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工信部文件光纤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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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2013-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通信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充分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是加快宽带网络发展、提升宽带基础设施水平的关键要素,是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动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宽带网络覆盖和接入能力逐步提高,但我国宽带发展水平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慢进亦退”的风险,加快宽带发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宽带接入主要采用以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为代表的铜线宽带技术,升级改造存在固有的技术瓶颈。要加快宽带发展,必须推动技术换代和网络改造,实现光纤到户。与此同时,光纤到户建设中存在建设标准难以落实、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光纤到户建设中的现实难题。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四)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三、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是全面实现光纤到户的难点,各单位应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共享的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二)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的指导,积极组织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三)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普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光纤到户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三)做好宣贯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11日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3-08-19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大连地区通信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配套通信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满足电信用户对信息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求,切实维护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70号),结合大连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光纤到户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连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00号)、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连通信管理局)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辽大通信管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开展具体工作。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电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是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设备间、电信间等设备安装空间。第五条 大连通信管理局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和电信业务接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督促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开展建设活动。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第七条 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要积极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必须遵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合理规划通信网络建设,深入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加快网络升级改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 通信设施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设施,必须纳入房屋建筑的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并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前,将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通信设施设计方案报大连通信管理局备案,大连通信管理局将进行预登记,并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后续电信业务接入规划安排。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站及铁塔建设做好规划,并对建设单位规划红线内通信设施接入做好后续统筹安排。第三章 建设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外,其建设标准必须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及国家、电信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二条 大连通信管理局协调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模式,以需求为导向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电信网络建设活动。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房屋建筑工程内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站及铁塔进行建设,以满足用户电信网络业务需求。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招标有相应通信资质的单位分别进行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竣工后,须在15日内通过网上受理系统向大连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填写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及上传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大连通信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齐备材料后,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对资料原件。对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的,出具同意接收备案通知(见附件2),同时在网站上公示;对不符合国家、电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的,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整改时间不纳入验收时间。第五章 电信业务接入第十八条 大连通信管理局依照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下发电信业务接入通知书(见附件4),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电信业务接入通知书后,应启动共建共享工作流程,按规定要求完成接入工作。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站及铁塔等配套通信设施,要做好测试工作,完善工程资料,保证电信业务正常开通和使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大连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后,应尽快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就电信网络接入或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电信建设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的,大连通信管理局按照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已竣工的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相关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按照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原则的,按照国家及地方共建共享工作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大连地区范围内铁路、地铁、高速公路沿线、机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含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商务楼宇、酒店公寓等大型建筑)6类重点场所内房屋建筑工程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和接入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连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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