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的伦理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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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培班系列讲座之二: 新义务教育法的伦理解读,1,一、首要伦理价值:走向公平 二、核心伦理价值:高扬人道 三、技术伦理保障:追求理性,新义务教育法的 伦理价值目标体系,2,一、新义务教育法的 首要伦理价值:走向公平,(一)何为公平 1.孔子的“有教无类”朴素的公平观 2.权利与义务之间走向均衡 3.罗尔斯的“正义论”二原则,3,(二)新义务教育法的公平解读,直面区域教育差距,推行均衡化策略 关注城乡教育差距,凸显农村教育问题 着眼群体教育差异,关怀弱势儿童教育,4,1.直面区域教育差距,推行均衡化策略,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5,2、关注城乡差距,凸显农村教育问题,(1)经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明确了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办到“政府”办的转向。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都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给予了经费政策上的倾斜。 (2)师资:第三十三条还对城市学校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任教作了鼓励性的规定,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问题。,6,3、着眼群体教育差异,关怀弱势儿童教育,所谓弱势儿童通常是指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弟、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行为不良儿童、女童等。 首先,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资助。 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四条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其次,对残疾儿童教育权益的特别保障。 比如,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并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7,3、着眼群体教育差异,关怀弱势儿童教育,再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弟的“同等国民待遇”。 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外,该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政府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行为不良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8,二、新义务教育法的核心伦理价值:高扬人道,(一)何为人道 所谓人道,就是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人道主义,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把人当人看人本身即为目的而非手段是人道主义的第一要义; 从狭义来说,就是要使人成为人。人本身的不断发展、完善与自我实现是使人成为人的根本途径与重要表征。,9,(二)新义务教育法的人道解读,关注人的权利,人本身即为目的 聚焦自我实现,使人成为人,10,1、关注人的权利,人本身即为目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表明,义务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006年的表述则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11,2、聚焦自我实现,使人成为人,(1)从宏观层面来看,新义务教育法通过详细设定政府作为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了适龄儿童、少年人人都有自我实现的机会。 新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2,首先,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 比如,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其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实施、管理与督导义务教育的职责 该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13,2、聚焦自我实现,使人成为人,(2)从微观的层面来看,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对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主体学校、教师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了适龄儿童能够接受满足其身心发展需要、适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优质教育,保证其人人都能自我实现。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14,三、新义务教育法的技术伦理:追求理性,契合宏观社会背景,具有现实理性。 完善立法技术,追求形式理性 构建多元保障机制,彰显内容理性,15,(一)契合宏观社会背景,具有现实理性。,首先,宏观价值背景:转型期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 “科学发展观” 。 其次,物质基础: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所取得的丰硕果实。 统计表明,1978年至2006年的28年间,中国的GDP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与此同时,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外汇储备大国,1978年以前,中国外汇储备从未超过十亿美元,2006年末已突破一万亿美元。中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四,外贸总额位居全球第三。,16,(二)完善立法技术,追求形式理性,首先,新义务教育法建构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旧义务教育法全文1800余字,共18条,不分章节,表述笼统、概括。 新义务教育法有6193字,从总则到附则共计8章,63个法条。内容涉及到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具有结构上的完整性。,17,(二)完善立法技术,追求形式理性,其二,法律表述上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比如,关于教师物质待遇方面的规定,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也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18,(三)构建多元保障机制,彰显内容理性,首先,新义务教育法建构起了经费投入机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除此之外,其他相关的条款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以及投入标准等。 其次,健全了义务教育的办学机制。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再次,建构起了义务教育的督导机制。比如,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另外,健全了义务教育问责机制。新义务教育法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教育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该法设专章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0个法律条文对问责主体(有谁问)、问责客体(向谁问)、问责范围(问什么)、问责程序(怎么问)以及问责的后果等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问责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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