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培训教程.ppt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445451 上传时间:2020-03-29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727.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乡规划法培训教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城乡规划法培训教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城乡规划法培训教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乡规划法培训心得 UrbanandRuralPlanningLaw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 2 Background 3 Contents 四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一 二 三 五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框架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对比解读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4 一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1 过去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 形成了基本运作制度 城市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 划定规划区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一书两证 规划许可制度 违反规划处罚制度 198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5 以 城市规划法 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6 一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2 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 1 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扩张快 城市群作用受重视 城乡统筹要求 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城市和镇的规划更加复杂 2 对发展条件的认识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 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配置资源 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负面影响 经济发展的依赖 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7 3 旧 城市规划法 的不足 1 城乡二元分治 不利于统筹发展 2 偏重技术管理 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3 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4 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5 监督机制不完善 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6 法律责任较轻 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一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8 4 近年来颁发的几个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02 13号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建规 2002 204号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 2005 161号 国办转发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6 12号 建设部第146号令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第112号令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19号令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4号令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号令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9 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指导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 5 城乡规划法 必须解决四大问题 一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10 Contents 四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一 二 三 五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框架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对比解读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11 二 城乡规划法 主要框架 12 Contents 四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一 二 三 五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框架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对比解读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13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乡统筹公共政策规划权威民主公开利益保障权力制约加强监督 14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1 城乡统筹 从标题到内容全面反映这个特点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体现科学发展观 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相符合 城乡统筹 明确区域协调发展十七大报告五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完善区域政策 调整经济布局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突破行政区划界限 形成若干带动力强 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 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 按照统筹城乡 布局合理 节约土地 功能完善 以大带小的原则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 以特大城市为依托 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15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1 城乡统筹 从标题到内容全面反映这个特点 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 第二章 在城乡规划体系中 制定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规划是不同的组成部分 并自成系统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应当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16 1 城乡统筹 从标题到内容全面反映这个特点统一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更大的行政责任 不是简单的归并 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 提高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 把条例上升为法律 提升它的约束力 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行为 城乡统筹的概念 打破城乡分割 不仅是要将政府的规划管理权更好地延伸到乡村 但其本质上是要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应得的利益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17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2 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目标是改善人居环境 生态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 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立法目的 第1条 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原则 第4条 强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29条 34条 强调规划编制和实施尊重民意和民生 第18条 22 26条 28条 29条 34条 明确规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7条 18条 18 比较为了合理地 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 高度文明社会主义城市 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 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制定本条例 城市规划条例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 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制定本法 城市规划法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2 公共政策 19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3 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强调规划的严肃性 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20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3 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 城乡规划法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规划编制程序法定 第四章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法定 21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3 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六条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2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3 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 备案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3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4 民主公开 扩大公众参与 体现规划科学性和民主性 增加规划透明度 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 听证会 举报等 时间要求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十七大报告四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 24 包括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4 民主公开 规划公开的原则 25 作为基本人权的知情权 包括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确需修改的 应当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4 民主公开 26 公众表达意愿的途径 包括主动表达与被动表达两大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4 民主公开 27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违反公开原则面临惩处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4 民主公开 28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5 利益保障 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障规划补偿制度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赔偿制度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9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6 权力制约 规划编制和管理全过程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规划编制程序和权限的法定化 第二章 信赖利益保护 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 第四章 规划行政许可权限 条件 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 第三章 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 体现在 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不依法审批的责任 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 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者处理举报的责任等等 第58 59 60条 30 三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7 加强监督 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监督检查专设一章作出制度规范 35条新增条文 20条与监督检查有关 行政监督 上级对下级 第51条 57条 55条 人大监督 52条 社会监督 规划公开制度 规划查询制度 举报投诉制度第9条 确立规划 国土的相互制约机制 39条 43条 强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增设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处罚 第62条 63条 体现对违法建设的重罚原则 第64条 第65条 强化对临时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报送资料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66 67条 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执行权 第68条 31 Contents 四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一 