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关于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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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舟建委201136号委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建设工程原材料、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委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委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的范围 1本委系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委系统建设项目)。 二、工程价款方式 2委系统建设项目的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应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3合同中应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处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4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发生重大工程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重大工程变更指:(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3)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6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7收到价款变更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价格风险控制 9当施工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与投标报价编制当月当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综合单价。 10材料调整范围指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2%及以上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范围指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 11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范围应以专业工程为计算单位。 12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B/C-1.05)CE 当B1.05C时A=(B/C-0.95)CE 当B0.95C时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施工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C为投标报价编制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E为施工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3价格调整上涨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调整下降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14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工程进度款结算 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1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8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六、工程竣工结算 19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发现按月进度款结算有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2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规定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22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七、相关要求 23发包人与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24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加强价格的风险控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均应按本意见规定有明确约定。 25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审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6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双方可提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7为加强委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推行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招投标等手段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实施过程提供专业服务。 28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做好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与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 29发包人应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责权利,落实责任,约定奖惩办法,以确保达到工程造价合理控制效果。 30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业务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八、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时,以本意见为准。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2011年4月1日前已竣工项目或已完工程量按原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办理。2011年4月1日前已完成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但在2011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可按本意见进行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调整,但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等协商解决。 九、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舟建委2010316号各县(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计价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版计价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 二、2010版计价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版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文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 2材料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市场价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应按施工费用定额费率的中值或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 4风险费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由招标人自行合理确定; 5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 6民工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费率为0.5%,其中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费率乘以系数0.6,专业土石方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4。 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且人工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得低于定额基价。 五、非招标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在合同价款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的计取办法。 六、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本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信息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 七、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0版计价依据正确执行。 八、本通知与以前本委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2010版)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计价依据(2010版)的正确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转发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舟建价(2009)09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费率及概算费率均作相应调整。 二、工伤保险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费用按舟建委200814号文件计取,费率为0.1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价。 三、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一、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率调整系数:工程名称计算基数调整系数建筑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83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人工费0.76市政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87人工费0.76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80人防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87人工费0.76二、规费费率调整系数:工程名称计算基数调整系数建筑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0.95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人工费0.76市政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0.96人工费0.76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0.94人防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0.95人工费0.76三、概算费率调整系数工程名称计算基数调整系数建筑工程直接费0.94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人工费0.76市政工程直接费0.96人工费0.76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直接费0.94人防工程直接费0.95人工费0.76注: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舟建委200974号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限费率进行报价。本通知与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补充规定(舟建委2005147号)中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转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转发之前已完成施工招标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作调整。二九年四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浙江省建设厅二九年四月二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下限中值上限一建筑工程A1-1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586.206.82A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996.657.32A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6.717.458.20二装饰工程B1-1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963.293.62B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283.644.00B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3.734.144.55三安装工程C1-1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8.379.3010.23C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9.5010.5511.61C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11.1212.3513.59四市政工程1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D1-11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275.856.44D1-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766.407.04D1-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6.757.508.25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D1-12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8.339.2510.18D1-12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9.0010.0011.00D1-12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10.1311.2512.38五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E1-11非市区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275.856.44E1-12市区一般工程人工费+机械费5.946.607.26E1-13市区临街工程人工费+机械费7.077.858.6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舟建委2008192号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特提出如下意见,通知如下:一、明确风险调整范围。凡符合下列范围的,均属调整范围: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2.材料费调整范围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上至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3.人工、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及工程合同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二、明确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调整范围的,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计算式:A=(B/C-1.05)CE 当B1.05C时 A=(B/C-0.95)CE 当B0.9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合同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工日数2.凡符合材料费调整范围的,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计算式:A=B/C-1.05(或1.03)CE 当B1.05C(或1.03C)时 A=B/C-0.95(或0.97)CE 当B0.95C(或0.97C)时其中:A为材料费差价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3.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算式:S=n+m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值工期 n为合同工期月份数(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4.人工费、材料费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三、几点要求。1、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加强对人工、材料价格的风险控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均应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调整幅度有明确约定;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通过价款约定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就设计合同价格等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竣工结算也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编制,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依据。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约定风险范围外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3、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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