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建筑工程法规复习提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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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内部参考资料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同意的框架结构。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3、滥用代理权表现:(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2)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时间范围5、债权与物权的区别,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其他权利6、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 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7、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 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8、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 9、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 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 10、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现阶段,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1、概念: 执业资格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 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2、简述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及其业务范围? 答: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的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 12 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 个。(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资质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或无级别。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 二级或无级别。2)工程承接范围: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 岩土工程治理。 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2)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级: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分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3)工程勘察劳务的分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有分级。3)工程承接范围: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1)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的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3)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级:(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 、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工程承接范围: 3)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工厂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 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1)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分级: (1)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3)工程承接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a)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各个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b)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c)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简述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答: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造价师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参加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建造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建造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范围: 不同级别的建造工程师,其执业范围也是不同的。一级建造工程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工程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 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具体范围可参见2007年7月4 日建设部发布的 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 号)。注册建造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工程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 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 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 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业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证盖章后方可生效。修 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 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行印 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 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4、 简述我国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 答: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资资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1、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 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公开招标: 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投标人:指相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所谓相应投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受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俗称标书)等按招标人要求所进行的活动。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投标联合体: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招投标程序,对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少于3家。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发包、承包主体合法性;发包、承包活动内容的特定性;发包、承包行政监控的严格性。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是: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3、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有哪些?各适用于什么情况? 答: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可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 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又有 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招标发包,即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另一种方式是邀请招标发包,即招标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发出邀请,从中确定承包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如建设单位直接同一个有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商谈建筑工程的事宜,通过商谈来确定承包单位。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一般应实行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或以直接发包。 4、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 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什么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总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是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多样化的产物,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改革 不断深入的结果,也是借鉴国际建筑工程管理经验的结果。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建设工 程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 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缩 短建设工期,减少开支,提高投资效益。因此,国家明确提倡工程总承包制度,并予以鼓励 和推荐。 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全部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可以自己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也可以依法再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单位来完成。 2)分享总承包。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 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6、什么是联合承包制度?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承包单位联合承包的前提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是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一些中小型工程以及结构不复杂的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工程的方式。对于什么是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应以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大型建筑工程的划分应当以建筑面积或者总造价来划分为宜;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应是结构的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工程。 7、何谓转包,法律为什么要禁止转包?何谓分包?分包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 的行为。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 位完成的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 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8、法律对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确定委托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他是合同法中记名合同的一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 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有两点需注意:1.提出索赔的主体可是承包方,也可是发包方;2.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一般商务合同索赔不完全相同)。 2、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答: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标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是涉及建设工程的服务,而建设工程又具有产品固定,不能流动,产品多样,需单个完成,产品耗用材料多,所需资金大,产品使用时间长,对社会影响极大的特点;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 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合同样本和示范文本,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对建设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 3、承诺的效力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5、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第七章 建筑法律制度1、概念: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简述建筑工程报建的时间、范围、内容和程序。 答:报建的时间: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 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报建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的程序:工程项目的报建按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管理的代理机构,要到有相应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工程项目的报建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马虎、漏洞或虚报。工程项目的报建单位向接受报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3、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范围、申领条件和申领程序。 答: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是指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申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是指什么规模的建筑工程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是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达到的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要对申请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是为了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防止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工作中的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许可证申请,或长期无故拖延不作决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有以下几层含义: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 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这是一项义务规定,目的是保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利于发证机关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如期开工,期限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应当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领取之日,因为领取并不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自己想领取就领取,不想领取就不领取那是不行的。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 申请时间是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 并说明理由。理由应当是合理的,比如不可抗力的原因, “三通一平”没有完成,材料、 构件等没有按计划进场等。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也就是说,延期最长为 6 个月,再加上领取之日起的 3 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 9 个 月。如果超过 9 个月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所谓自行废止,即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后,建设单位如组织开工, 还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既不在 3 个 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 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作出规定非常必要,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施 工许可证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一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 是国家对建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不得无故拖延;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和某些合理的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建 筑工程的如期开工,因此,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允许延期是必要的。明确规定施工许 可证的有效期限,可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加强对建 筑施工的监督管理,保护参与施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施工许可证的严肃性。 6、终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作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情况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起一个月内完成;二是按照规定作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 1989 年 9 月 14 日建设部发出的关于认真作好停缓建工程善后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主要有:对于中止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确立合理的停工部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双方的职责,确定各自的义务,提出明确的中止施工日期;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作好中止施工工程的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7、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在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的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8、建筑活动的从事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1、概念: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 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1) 依法监理的原则 2) 科学、公正的原则 3)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程序: 1)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4、 在实行监理的工作中,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答:业主和承包商实际上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为 承、发包合同关系。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 程师和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但是这种监督和管 理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文件和实际情况。还有一个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不能与承包 商有任何的经济关系。 5、 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哪些? 答: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8.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第八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征性的综合要求。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横向管理:一时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 即监理制。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他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3.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 对建设单位的能力的审查。 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施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 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 回避责任 3) 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5.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只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则无论是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 1) 基础施工过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6、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 答: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地区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 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7.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气象、施工 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等,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五大方面,即通 常说的: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 8.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条件是什么? 答: 竣工验收条件有(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各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第九章 工程安全法律制度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符合其一) :死亡 30 人以上; 二级重大事故(符合其一) :死亡 10 人以上; 三级重大事故(符合其一) :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 四级重大事故(符合其一) :死亡 2 人以下。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一般为:(1)事故报告; (2)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组织调查组;(4)现场勘查;(5)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7)写出调查报告;事故的审定和结案。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1、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2、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是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5、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 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管理与审批时间2、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2、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第十六章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1、工程建设保护权利的基本方法2、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3、诉讼程序时间第十七章 建设法律责任数字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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