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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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设备等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 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做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部门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部门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供给。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班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布置计划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矿、队级以上干部参加,人事部负责点名并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值班矿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部门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部门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高度室参加班前会。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井口头交代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到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班前会,安排生产任务及安全、质量的要求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班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代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领导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的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班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技术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矿领导同意的除外)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未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到及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汇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处罚。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严格追查处罚。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头面最多不超5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结算。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程 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设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部门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目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明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在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每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部门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队长责任。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队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部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要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坚持组织、汇报如下:1、 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的一天早8点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2、 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3、 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罚款20元。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金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对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镏子对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部门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他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务。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关哭规定给予罚款。所以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它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伦处。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惯 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只好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运行保障机制,严肃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兴达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目标制定的原则1、整合一致原则。全矿安全目标是各单位分目标的依据,各单位的目标要服从矿总体目标。2、均衡协调原则。各单位目标之间,要注意协调均衡,正确处理好主次目标之间的主从关系和各分目标之间任务、范围、职责、权限关系以及各个目标实施进程上的同步关系,以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3、目标分解原则。以战线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矿将安全目标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队组,横向分解到机关各业务组室。各队组、各组室将安全指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使每一职工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指标,并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连队,连队保全矿。4、分层负责原则。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任人,矿领导班子对全矿目标负责,同时对各部门(单位)的分目标提出要求,各部门(单位)的正职、队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目标负责。二、目标制定的程序1、煤矿每年初根据地方主管部门安全目标规划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煤矿安全奋斗目标,并形成文件下发各单位。2、各部门(单位)安全目标制定实行自上而下、层层分解。3、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全矿安全奋斗目标指导下,与分管单位的(部长、队长)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分目标,形成书面资料报分管领导、安全组。4、各单位按照分管领导所确定的分目标,由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细划成各具体目标,要对每项目标完成的时间、进度和所达到的标准有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责任到人。三、目标的内容 1、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2、井下单位杜绝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0以下;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5以下。3、杜绝瓦斯突出和自然发火事故。4、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规划等级,实现安全高效。5、上级或主管部门所布置、安排的工作。6、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完善和强化的安全工作。四、目标的实施 1、依据制定的总目标和分目标,下级向上级签订责任状;个人向组织签订责任状。2、各部门(单位)按照本单位所制定的目标,由单位第一负责人检查督促本单位目标完成情况,每月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通报,奖优惩劣,增添措施,保证目标进度。3、安全副矿长牵头按月检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安全办会通报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对今后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意见。五、目标的考核与奖惩1、各单位按月总结每个责任人的目标完成情况,建立个人安全目标档案,作为个人平时和年度考核的评价依据。2、各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单位全年工作做出客观而公正的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提出不足,并写出书面评价意见,作为年终单位考核评价依据。3、由安全组负责收集各单位日常安全目标分析、评价考核、情况;由安全副矿长理牵头对本矿全年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4、坚持安全目标与安全责任紧密挂钩,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凡发生重大事故,除从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一次重伤以上1人责任事故,对责任区队的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跟班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业务保安及挂钩部门的管理责任。安全奖惩制度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的个人;由于个人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在去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其他煤矿认为应该给予的奖励。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陈述和申辩。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8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处罚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第9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50%;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可酌减。第10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第11条 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12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规定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以地方规定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干部下井指标1、矿长每月10个,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愉每月15个,经营、后勤副矿长每月8个。2、安、生、技正职每月不低于16个、副职每月不低于18个,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不低于22个(调度座机人员每月不低于15个)。3、一、二线单位行政正职及技术人员每月不低于18个,一二线单位带班副职每月不低于22个;二线其他副职每月不低于18个。4、挂钩部门负责人每月下井不低于6个。二、下井时间及带班规定1、矿大值班实行井下带班作业制度,主值班带中班或夜班,副值班带其它两班,带班作业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升井后必须本人填写各项记录及交接班情况,由调度室汇总存档。