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天成老师房地产税收119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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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天成老师整理税收119问答【选自:房地产会计联盟177043172群共享 编辑 北京-地产财税 整理:高原】1问题: 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2问题: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答案: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般按服务费开发票,允许列支。按佣金开发票,不能列支。3问题: 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4问题:房地产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偿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案: 房地产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5问题:房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位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6问题: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7问题: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8问题: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9问题:挂靠工程没有成本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案:挂靠企业凡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以被挂靠企业作为核算主体,贵公司可以分项目核算以体现挂靠单位的独立性,所开具的发票以被挂靠企业(贵公司)的名义开具,采购发票同样以被挂靠企业(贵公司)名义取得。挂靠单位收到的利润将视同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10问题:房地产企业对已完工但未售产品进行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前据实扣除。11问题: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款、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2问题: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后又对外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答案: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不征营业税,对外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不再视同销售,仅在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前转为自用的,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前转为自用的,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外销售时,按差额确认损益。13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答案: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乘以成新折旧率确定折旧年限,该项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14问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可以选择零吗?答案: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状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其净残值可以选择零。15问题: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16问题:我公司现在搬迁,从政府处取得搬迁收入并重置固定资产。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17问题: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18问题: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答案: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接受投资的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应凭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评估报告扣除。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会认为无发票折旧不能扣除,无合法计税基础。因此取得免征证明或者备案比较稳妥。19问题: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问题:企业购买的购买的古董能否允许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1问题: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22问题: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答案: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当前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3问题: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答案: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4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有利息支出发票)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25问题: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答案: 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26问题: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接受劳务派遣等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与昂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7问题:企业为员工缴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28问题: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答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29问题: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在完工年度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税款对退少补?答案: 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税款对退少补,是过去外商投资企业税款的计算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是实际征税的概念,不存在对整个项目清算、对退少补的情况。即使完工年度亏损,也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而不能退税。30问题: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答案: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将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作为成本费用的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1问题: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答案: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公告)规定,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问题: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3问题:个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34问题: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35问题: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6问题: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37问题: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 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 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8问题: 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生日补贴在计提时归入的费用项目应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答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上述规定,给职工发放的过节费、生日补贴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均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39问题:单位发给职工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0问题: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1问题: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42问题:企业投资者从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案: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3问题: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44问题: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45问题: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6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依法纳税。47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如对资产评估增值,并将增值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企业对股东派发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48问题:自然投资者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是否应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自然人投资者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9问题: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0问题: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51问题: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52问题: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无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一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53问题: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54问题: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5问题:购物索取发票后得知发票中奖,获得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56问题: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离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饿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7问题: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省会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问题: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9问题: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60问题: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答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61问题: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不能减免土地使用税。