二 三 五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框架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对比解读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32 四 新旧对比之一 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 控规修规 详细规划 33 四 新旧对比之二 规划区 34 规划区内涵的几点变化 从行政单位 市区 近郊区 转向空间实体 建成区 镇由城市转为单列 村庄从 因 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转向 因 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 由主观希望控制转向客观上必须控制的范围提出了划定规划区范围的依据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进一步落实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 的原则规划区的最终批准权在上级政府 不在本级政府或人大常委会 35 四 新旧对比之三 规划制定和实施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思路转变 城市发展转变为城乡统筹经济发展转变为公共利益追求速度转变为科学合理重点项目转变为资源保护 36 四 新旧对比之四 规划制定和审批 37 四 新旧对比之五 规划实施 38 一书两证 的一般程序 需批准 核准的项目 划拨方式 出让方式 申请选址意见书 控制性详规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批准 核准 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条件 项目批准 核准 备案 S36 38 S40 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 允许建设的范围 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 需备案的项目 土地招 拍 挂 39 四 新旧对比之六 规划修改 新增第四章 40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实施情况总结 是否具备五项 情形 之一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专题报告 同意规划修编 不得修编规划 进入规划编制程序 上位规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 涉及 不具备 不涉及 具备 城乡规划法 第47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此类似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41 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 组织论证必要性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专题报告 原审批机关 修改控规方案 修改总体规划 进入总规修改程序 同意修改 进入审批程序 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 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 批后公布 城乡规划法 第48条 42 规划条件的变更的一般程序 城乡规划法 第43条 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 申请变更 规划部门审查 批准变更 新规划条件 土地部门 公示 拒绝 同意 备案 43 乡村规划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二条 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村庄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 新旧对比之六 规划修改 44 四 新旧对比之七 法律责任 45 四 新旧对比之八 法律责任 未取得工程证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6 Contents 四 城乡规划法 的立法背景 一 二 三 五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框架 城乡规划法 的主要特点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对比解读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47 五 非法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应该在做好法定规划的前提下 大力鼓励和提倡各种类型的非法定规划 作为法定规划体系的补充 应该提倡根据需求组织编制各类非法定规划 应该致力于城市设计理论与实践的总结 特别是研究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 有赖于城市设计的基础性工作 应该在大量开展城市设计和其他非法定规划的基础上 创新城乡规划理论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非法定规划不应 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ThankYou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02 13号 重点内容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 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 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 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 宽马路和大草坪 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 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 严防遍地开花 50 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 如确有必要 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 科技园 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 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51 坚决纠正贪大浮夸 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规模的现象各城市要制定和完善与五年计划相应周期的近期建设规划 作为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制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严格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要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布局设计转向重视资源保护和空间管制 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在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区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2 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市长 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 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 除应予以纠正外 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 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3 强调建立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 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 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部要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要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54 制定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性安排具体化 近期建设规划的工作重点是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安排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 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 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建规 2002 204号 重要内容 55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中为了保证区域协调发展 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 保护环境 保护公众利益和保证公共安全 所确定的管制性内容 56 规划管理中的几个重要环节不得以政府文件 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 对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城乡规划部门 城市园林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加大监督力度 还要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57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6 12号文 明确上位规划的地位 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 要求深入开展对人口 土地 水资源 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研究 转变规划编制方式 采用政府组织 专家领衔 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 科学决策方式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5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修订后 比较两个 办法 的总体框架 14号令的总体框架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章附则 146号令的总体框架共五章4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五章附则 59 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 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 范围和容量 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在总体规划基础上 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 新旧对比之 规划体系和规划区 60 原 城市规划法 中的城市规划体系 6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总体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法 中的城市规划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此规划体系为基干 以各种非法定规划为补充 中央事务Vs地方事务 内容及程序 62 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的责任单位 国务院审批大城市总体规划流程示意 原 城市规划法 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流程 63 城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国务院 公示程序 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 规划方案 人大意见 专家和部门审查 专家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人大意见采纳情况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 公布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64 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 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控规 公示 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备案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布规划 镇的控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 城乡规划法 第19 20条 65 四 新旧对比之 规划体系和规划区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 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总平面布置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66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 内容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 增加内容 67 城乡规划法 增加内容 68 城乡规划法 增加内容 69 01 02 城市规划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法 对旧法的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程序 70 01 02 城市规划法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 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额定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 绿地系统 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 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乡规划法 对旧法的修改 总体规划的内容和强制性内容 71 01 02 城市规划法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 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 对旧法的修改 规划分级组织编制和分级审批 72 四 新旧对比之 规划实施 针对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7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乡 村庄建设 向乡 镇政府申请 市 县规划部门审核 宅基地内建农宅 省自定管理办法 占用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审批手续 S41 74 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 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 修改城乡规划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规划编制单位的处分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四 新旧对比之 法律责任 增加内容中与规划编制密切相关的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