矿级干部其他下井时间不低于4小时。2、安、生、技正、副职非值班期间入井时间不得低于4小时,井下各工作面非正常状态要按包保范围及岗位职责做好头面跟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应同职工同上同下。3、一线单位正职下井不低于6小时,每月带中、夜班各不少于三次,单位跟班副职与职工同上同下。4、机电、运输、通风、队单位正职下井不低于5小时,每月带中、夜班各不少于三次,跟班副职与职工同上同下。5、挂钩部门负责人下井不低于4小时。三、下井及带班职责1、矿大值班主持矿三班班前会,对当班安全生产重点进行布暑,机关部门及队干跟班、带班参加班前会。2、矿大值班带班人员是全矿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区域头面、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指挥、协调,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现场安全问题,对当班安全生产突发问题以最快速度拿出处理措施。3、连队带班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按当班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要严格落实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杜绝违章。4、安全生产现场人员要盯好当班重点工作面,做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协调,并按调度室或大值班指令应急处理好当班安全生产问题。5、挂钩部门要深入挂钩头面,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四、考核和管理1、凡管理人员下井入井前一律到矿调度室签名,并注明入井时间及所去的区域或头面,升井后应在第一时间到信息站填写信息卡(未穿工作服和代写的视为无效),填写内容包括升井时间、所去的区域或头面、发现隐患问题及现场落实的措施。2、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3、带班干部及安全、生产现场员实行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非带班人员实行井下汇报制度,汇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4、调度室对当日管理人员下井签名、井下汇报、井上填卡等进行核对,缺一项视为下井无效。每月3号前公布,并将考核对象下井个数及班次报人事部和安全站(矿级领导5号前由安全站上报董事会)。对每个下井及带班人员要建立档案。5、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要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带着问题下井,力求现场解决问题,切忌走马观花。6、矿大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休班、因工出差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替班。机关各部门和连队要合理排班,严禁出现空班。7、因出差、培训、集休、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末能完成规定下井指标的,本人须提出书面说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酌情予以减免。 8、人事、安监部门每月组织监督检查,把干部带班情况与个人经济收入、评先、晋升等挂钩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五、奖罚1、完成规定指标,兑现月度安全目标奖。2、未完成规定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扣除月度安全目标奖,连续两个月未完成规定指标的罚月度安全目标奖等同数额,连续三个月未完成规定指标报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自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本规定。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实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对要成立以区、部门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得擅自做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景象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招考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第六条:各采掘区对,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矿、队不给予收尺、计分。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不予工程结算。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工作面没有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部门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敷设、风筒吊挂、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供应部门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账。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部门应按部门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各专业、部门、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人事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顶板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一、 组织机构: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部长、技术部长、安监站长、采煤、掘进队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各采煤、掘进队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队长担任组长。二、管理制度: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三、防范措施和规定: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1)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定、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2)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定规格,工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安全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3)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4)工作面内支柱实行全承载。(5)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6)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7)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液。(8)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9)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10)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5、架棚巷道:(1)所以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棒问顶制度和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2)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3)超过25度的上下山加蓬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4)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5米应先加固,扶好架棚,以防冒顶。6、 锚网巷道:(1)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2)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里、锚索间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4)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7、锚喷巷道:(1)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2)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3)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沙子、石头,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4)锚喷巷道将近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8、巷道修复:(1)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2)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东大巷600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修工区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维护。(3)巷道冒顶处理时听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门人员观察顶板。(4)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敲帮问顶制度一、入井人员必须认真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造成事故。二、每天进入采掘工作面,班组长、安全员等人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每次放炮落煤或用镐铲落煤后、装煤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四、在相对固定的某一范围内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弄清周围危岩情况。五、在地质破碎带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选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进行。六、若发现顶上有悬石,能挑的要挑下,若有大面积脱层顶扳,该支护的要支护,对己脱层基岩的煤帮或岩帮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七、入井人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能辨别出不同的声响所代表的不同含义。八、敲帮问顶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1)找顶工作要有2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1人找顶,1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找顶人要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要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2)找顶要从有完好支护的地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后帮依次进行。找顶范围内严禁他人进入。(3)找顶人员应戴手套,使用长把工具站在安全地点,防止矸石顺杆而下伤人。(4)顶帮遇有大块断裂或离层的矸石时,要先打临时支柱,再顺着裂隙、层理慢慢找下,不得硬刨强挖。水害预防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对我矿水患的防治作如下规定:一、 水患的预防:我矿的水患类型有:老坑水、顶底板砂岩水。二、水患的分析:工程技术人员,每月的月初要定期对我矿现在生产布局中的巷道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水害分析,并把分析结果及时报有关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三、处理措施:1、各工作面与老坑之间要留足隔水煤柱,防止老坑区积水而发生透水事故。2、加强上风巷的质量管理,防止抽冒。3、第一水平最上一个工作面,要按设计标高施工,工作面回采时不得超上限加采、超高回采,以防止误透老坑水造成事故。4、做好顶板水的预防工作。首采工作面回采时,或掘进接近大断层时都要加强防水。5、在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通过钻孔和接近钻孔时,必须打超前钻进行探放水处理,严防发生出水事故。6、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当工作面出现挂汗、空气变冷、挂红、发生雾水、水叫、顶板松软、压力加大、淋水逐渐增大等现象时,都可能出现掉突水事故,发现此情况必须立即撤人,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7、大巷水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淤,必须完好畅通,确保出现水害时能及时排水。