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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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有效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坚持法定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主动回避、规范自由裁量权、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等要求。第三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和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的有效实施,市局成立案件合议组、案件审理组、案件督察执行组。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四条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第五条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内制作立案申请书申请立案,局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被批准立案的,应同时确定2名以上有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案件在立案后开始调查取证。对于在处理第四条所列情形,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以及在其他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采取相关措施,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六条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应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的涉案物品、设备等,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第七条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或者购买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第八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应当在立案后45天内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案件合议组合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款项等。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负责并提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加重处罚或移交、移送的具体意见。对行政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第三章案件合议第九条案件合议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在由其他负责人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案件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人员不能少于3人,且应以单数计。第十条案件合议程序如下:(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证据、定性、办案程序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二)参加合议人员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提出质询,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承办人员负责答复质询;(三)参加合议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等发表意见;(四)承办人制作案件合议记录,合议人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审阅认可后签字确认。不得以传签形式代替案件合议。第十一条如不能形成明确合议意见或者合议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并再次提请合议。第十二条承办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合议后5日内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对经合议后形成明确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或听证告知审批表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于2日内送案件审理组。第四章案件审理第十三条案件审理组在接收案卷材料时,应当在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交接表上登记,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法制人员负责案件核审工作。第十四条案件审理组就以下内容进行审理:(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法律条款引用是否准确、完整;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符合市局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六)程序是否合法。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第十五条法制人员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案件承办部门意见,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科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科室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科室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科室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法制人员提出案件初审意见后,应当报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案件审理组应当在接收案卷后3日内核审完毕,并制作行政处罚审查表连同卷宗一并退回案件承办科室。第五章审批与告知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批。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分管领导审批。罚没金额在1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代为审批。拟作出罚没金额在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准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社会影响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案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案件承办科室根据案件审理组的意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二次合议的,再次提请案件审理组审核后,案件审理组与承办科室的意见仍然不一致的,作为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科室报请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承办科室应当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告知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拟责令停产停业、拟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应当在3日内送达听证告知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案件承办科室予以配合。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国家局、省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办理。听证意见与原处罚意见一致的,案件承办科室3日内报请局领导再次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3日内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在陈述和申辩或听证期限满后2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批,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第六章案件执行第二十条案件执行由案件督查执行组负责,坚持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原则。案件督查执行组中的财务人员负责罚没款的收缴管理;案件承办人负责罚没物品的收缴和行为罚等其他处罚内容的执行;法制人员、监察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协助稽查科对罚没物品的处理;案件承办科室会同法制机构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日期主动完全履行义务的,罚没款由当事人直接到财务部门申请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缴款,财务部门凭银行缴款回执开具收据;罚没物品由案件承办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收缴、登记、入库。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时向当事人出具非税收入非定额专用票据,并在2日内交付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后,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召集法制、监察、财务等人员共同审查。审查采取合议形式进行,审查合议应当记入笔录。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案件执行督查组认为符合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条件的,由案件承办科室制作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认为不符合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条件的,案件承办科室通知当事人按原定期限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条件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科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暂停受理其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审批事项。第二十五条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科室报请市局领导同意后,准备相关材料,会同法制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第二十六条建立财务部门与案件承办科室对罚没款物的收缴、入库定期核对制度。案件承办科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抄送财务部门,相关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罚没款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财务部门同时将前期行政处罚中罚没款的缴纳情况反馈案件承办科室。第二十七条对于罚没物品的处理,按照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备案与公示第二十八条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科室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3日内,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移送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在2日内将其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省局备案的行政处罚范围和时限,按照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办理。第二十九条每月5日前,案件承办科室将上月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对象、基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整理成册并移送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其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市局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放置公示册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第八章结案与归档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3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案件报结。第三十一条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具体整理立卷归档要求,按照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卷宗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局备案。其他要求,按照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在60日内确实不能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延长案件查处期限后,在期间内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报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提出明确要求的,直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程序不再重复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实施细则(蚌食药监稽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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