地段、重点建设地区、风景区范围以及与城市湖泊、山体、江河相邻地区的重要规划及设计项目;(二)全市重要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规划;(三)重要规划项目的规划研究。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试行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的通知(武规200314号)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管理适用本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二)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局技委会讨论;对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 (三)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在核准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对建筑设计图、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及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核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和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及竣工立面彩色图片一并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四、武汉市城市规划道路两侧景观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景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妥善处理建筑与景观的关系,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临街建筑的正常使用。第十条 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不得修建围墙,使用功能确有必要的,应当采用绿篱、通透式或半通透式围墙。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三角形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设计方案不得影响车辆的行车视线,防碍城市交通。五、武汉市居住建筑立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彰显城市特色,美化城市形象,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和城市景观环境质量,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城市干道以及商业街、步行街、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重要地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立面设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居住建筑的立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体现时代特色。遵循简约、经济、节能、环保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创造美观、整洁、协调的城市景观。第四条 居住建筑的色彩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的规定,不得采用具有强烈视觉冲突及与城市气候特点、区域环境不相适宜的颜色。第五条 居住建筑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的体量、色彩、风格相协调。广告位不得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第六条 居住建筑亮化设计中照明灯具的光源应当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对住户和周围环境产生视觉污染,并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第二章 屋顶设计第七条 居住建筑的屋顶造型应当起到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城市高架桥、轻轨沿线两侧的居住建筑提倡采用坡屋顶形式,采用平屋顶时宜布置大面积绿化或彩色铺装,不得裸露黑色防水层。第八条 居住建筑屋顶上设置的水箱间、电梯机房、冷却塔等设备用房,伸出屋面的通风道、排烟道等管道应当结合立面和屋顶造型进行隐蔽设计,不得直接外露。第九条 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时,应当进行与建筑物一体化的设计,做到排列整齐有序,其安装位置一般不得在临街面的坡屋顶上,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第十条 除城市公用设施需要设置的设备及用房外,屋顶上不得设计其它与建筑造型无关的建、构筑物。第三章 墙身设计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山墙面应当尽量避免临城市干道布局,必须临干道布局的,山墙立面造型应当与干道沿线建筑立面统一协调。第十二条 临街居住建筑的阳台应当设计为透明封闭形式。第十三条 临街居住建筑窗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严禁设计晒衣架及其它破坏整体立面风格、有碍观瞻的结构及构件。需要设置花池的,应结合阳台、窗台等进行统一设计。第十四条 窗、阳台的遮阳、雨罩设施应当结合朝向及节能要求,与主体结构统一设计。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临街面严禁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的,均应设计在窗户内侧。第十六条 空调室外机位应当结合使用要求和立面造型进行隐蔽设计。第十七条 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冷凝水等的排放应当设计为有组织排水方式。第十八条 厨房、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应当结合平面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厨房严禁设置无烟灶台,应当采用竖向集中烟道排出油烟。第十九条 排水管、煤气管、空调管等所有布设在居住建筑外墙面的竖向设备管线,均应当进行便于检修的隐蔽设计。第四章 底部设计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裙楼的高度及体量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第二十一条 临街居住建筑底层不得设置直接面向城市干道的入户单元门。第二十二条 临街居住建筑底层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室外机托架底部距人行道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不得影响行人的通行及安全。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等公用设施时,应当在建筑设计中提出对二次装修设计的指导意见。雨篷、遮阳物、底部柱廊的装修设计应当与主体建筑立面、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临街居住建筑底部需要设置餐饮店的,厨房的烟囱及排气管道不得布置在临街立面上,并应当按照规范满足防倒灌要求,进行隐蔽设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用有关术语的含义:(一)“城市干道”:本规定特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和城市风景区道路。(二)“居住建筑”: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底层设置了公共功能的住宅、公寓和宿舍楼等。(四)“屋顶”:房屋的最上部分,起挡风雨、防寒、隔热的围护作用,通常由屋面、承重结构、保温层或隔热层以及顶棚等组成。(五)“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六、武汉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五)沿山体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临山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山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山体保护绿线原则上不少于20米。2、临山体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山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一山一景规划控制山体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山体占地总周长的60%,规划管理按规划严格执行。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原则上不得高于15米。(六)长江及汉江堤外滩地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等项目的,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批准。(七)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照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地段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屋面上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6)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注:地下室建筑面积、为了建筑景观或公共用途,只作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使用的架空层的建筑面积,不计人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筑规模。4、关于建筑层高及面积计算要求: (1)报批普通住宅单层的标准层高,应控制为2.8至3.0米。 (2)普通住宅单层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2米。 (3)对按单层申报、而层高超过3.0米的普通住宅(定义为“超层高住宅以下公式计算建筑面积:超层高住宅建筑面积二底层建筑面积实际层高标准层高(3.0米)八、建筑高度计算规定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至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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