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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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稳定教练员队伍,提高教练员素质和培训质量,维护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之一,按照国家规定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教练员的考试及发证工作。第二章 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 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练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种准教车型。第五条 教练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第六条 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取得教练员证。 第七条 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机构提交报考材料。第八条 参加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可登陆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考材料和出具原件进行验证。第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准考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一年内可补考一次。 第十条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自本次考试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予接受其考试申请。第十一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教练员证。第十二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信息通过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未被聘用的教练员全部纳入本系统“人才信息库”,教练员的聘用信息通过“人才信息库”进行变更。教练员初次取得教练员证未被聘用的,由发证机构直接纳入“人才信息库”;教练员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的,到原聘用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信息从原聘用机构转入“人才信息库”;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通过“人才信息库”选聘,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由“人才信息库”转入聘用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增加准教类别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 教练员证管理 第十四条 教练员证全国通用,并按交通运输部编码规则统一编号。第十五条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取得教练员证满一年的,可进行档案转籍。第十六条教练员证有效期内,需办理换证、补证和档案转籍手续,符合规定的,原发证机关应予办理。省内变更从业服务机构的,到进(出)从业机构所辖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信息进行变更。在劳动合同期内变更的,还应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教练员证换发、补发、档案转籍和从业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手续。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应接受而尚未接受处罚的;二、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三、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四、黑名单尚未解除的。第十八条 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其教练员证。第十九条 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吊销其教练员证。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教练员管理档案。教练员证被注销或吊销的,其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证件发放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考试成绩记录,教练员证复印件,同时应建立教练员继续教育、诚信考核、教练员证换发、补发、变更等电子信息档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辖区驾培机构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档案(即教练员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教练员违规时间、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诚信考核结果。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基本情况、聘用合同、教学质量排行、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及其他应存档资料。第四章 教练员从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应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驾培机构执教。不得到无证单位执教,不得自行招生培训。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教练员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原聘用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从业信息。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教练员证。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按规定使用IC卡计时培训,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驾培机构的教练场地外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业务。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严禁酒后施教。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文明、廉洁施教。不得殴打、歧视、训斥、辱骂学员;不得接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不得接受学员吃请。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应当参加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学习。第三十条 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驾培机构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 第三十二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培训,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三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教学管理,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从业行为管理,对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并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第五章 教练员诚信考核管理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三十六条 在聘的教练员应当参加诚信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2月份。第三十七条 诚信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行为、继续教育、违章及事故记录等从业行为规范情况。第三十八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教练员诚信考核采取计分制,满分20分。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进行计分,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反诚信考核指标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三十九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二、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三、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或不参加考核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第四十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通过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实时完成。一、教练员不良行为被查实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附件1),实时登录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在教练员的“考核计分分值”栏中记分,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驾培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事实、应扣分值等;二、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次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教练员诚信考核情况在其办公场所和驾培机构经营场所(办公楼、报名点、培训场地)张贴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公布内容包含教练员所属驾培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不良行为发生次数、被扣分值、评定等级等;三、对教练员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调整相应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等级 ; 四、教练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20日内,到受聘的驾培机构登陆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系统,打印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附件2),签字确认考核等级。驾培机构应在1月31日前统一将本机构教练员的考核表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并存档。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予变更或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记分分值,并调整相应的考核分值或考核等级。第四十二条 在诚信考核周期内,教练员不良记录累计分值达20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教练员被列入黑名单的,所在驾培机构应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核签其培训记录。第四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教练员,应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教育,持考核合格证明到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解除黑名单。第四十四条 教练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教练员证:(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星级教练员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对星级教练员的鼓励措施。荣获星级教练员称号的,应享有业务优先、行业相关评选和推荐活动优先的待遇;聘用星级教练员的驾培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和其他行业评审或评比中给予加分等。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管理办法(省运管2005驾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省运管2009驾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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