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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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思考题 1 试述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分类 2 试述无效劳动合同制度 3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4 法律对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5 试述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其特点是 1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2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方是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行政 3 劳动合同当事人间存在着职业上的隶属关系 4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意思自治 限定在劳动基准和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准许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公权力的制约 国家一般通过发布实施劳动基准 颁布实施强制性规范实施劳动监察等形式介入和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 劳动合同的作用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 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 劳动合同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4 劳动合同是预防减少劳动争议 妥善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三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法第12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国家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和续定订有限制性规定 如德国规定 定期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年 且只能延期一次 目的避免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 黄金年龄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德国法规定 定期劳动合同如第二次续订 应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年的起始时间 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条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必备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缺乏必备条款的处理 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商定条款17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限的约定 19条 1 限制试用期的长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限制试用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防范用人单位利用 试用期 损害劳动者利益 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明确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 规定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谭氏 2005年四川成都谭氏官府菜厨师吴林跳槽被判250万天价违约金 3 保密事项的约定与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每年应补相当于其年工资收入的 或者1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播放视频 客户名单纠纷 商业秘密的概念 秘密性 实用性 控制性 竞业限制的范围 1 竞业限制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3 竞业限制的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 违约金的约定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服务期和保密 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 补充保险和福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和费用 包括集体福利费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探亲路费 取暖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等 补充保险是指企业年金 其特点是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 通过个人账户管理 实行养老金与缴费挂钩的完全积累制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 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从而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条 首先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提供劳动 其次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 实际用工在后的 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 如果合同一方违约 按照民法规定追究其违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0条 再次 实际用工在前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 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最后 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签订期 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10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15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责任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 订立时当事人的告知与说明义务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 第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3条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一般经历下述两阶段 一是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 公布招工简章 劳动者自愿报名 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 二是确定劳动合同内容 提出合同草案 介绍内部劳动规则 商定合同内容 签名盖 三是签名盖章生效 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五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法律 法规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 1 无效的原因25条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 一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 完成各自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 1 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 全面履行 协作履行 2 对用人单位履行的特别要求 其一劳动报酬 3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 无效合同的处理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它发生在合同生效后 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 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 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 变更的原因用人单位原因 如转产 重组 破产整顿 进行重大技术革新 经营方式调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等 劳动者原因 健康状况变化 职业技能不适应岗位的新要求等等客观原因 法律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 社会动乱 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在变化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等 2 劳动合同的变更的程序 提出请求 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 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限期内答复 另一方接到请求后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签订协议 双方就变更问题答成一致后 签订协议 其二加班 31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 对劳动者履行的特别授权32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4 用人单位某些变化与履行的关系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 尚未履行完毕前 因某种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特征 1 它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 它是因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终止 二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一 协议解除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这种解除方式一般不加干预 只要双方的解除合议形式 内容和程序合法即可 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1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条 2 即时通知解除 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1 随时通知解除 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提前通知解除 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 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2条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条例 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1 解除前的特定环节 对违纪职工一般要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无效后才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要征求工会意见 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报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如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解除合同的协议 通知与善后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时 一般情况下 双方应就解除合同的具体日期及其法律后果签订书面协议 若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应履行通知 办理交接 出具相应证明等义务 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合同的终止 44条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的经济补偿45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条例 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 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五节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 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合同文本不合法的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不订书合同的责任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试用期违法的责任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扣押劳动者有关证件的责任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未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 订立无效合同的责任86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违法解除 终止合同的责任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的责任8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 侮辱 体罚 殴打 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 劳动条件恶劣 环境污染严重 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 未出具解除 终止证明的责任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挖人才 的责任99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例 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元以上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无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 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 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承包经营违法者的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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