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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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 品 标 识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食 品 标 识 的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食 品 标 识 的 标 注 防 止 质 量 欺 诈 保 护 企 业 和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 含 分 装 销 售 的 食 品 的 标 识 标 注 和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食 品 标 识 是 指 粘 贴 印 刷 标 记 在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用 以 表 示 食 品 名 称 质 量 等 级 商 品 量 食 用 或 者 使 用 方 法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文 字 符 号 数 字 图 案 以 及 其 他 说 明 的 总 称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组 织 全 国 食 品 标 识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食 品 标 识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食 品 标 识 的 标 注 内 容 第 五 条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应 当 附 加 标 识 但 是 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不 附 加 标 识 的 食 品 除 外 食 品 标 识 的 内 容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通 俗 易 懂 科 学 合 法 第 六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食 品 名 称 食 品 名 称 应 当 表 明 食 品 的 真 实 属 性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对 食 品 名 称 有 规 定 的 应 当 采 用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名 称 二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对 食 品 名 称 没 有 规 定 的 应 当 使 用 不 会 引 起 消 费 者 误 解 和 混 淆 的 常 用 名 称 或 者 俗 名 三 标 注 新 创 名 称 奇 特 名 称 音 译 名 称 牌 号 名 称 地 区 俚 语 名 称 或 者 商 标 名 称 等 易 使 人 误 解 食 品 属 性 的 名 称 时 应 当 在 所 示 名 称 的 邻 近 部 位 使 用 同 一 字 号 标 注 本 条 一 二 项 规 定 的 一 个 名 称 或 者 分 类 类 属 名 称 四 由 两 种 或 者 两 种 以 上 食 品 通 过 物 理 混 合 而 成 且 外 观 均 匀 一 致 难 以 相 互 分 离 的 食 品 其 名 称 应 当 反 映 该 食 品 的 混 合 属 性 和 分 类 类 属 名 称 五 以 动 植 物 食 物 为 原 料 采 用 特 定 的 加 工 工 艺 制 作 用 以 模 仿 其 他 生 物 的 个 体 器 官 组 织 等 特 征 的 食 品 应 当 在 名 称 前 冠 以 人 造 仿 或 者 素 等 字 样 并 标 注 该 食 品 真 实 属 性 的 分 类 类 属 名 称 第 七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食 品 的 产 地 食 品 产 地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标 注 到 地 市 级 地 域 第 八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生 产 者 名 称 和 地 址 应 当 是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能 够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的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相 应 予 以 标 注 2 一 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子 公 司 应 当 标 注 各 自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二 依 法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者 公 司 的 生 产 基 地 应 当 标 注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或 者 生 产 基 地 的 名 称 地 址 或 者 仅 标 注 公 司 的 名 称 地 址 三 受 委 托 生 产 加 工 食 品 且 不 负 责 对 外 销 售 的 应 当 标 注 委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对 于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食 品 委 托 企 业 具 有 其 委 托 加 工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标 注 委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被 委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或 者 仅 标 注 委 托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四 分 装 食 品 应 当 标 注 分 装 者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并 注 明 分 装 字 样 第 九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清 晰 地 标 注 食 品 的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食 品 的 保 质 期 与 贮 藏 条 件 有 关 的 应 当 标 注 食 品 的 特 定 贮 藏 条 件 乙 醇 含 量 10 以 上 含 10 的 饮 料 酒 食 醋 食 用 盐 固 态 食 糖 类 可 以 免 除 标 注 保 质 期 日 期 的 标 注 方 法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或 者 采 用 年 月 日 表 示 第 十 条 定 量 包 装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净 含 量 对 含 有 固 液 两 相 物 质 的 食 品 除 标 示 净 含 量 外 还 应 当 标 示 沥 干 物 固 形 物 的 含 量 净 含 量 应 当 与 食 品 名 称 排 在 食 品 包 装 的 同 一 展 示 版 面 净 含 量 的 标 注 应 当 符 合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食 品 的 配 料 清 单 配 料 清 单 中 各 种 配 料 应 当 按 照 生 产 加 工 食 品 时 加 入 量 的 递 减 顺 序 进 行 标 注 具 体 标 注 方 法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在 食 品 中 直 接 使 用 甜 味 剂 防 腐 剂 着 色 剂 的 应 当 在 配 料 清 单 食 品 添 加 剂 项 下 标 注 具 体 名 称 使 用 其 他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可 以 标 注 具 体 名 称 种 类 或 者 代 码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使 用 量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企 业 所 执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号 或 者 经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号 第 十 三 条 食 品 执 行 的 标 准 明 确 要 求 标 注 食 品 的 质 量 等 级 加 工 工 艺 的 应 当 相 应 地 予 以 标 明 第 十 四 条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食 品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标 注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及 QS 标 志 委 托 生 产 加 工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食 品 委 托 企 业 具 有 其 委 托 加 工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可 以 标 注 委 托 企 业 或 者 被 委 托 企 业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第 十 五 条 混 装 非 食 用 产 品 易 造 