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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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13-07-11【字号大中小】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的实施意见(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9)深圳市蓝线规划(10)深圳市黄线规划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第五条优化调整内容本次对生态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包括调入和调出两方面的工作:(1)调入。即依据各层次规划分析及权属核查,将有利于强化城市生态功能的部分线外用地进一步纳入生态线内,以合理增加生态线控制范围。(2)调出。一方面将国家、省、市重大建设确需占用生态线内用地的项目用地调出生态线;另一方面为适当化解生态线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将2005年11月1日之前被划入生态线的现状集中成片的建成工业区用地调出生态线,适当缩减生态线控制范围。第六条优化调整原则(1)保护生态,控制线内总量规模不减。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和加强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同时,通过调入调出用地的占补平衡,严格控制我市生态线内用地总量规模不减少。(2)提升质量,保障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对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进行刚性保护,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同时,通过将植被覆盖条件良好、生态价值较高的用地纳入生态线范围内,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线的生态价值与环境质量。(3)实事求是,化解突出发展矛盾。尊重历史、分类分时,客观合理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管理规定实施前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优先将非农用地、征返地从生态线范围内调出。(4)科学发展,衔接相关法定规划。重点强调与相关法定规划的协调,紧密衔接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法定图则及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等相关法定规划,使生态线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在此基础上,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的土地供给和保障,特别是为我市的公益性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空间支持。第七条优化调整标准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基层社区发展、公益性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对照相关法定规划,确定“调入”和“调出”生态线用地的具体标准。调入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紧邻生态线,且空间上与原生态线连续;(2)现状植被良好或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生态价值较好;(3)相关法定规划所确定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旅游用地或公园绿地。调出生态线范围的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情形:(1)2005年生态线划定前已基本建成,集中成片且紧邻城市建成区;(2)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大型生态廊道、主干河道两侧蓝线、市政高压走廊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区域,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3)位于生态线边缘,不影响其结构完整性和空间连续性。第八条优化调整方案本次优化调整方案在保证全市生态线范围内土地总量不减的前提下,调入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山体林地和公园绿地,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调出生态线用地约15平方公里,主要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建成的工业区、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亦约占生态线范围内总用地的1.5%。其中,本次优化调整方案中宝安区调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约5.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5.87平方公里;光明新区调出用地约2.44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2.7平方公里;龙岗区调出用地约3.5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坪山新区调出用地约0.5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8平方公里;原特区内调出用地约0.65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83平方公里;此外还包括保障市重大项目建设所需调出用地约2.11平方公里,调入用地约0.93平方公里。第九条本方案成果由文本、图纸及附件三部分组成。第十条本方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解释。第十一条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同时公布生效,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界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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