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docx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63710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2.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产品质量法认识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法调查报告 一、基本概念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3、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二、产品质量法基本情况介绍(一)、产品质量法实施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产品质量法的修改(1)、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新增条文为25条,修改原有条文20条,删去原有条文2条,从51条增至现行的74条。(三)、产品质量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三、产品质量法注意事项(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1)、产品的范围很广,但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天然气等,还有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均不是质量法所指“产品”。(2)、仅是经加工、制作的产品,还不是产品质量法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这种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那些非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或半成品、在制品,不在质量法调整范围之内。(3)、质量法所指产品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属于质量法调整范围。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满10年但没有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简单点说,就是法律有规定,而违反法律的规定。(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有约定却违反约定。(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四、进一步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建议产品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的正确实施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产品质量意识。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等措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二)、重视协调配合,提升质量监管合力。针对质量分段监管的现状,区政府要协调好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厘清权力边界,建立和健全质量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形成质量监管合力。要加强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测和执法的装备水平,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各部门分段监管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要实现共享。区政府要尽快建设食品和农产品检测中心并投入使用。(三)、重视信息公开,提升质量工作透明度。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工作,内容多、范围广、责任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对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方面的要求,要主动、及时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针对特定行业涉及到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推行行政告知制度,告知其经营注意事项,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减少经济违法行为。(四)、加强质量监管,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收费之间的关系,充分履行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抓监管稽查,重视对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抓标准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要抓品牌建设,提高我区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要抓队伍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执法监督、抽查检测等专项活动的经费,应由政府拨款,减轻企业的负担。五、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分析: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案例二: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分析: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