成 误 食 使 用 不 当 容 易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 应 当 在 其 标 识 上 标 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第 十 六 条 食 品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其 标 识 上 标 注 中 文 说 明 一 医 学 临 床 证 明 对 特 殊 群 体 易 造 成 危 害 的 二 经 过 电 离 辐 射 或 者 电 离 能 量 处 理 过 的 三 属 于 转 基 因 食 品 或 者 含 法 定 转 基 因 原 料 的 四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等 规 定 应 当 标 注 其 他 中 文 说 明 的 第 十 七 条 食 品 在 其 名 称 或 者 说 明 中 标 注 营 养 强 化 字 样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有 关 规 定 标 注 该 食 品 的 营 养 素 和 热 量 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定 量 标 示 第 十 八 条 食 品 标 识 不 得 标 注 下 列 内 容 一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具 有 预 防 治 疗 疾 病 作 用 的 3 二 非 保 健 食 品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具 有 保 健 作 用 的 三 以 欺 骗 或 者 误 导 的 方 式 描 述 或 者 介 绍 食 品 的 四 附 加 的 产 品 说 明 无 法 证 实 其 依 据 的 五 文 字 或 者 图 案 不 尊 重 民 族 习 俗 带 有 歧 视 性 描 述 的 六 使 用 国 旗 国 徽 或 者 人 民 币 等 进 行 标 注 的 七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禁 止 标 注 的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下 列 食 品 标 识 违 法 行 为 一 伪 造 或 者 虚 假 标 注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二 伪 造 食 品 产 地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其 他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三 伪 造 冒 用 变 造 生 产 许 可 证 标 志 及 编 号 四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三 章 食 品 标 识 的 标 注 形 式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标 识 不 得 与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分 离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直 接 标 注 在 最 小 销 售 单 元 的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一 个 销 售 单 元 的 包 装 中 含 有 不 同 品 种 多 个 独 立 包 装 的 食 品 每 件 独 立 包 装 的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标 注 透 过 销 售 单 元 的 外 包 装 不 能 清 晰 地 识 别 各 独 立 包 装 食 品 的 所 有 或 者 部 分 强 制 标 注 内 容 的 应 当 在 销 售 单 元 的 外 包 装 上 分 别 予 以 标 注 但 外 包 装 易 于 开 启 识 别 的 除 外 能 够 清 晰 地 识 别 各 独 立 包 装 食 品 的 所 有 或 者 部 分 强 制 标 注 内 容 的 可 以 不 在 外 包 装 上 重 复 标 注 相 应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食 品 标 识 应 当 清 晰 醒 目 标 识 的 背 景 和 底 色 应 当 采 用 对 比 色 使 消 费 者 易 于 辨 认 识 读 第 二 十 四 条 食 品 标 识 所 用 文 字 应 当 为 规 范 的 中 文 但 注 册 商 标 除 外 食 品 标 识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汉 语 拼 音 或 者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也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外 文 但 应 当 与 中 文 有 对 应 关 系 所 用 外 文 不 得 大 于 相 应 的 中 文 但 注 册 商 标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最 大 表 面 面 积 大 于 20 平 方 厘 米 时 食 品 标 识 中 强 制 标 注 内 容 的 文 字 符 号 数 字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 8 毫 米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最 大 表 面 面 积 小 于 10 平 方 厘 米 时 其 标 识 可 以 仅 标 注 食 品 名 称 生 产 者 名 称 和 地 址 净 含 量 以 及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标 注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未 附 加 标 识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至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应 当 标 注 内 容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4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第 十 五 条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警 示 标 志 或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净 含 量 的 依 照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条 实 施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食 品 其 标 识 未 标 注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及 标 志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伪 造 冒 用 变 造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及 标 志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食 品 营 养 素 热 量 以 及 定 量 标 示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食 品 标 识 标 注 禁 止 性 内 容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伪 造 或 者 虚 假 标 注 食 品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后 果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伪 造 食 品 产 地 伪 造 或 者 冒 用 其 他 生 产 者 的 名 称 地 址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标 识 与 食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分 离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依 照 本 章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三 十 八 条 从 事 食 品 标 识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包 庇 放 纵 违 法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依 法 实 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行 政 处 罚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进 出 口 食 品 标 识 的 管 理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布 的 查 处 食 品 标 签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施 后 要 时 刻 督 促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要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这 样 才 符 合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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