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52577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附件: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提升辖区支付服务水平,防范支付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规定。第二条 非金融机构在宁波辖内从事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本规定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款所指预付卡是指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第四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内的非金融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须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五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内的非金融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的非金融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外的支付机构在宁波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或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应在宁波市辖内设立分公司。第六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在宁波市辖内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及当地同业约定。第七条 在宁波市辖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均应依法接受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支付业务申请第九条 非金融机构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应符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具体类型等;(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四)与公司章程内容一致的最近一次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市场前景分析;(2)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3)技术实现手段;(4)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需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规定内容。(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十)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包括::(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5)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十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二)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在网站上公告上述事项。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人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依法做出支付业务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新增支付业务类型的,应按照本办法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另行提出申请。第三章 支付业务备案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拟在支付机构拟在宁波市设立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属支付机构法人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核准的业务范围涵盖宁波市;(二)已在宁波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具有与分公司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四)具备健全的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具备适合办理支付业务的场所和满足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环境及措施;(六)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七)具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八)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备付金管理和报告制度;(九)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支付机构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十)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拟在宁波市设立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在分公司成立之前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进行沟通,听取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管理意见,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支付机构法人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包含支付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股东情况、支付业务许可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支付业务规模等)、在宁波地区从事支付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授权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类型等。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在开办支付业务前应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分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拟在宁波市内从事的支付业务类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等;(二)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支付业务制度及处理流程、支付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三)支付业务系统运行的技术环境;(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业务章程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格式条款、收费事项公告等;(五)备付金管理情况,包括吸收备付金的形式、备付金账户名称和开户银行机构名称、备付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备付金监管协议等;(六)业务发展规划情况,包括产品规划、目标客户群、预计业务量等;(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支付业务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八)宁波市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备案登记表(见附2);(九)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还需在备案报告中披露发行的各类预付卡的样卡及其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两面)。区分不同卡样,分别说明各类卡的适用领域、发行与销售方式、受理方式。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在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开办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了解其支付业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提出业务和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支付业务知识,并参加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业务考试。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部门设置、业务管理、技术环境、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出具处理意见:(一)支付机构分公司在上述方面存在重大风险的,责令整改并暂缓开办支付业务。(二)支付机构分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在宁波市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宁波市中心支行子网站公告支付机构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包括分公司名称、负责人名称姓名、支付业务类型、联系电话、公司住所等)。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完成备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凭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经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盖章的宁波市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备案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相应的支付业务类型,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新增支付业务类型,应按照本办法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章的规定另行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支付机构法人支付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和宁波市支付机构分公司支付业务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投诉及纠纷处理渠道应畅通明晰,反馈结果应及时高效。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3)和备付金统计表(见附4)。支付机构应于每年结束后三3个月内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送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于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按规定报告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相关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年度支付业务开展情况、下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第二十七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的支付机构发生治理结构变动情况,在进行公司登记前应逐级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前款所称支付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变动情况,包括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合并或分立。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属法人发生治理结构变动情况或变更分公司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一)业务变动情况,包括新业务品种开办、业务处理方式变化、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变更、特约商户数量异常变动等;(二)制定和调整支付业务管理制度;(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影响支付业务连续性、交易信息泄漏、资金损失的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二)发生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损失或涉及10个账户以上; (三)出现特约商户欺诈交易等风险事件,造成客户或支付机构经济损失的;(四)因支付业务发生较大纠纷,引发舆论风波或诉讼的;(五)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依据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技术环境、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询问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检查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五)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核查措施。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依据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实行年度评审,按年编制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报告,对辖内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年度评审考核结果优秀的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优先支持其开展各类支付业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将要求其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新增其支付业务,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违反本办法本规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责令整改,并视情形采取诫勉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支付业务维持存量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支付机构分公司,收回支付业务备案登记表,注销备案公告,抄送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对支付机构,提请人民银行总行撤销其支付业务许可。第五章 支付业务终止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中断支付业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中断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事先制定妥善的业务处置方案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第四十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内的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办法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在宁波市辖内各县(市、区)、区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2年7月25日正式发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