8、行人井与主平硐未贯通前要保证行人井排水设施可靠,保证透水突然发生时排水安全。9、汛期矿要成立防汛抢险突击队,各采掘队的队长任抢险队的队长。10、汛前供应部门仓库内要备足、备齐防汛所需的材料物资,确保汛期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11、汛前应对工业广场及地面所的排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雨季排水畅通和雨季井口的安全。12、技术部门要按矿要求,做好年、季、月水害预报工作,做到安全优质管理。四、发生水灾时的撤退路线及救灾要求。1、发生水灾时,首先应按水患避灾路线撤出受水威胁的人员,并报告调度室,按救灾程序组织抢救。 火工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兴达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贯彻执行。一、 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保卫、生产等部门领导、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炸药库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视情节对单位的主管队长给予处理,并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近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不得停留。3、火工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按规定分类储存。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矿内仓库,中途不得换人。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离岗,无关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1吨,雷管5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退、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1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矿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的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可由正付炮工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面,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法、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要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章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矿安监站或炮管组,并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井上检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缴雷管的个人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部门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次罚100元,三发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检到的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无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的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50米,半煤岩100米,采煤工作面50米)用电缆、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并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500元,第二名奖400元,第三名奖3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技术作业规程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2006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地方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对兴达煤矿技术作业规程作如下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 编制范围:全矿采、掘、机、运、通等工程。二、编制依据: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编制,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兴达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三、编制要求: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符合实际、指导作业、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写,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要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其计算过程可省略。2、作业规程编制,由技术部门通知,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开门通知单,地质部门编写的地质说明书,由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或技术负责人编写,签字上报。3、编制者要广泛征求单位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样本编制。四、作业规程修改: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作业规程不符时,或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作业单位技术员及时补充修改技术方案。五、作业规程的审批: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提交到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查是否漏项,是否按样本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原则,不符合要求须重新编制,然后由负责人决定传阅或会审。2、一般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如需传阅审批,必须由矿长批准。3、当班应急临时作业规程,工期不超过1天的作业规程,由安监站及矿值大班审批即可。4、采掘作业规程参加会审人员为:队长、技术员、生产部长、技术人员、通风技术人员、机电技术人员、安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矿长。逐级签字的作业规程按样本执行。5、机、运、通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部长、技术部长、专管技术人员、机电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六、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1、开工前两日(特殊情况下由矿值班干部签发的临时性措施,不在此限)由施工队组织,矿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员工全面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条文,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及格者和轮休请假的员工必须补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班前会上必须由工区带班干部传达到每个职工。七、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1、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每月对全矿作业规程审查一次,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补充。2、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执行,任何人无权修改。3、矿每旬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必须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汇报。八、作业规程的上报。凡上级要求报批及备案的作业规程,经总工同意后,必须严格上报。九、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煤矿安全规程等没有规定,但要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3、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中己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不需照抄,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项号,在传达作业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十、作业规程必须打印、装订成册,由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发。十一、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1、 硐室及硐岔三、四门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上报。2、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及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地方煤炭局总工程师批准。3、 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4、 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5、 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矿(总工程师)批准。(1) 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中破碎时。(2) 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火侵时。(3) 工作面过原有煤柱时。(4) 工作面过冒顶区时。(5) 工作面托伪顶和留顶煤开采时。(6) 工作面安装、刷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结束面时。(7) 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面时。(8) 工作面过局部破碎带时。(9) 工作面过陷落柱时。(10) 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时。(11) 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12) 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13) 工作面两道出口超前替棚时。(14) 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15) 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或卧底时。(16) 用刮板机运送支架物料时。(17) 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18) 放顶煤开采时。(19) 有煤层突出及冲击地压时。6、 掘进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1) 改变支护方式时。(2) 改变断面形状时。(3) 过断层时。(4) 过火成岩时。(5) 过陷落柱时。(6) 过老塘老空时。(7) 岩性改变时。(8) 过破碎带时。(9) 可能遇含水钻孔或接近含水层时。(10) 改变运输方式时。7、 机、电、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1) 使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2) 斜井下放大型、加长和超重物料时。(3) 井口及井下动用电气焊时(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需工编制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 高低压电器设备,供电线路检修时。(5) 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设备安装检修时。(6) 各种提升运输设备、高压电器设备测定试验时。(7) 超过25度以上斜巷运送机电、运输设备时。8、 通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通修安全技术措施。(1) 排放积聚瓦斯时。(2) 起封老区、老塘时。(3) 调整通风系统时。(4) 封闭采空区、老塘时。(5) 煤层注水时。(6) 串联通风时。(7) 采面下行风时。(8) 强行通风回采时。(9) 老区复采时。(10) 瓦斯异常区域作业时。(11) 高冒点和管理。(12) 煤层自燃防灭火时。(13) 重点区域浮尘的灭除。十二、管理制度。1、 井下所有工程作业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作业的按“三违”处理,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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