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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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公章的使用范围第一条 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市水利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以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第二条 局属单位及局内设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要求第三条 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市水利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四条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第五条 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六条 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第七条 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第八条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第九条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第十条 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第十一条 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第十五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第三章 公章的保管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第十七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第十八条 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第十九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公章如有缺损,应及时办理销毁、重新篆刻手续。第二十条 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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