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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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供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形式、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检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行登记。 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文件备案时,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建设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评比、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使用特种砂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生产供应条件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12分的信用扣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文明工地、质量评优资格,同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4号)规定,暂停其参加政府项目招投标资格3至6个月: (一)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二)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四)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使用要求的。 十四、对未按规定采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交警部门对工程使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十五、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令第190号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展应用预拌砂浆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工作。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用预拌砂浆。 十七、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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