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员常备法律常识与法律观念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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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层人员常备法律常识与法律观念 热烈欢迎各位学员 2 1 什么是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性质 规范性 强制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2 有哪些法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环境法军事法等九大部门法 一 法律概论 3 3 有关民法 刑法的主要法律知识 二 民法1 民法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民法 调整对象 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公民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民事责任等 行为 刑法的概念 原则 效力 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 刑罚 罪刑各论 调整对象 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4 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主体 内容 客体三要素 5 3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 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发生的根据有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 6 4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 民事责任的构成具有四个要件 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不可抗力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7 5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分狭义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和广义 包括发明权 发现权 商业秘密等 二种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法定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 商业秘密 8 三 合同法 1 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9 2 订立合同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了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 包括 要约 承诺 10 3 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他条款 11 4 合同的生效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12 5 合同履行 担保和解除 合同履行规则有 正确履行 法定义务规则 通知义务 协助义务 方便义务 减损义务 保密义务 约定不明的履行 价格调动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3 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和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包括 已履行 解除 抵销 标的物提存 免除 混同 其他情形 单方解除合同有 因不要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债务人预期违约 宽限期后 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其他根本不履行行为 其他 14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预期违约 不能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 15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 其他补救措施 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 16 四 不正当竞争法 1 概念及适用范围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7 2 商业秘密的规定及责任 商业秘密的概念 范围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表现形式和责任 18 五 关于刑法的有关规定 1 概念及基本内容 概念 是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 总则 刑法的任务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2 与工作有关的刑法条款 19 采购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0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 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3 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卖方所有或者卖方有权处分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4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6 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1 7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8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方9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 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10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方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11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12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 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22 14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15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16 卖方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17 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转移18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19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 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3 20 卖方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 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卖方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22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卖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3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24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5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方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4 26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27 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28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 买方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5 29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0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方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 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 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1 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2 卖方多交标的物的 买方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方接收多交部分的 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方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6 33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卖方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方所有34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35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方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 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6 卖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卖方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方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方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7 买卖合同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经充分协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有关规定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的名称 品种 规格和质量1 标的物的名称 品种 规格 2 标的物的质量 可指定技术标准 或由双方以语言描述 凭样品等方式确定 第二条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1 标的物的数量 2 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3 标的物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 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 增 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方式 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依其技术标准 没有此种技术标准的 由双方商定 包装物可多次使用的 应约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 包装物的供应 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外 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标的物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1 标的物的交货单位 2 交货方法 可约定由乙方送货 乙方代运或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及其接货人 28 第五条标的物的交货与提货期限第六条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此条如我司作为买方一般不可以 但作为卖方则可以 第七条标的物的价格及结算方式1 标的物的价格 除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该价格执行外 其他由双方商定价格 2 结算方式 第八条检验标准和方法包括检验期间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检验人 检验中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等 第九条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本款可以约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第一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由双方商定出卖人是否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第十条第三人履行合同 一般不需要 双方可以约定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9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 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他有关违约类型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第三人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 双方同意由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 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受人 甲方 出卖人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30 Theend 谢谢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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