62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尚未竣工,其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答案: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都可以在税前扣除。63问题: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填海整治的土地。请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答案: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气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64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5问题:房屋出租房(产权人)将房屋交由承租方进行装修后无偿使用一段时间,请问无偿使用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答案:依据房产税相关规定,房屋承租方将租用的房产进行装修,在一定期限内无阻使用,其实质是承租方以房屋装修费抵顶租金,属于房屋出租。因此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66问题:按揭中的房产没有拿到房产证,还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房屋用于经营,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所以,无论是否拿到房产证,房屋只要交付使用了,就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67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的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68问题: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房产税由哪方缴纳?答案: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69问题:违章建筑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案: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应税房产的违章建筑,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对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70问题: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允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71问题: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72问题: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73问题:建设监理合同和拆迁补偿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答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是按列举的税目征税的,建设监理合同和拆迁补偿合同不在所列税目范围之内,因此上述合同不缴纳印花税。74问题: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财经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75问题: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答案: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76问题:仅取得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而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答案: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7问题:我公司施行抽奖的办法,共销售别墅100套,预备抽奖的汽车5辆。销售别墅时,我公司先开收据,待别墅售完后抽奖,中奖者获得汽车,没中奖者,以收据换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请问,我公司赠给中奖者的汽车怎样进行纳税处理?答案:你公司购买的汽车,应当向汽车销售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你公司做账务处理。你公司卖给中奖者的汽车属于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组合销售进行纳税处理,销售别墅缴纳营业税;销售汽车缴纳增值税,并到国税局为中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78问题:我公司2011年3月1日,将开发的写字楼4000转作“投资性房地产”并对外出租,会计核算已经计提了折旧。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2012年7月份又将这部分房产出售给承租人,销售收入6000万元。请问:先出租再出售的这部分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享受附加扣除?答案: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附加扣除是指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79问题:2011年1月,我公司在A港口附近新购置了一块甲公司2009年填海整治的一宗土地。请问,我公司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待遇?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因此,你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填海整治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待遇。80问题:由于最近几年国家对城市的房产限购限价,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有的已经建成几年了也没有售出。请问,完工待售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因此,你公司完工待售的房产,不论已建成多长时间,这些房产仍然属于产品,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在出售前如果已经出租、出借、自用的,则,从出租、出借、自用的次月起应当缴纳房产税。81问题:我公司是黑龙江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把一项工程出报给江苏省的施工企业。工程出包合同规定,施工现场的工棚、料棚、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由我公司提供,乙方不计取临时设施费。现在,我公司建造的临时性房屋已经移交施工企业使用,请问,这些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案: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计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因此,你公司建造的这些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不征收房产税。82问题:我在军区后勤部工作,现在我部有部分闲置房产,已经出租给附近企业、居民使用,请问部队房产出租,是否征收税款?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83问题:我公司有一处房产已经出租,由于地处偏僻,租金比较低,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低于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请问,我公司需要按房产余值计算纳税吗?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你公司出租的房产虽然因地处偏僻租金偏低,也应当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果出租房产租金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84问题:我公司为了方便售房,把正在建造的商品房的一楼商品装修成售楼部,在楼内装修几套房屋作为样板间,现在,装修的房屋已经使用,其他房屋正在建设,请问已经使用的房屋没有转作固定资产,也要交房产税吗?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3】8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装修成售楼部、样板房,并已经作为售楼部、样板房使用,无论会计上是否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均应当在开始使用的次月起依法缴纳房产税。85问题:我公司为了取得银行借款,2013年1月将一栋新建的公寓楼抵押给贷款银行,楼房仍然由我公司负责管理。借款合同规定,一旦我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贷款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将公寓楼处置优先受偿。请问,我公司作为抵押品的公寓楼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在银行的房产是还款的保证,并没有使用,属于未销售的房产,不属于自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上述文件规定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在抵押期间,如果公寓楼被出租、出借或使用,则应当缴纳房产税。86问题:2012年12月,我公司将新建的写字楼转作自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候,县地方税务局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我公司缴纳契税,否则,不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自建房自用是否属于契税的纳税人?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你公司自建房转作自用,没有发生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自建房屋自用,土地、房屋权属本来就是你公司的,没有承受任何人的土地、房屋权属,你公司不是契税的纳税人,不应当缴纳契税。87问题: 最近,我公司吸收合并了一家破产的企业,取得该企业100%的资产,该企业注销。自然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和房产全部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负责该企业全部职工的安置,请问,我公司受让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受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对原企业职工不予安置的,依法全额征收契税。88问题: 我公司准备购买一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但是,又不想安置该企业的全部职工,请问,受让破产资产因对职工安置不同,在契税征收上有何区别?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89问题:我公司新建的A住宅小区,有20多户被动迁户回迁,在给被动迁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我公司与被动迁户发生分歧,他们认为房屋动迁属于房屋权属置换,怒愿意缴纳契税,但是,房管部门对动迁后增加面积的,不交契税不予办证,请问,安置动迁户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如果你公司安置动迁户时,动迁户得到的房屋不需要再支付给你公司房款,或者是你公司除房屋外给动迁户支付补偿款,动迁户都不需要缴纳契税。但是,一般情况是动迁户原有房屋面积较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的新房面积较大,就差额部分动迁户应支付房款,这种情况,动迁户应当就支付的房价款缴纳契税。90问题:我家于2013年1月被市政府动迁办公室按照本市的城市规划进行了搬迁,搬迁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搬迁补偿费总额120万元,6月,本市房价因受“新国五条”的影响开始下滑,我抓住机会购得一处新住宅,面积比原来住宅增加了许多,支付购房款146万元。请问,这种因动迁而购房的情况是否征收契税?如何征收契税?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根据上述的文件规定,你购房的支出大于动迁补偿费的支出部分,即26万元,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契税的税率缴纳契税。91问题:我公司准备扩大经营规模,计划吸收一些资金入股,由于企业已经营业一段时间,企业本身价值已经提升,所以,在增资扩股之前,我们对现有资金进行了评估,评估过程中,大多数资产增值,特别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决定,新增股的股价为1.35元。现在,股东们已经陆续把投资款交到公司,我公司也准备就新股增加注册资本,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契税?答案: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投资方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公司没有承受土地及房产所有权。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92问题:我公司新开发的项目由我公司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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