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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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质权人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 为确保该合同的履 行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 乙方经审查 同 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 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 定 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下列第 种 可多选 清单所列的动产或 权利 以下统称 质押财产 提供质押 A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 动产 B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 权利凭证 C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 质押权利清单 动产 及 质押权利清单 权利 凭证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 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 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以及质物的从物 从权利 代位权 附和物 混合物 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 本合同签订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财产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 已经设定抵 质 押权或 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质押财产或权利 评估价值 协商价值 择 其一 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质押 财产 评估价值 协商价值 择其一 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置时的 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 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 包括为收回贷款及 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 评估 鉴定 拍卖 诉讼或仲裁 送达 执行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 第四条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 分权 第五条 质押动产 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 占有 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 仓储 运输 维修质押财产等与 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 大写 第三方主体 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 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 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 方 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 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 或造成其他损害的 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 甲方应办妥 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 可多选 A 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质押 没 有权利凭证的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 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甲方应 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 其他股权出质的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 应收帐款出质的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 于 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 的违约金 如乙方同意在质押 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 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 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直至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 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 鉴定 保险 登记 保管 运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 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因乙方 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 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 后 乙方向甲方赔偿 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 乙方的赔偿 责任可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甲方应于 期限 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 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 下同 的足额财产保 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 件交由乙方保管 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 甲方 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甲方逾期办理保险 上交保单或办理 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金额或计算方式 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 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 前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 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 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 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 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 质押期间 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 下同 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 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 价值减少的 所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 的替代 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也可以经债 务人及甲 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 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提 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担保的 乙方可以 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 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 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赠与 转 让 再抵押 质押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 权利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 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 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出质的 若 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 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将兑现的价 款或提取的货物转为保证金担保或将相关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 条款 包括变更还款方式 授权划款帐号 借款用途 还款计划 起息日 结息日 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方同 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 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公证 评估 鉴定 拍卖 诉讼 或仲裁 送达 执行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承担担保责 任 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但 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 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 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甲方仍 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国家法律 法规及银监 会 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 同 包括利率调整等 导致主合同变更的 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 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 含宣告提前到期 不能全 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 务的 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 并 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甲方仍继续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 权利并实现质权 提前清偿债务 1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 或财务状况恶化 或借贷高利贷尚未 清偿 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 甲方被宣告破产 停业 歇业 被停业整顿 被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 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被解散 甲方为自然人的 还包括 甲方被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采取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 婚姻 工作 收入 财产等导致 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 大的诉讼 仲裁 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4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5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 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 被依法监管 6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 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8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 含宣告提前到期 债务或履约能力 出现风险 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 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七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含提前到期 债务人未能全 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 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乙方有权以法律允 许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所得价款 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 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保管 公证 评估 鉴定 拍 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送 达 执行 律师代理 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 违约金 赔偿金等 第十九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 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 甲 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 乙方有权选择合 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 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 甲方同意仍就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 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 需变更合同时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向杭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的 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 每份均被视为正 本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其中 甲方 债务人各一份 乙方二份 登记机关 若有 一份 公证机关 若有 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 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 义务 转让予第三人 二 另外有约定外 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 系地址 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 均视为有效 甲方承诺在 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 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 确定的相反证据 乙方有关本金 利息 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 办理提款 还款 支付利息 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 凭证及乙 方催收贷款的记录 凭证 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 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 记载 单据 凭证由乙 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而提出异议 四 更多其他约定 具体为 第二十五条 声明事项 一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 授权权限 并确认对债 务人的资产 债务 经营 信用 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 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二 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三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 乙 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 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 动产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 权利凭证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 动产 金额单位 万元 价值 保险单 备注质押财 产名称 规格 数量 协商值 评估值 折扣率 质押 金额 号码 起止日期 出质人 签章 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 权利凭证 金额单位 万元 凭证名 称 凭证号 码 发行单 位 发行日 期 到期日 期 月利率 证券张 数 券面金 额 质押登 记部门 备注 出质人 签章 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出质人下列第 种所列财产或权利提供质押 1 以其 年 月 日的全部应收帐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 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2 以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全部应 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3 以下列清单内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应收帐款名称 付款人 应收金额 到期日 质押登记部门 备注 合计 出质人 签章 质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理人 碳贷通 节能项目贷款 免抵押 零首付 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碳险通 节能项目保险 节能能力全责保险 项目收益权保险 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认可认证 电话 0755 82722776 8272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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