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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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 机 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 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 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 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 由源头管理 过程控制 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 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一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 促进经济发展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二 安全生产法 的基本原则1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 预防为主的原则3 权责一致的原则4 社会监督 综合治理的原则5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三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法 的制定 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 安全生产法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四 安全生产法 的适用范围1 空间的适用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 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四 安全生产法 的适用范围2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 中所谓的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 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四 安全生产法 的适用范围3 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 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的特点一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 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 九十七条 主要内容有 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的特点二 安全生产法 中行政处罚的种类 8种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止建设 六 拘留 七 关闭 八 吊销有关证照 1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的特点三 安全生产法 中领导管理责任 3个层次1 直接领导责任者 法定职责范围 直接主管工作 2 重要领导责任者 法定职责范围 应管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 3 一般领导责任者 对所属单位负一定领导责任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的特点四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 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 主要体现为 六先 即 1 安全意识在先 2 安全投入在先 3 安全责任在先 4 建章立制在先 5 隐患预防在先 6 监督执法在先 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的特点五 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 的重要意义1 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加强监督管理6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 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一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6项责任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1 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2 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3 是强调了加强管理 建章立制 改善条件 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 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1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如厂长 经理等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 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 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六项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1 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 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 包括瓦斯检查工 起重机械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 爆破工 通风工 信号工 拥罐工 电工 金属焊接 切割 工 矿井泵工 瓦斯抽放工 主扇风机操作工 主提升机操作工 绞车操作工 输送机操作工 尾矿工 安全检查工和厂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一是男性年龄满18 60周岁 女性年龄满18 55周岁 二是身体健康 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是初中 含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是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五点 一 获得安全保障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 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五点 二 得知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 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否则 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五点 三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 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2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五点 四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第4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点 一 遵章守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2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点 二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2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点 三 接受安全培训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规定 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技能 预防 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 具有积极意义 2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点 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工伤赔偿规定 4方面 一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是一种非法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工伤赔偿规定 4方面 二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 不得变相以抵押金 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工伤赔偿规定 4方面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 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 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否则 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3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工伤赔偿规定 4方面 四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 领取和支付程序 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 规定 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 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保险赔偿标准 3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 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 劳动者的权利 7项权利 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是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 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2 劳动者的义务 4项义务 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 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3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保护法 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3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 女工保护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 未成年工保护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是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 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 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一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6项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4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二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4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 一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 二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1 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 二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2 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规定 二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3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必要时 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立法目的 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5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1 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 1MPa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5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2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 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 5MPa 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0MPa 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5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3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 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 的气体 液化气体 蒸汽介质或者可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4 电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 货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 5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5 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 特种设备的概念6 客运索道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 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 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 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5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下同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下同 使用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条例 6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三 排除适用的规定军事装备 核设施 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6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 基本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6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2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3 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5项内容 一是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是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是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是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是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二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1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 并作出记录 6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二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6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三 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1 事故故障消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故障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 报废注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 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 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2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3 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五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 3 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自2003年4月27日公布 2004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 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7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1 具有补偿性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 从根本上说 它是由政府监管 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具有法律制度的惩罚性 7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2 权利主体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 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时 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 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 7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3 义务和责任主体依照 安全生产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这就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不履行这项义务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4 保险补偿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实行 无责任补偿 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 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 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 职工无法抗拒 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 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 基于这种理论 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 过错及其责任 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 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7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一 什么是工伤保险 5 补偿风险的承担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补偿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本应是企业或者业主 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确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 因此不需要企业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 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 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 只要企业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 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7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一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了解 二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权依照本条例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二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1 确定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 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2 费率的制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适用所属行业中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7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二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职工的3项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是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三是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7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一 工伤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前后和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 行政法规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二 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工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8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三 工伤认定申请1 工伤保险申请时限 时效和申请责任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三 工伤认定申请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 应当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鉴定 书等材料 8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三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四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利用医学科学的办法和依据鉴定标准 对伤病劳动者的伤 病 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8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四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 工伤医疗补偿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四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二 停止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八节工伤保险条例四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三 工伤保险责任 重要 用人单位分立 合并 转让时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九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一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 严禁脱岗 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 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 严禁违章指挥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8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九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一 本 禁令 第一条 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 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 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锅炉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压力管道作业 电梯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 场 厂 内机动车辆作业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 海上作业 放射性作业 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8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九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二 本 禁令 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 对违反 禁令 的责任人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等处分 三 本 禁令 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 用火作业 动土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 本 禁令 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 本 禁令 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 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 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 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90 事故调查条例 中事故分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 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数 9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一 名词术语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 以下简称伤害 急性中毒 以下简称中毒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 一次事故中 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9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二 事故类别1 物体打击2 车辆伤害3 机械伤害4 起重伤害5 触电6 淹溺7 灼烫8 火灾9 高处坠落10 坍塌11 冒顶片帮12 透水13 放炮14 火药爆炸15 瓦斯爆炸16 锅炉爆炸17 容器爆炸18 其它爆炸19 中毒和窒息20 其它伤害 9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三 伤害程度分类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9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四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 表2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 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 仍按6000日计算 注 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略 95 四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单位 天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6 四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单位 天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7 四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单位 天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8 四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单位 天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旅游审美文化 7 陆游 沈园城上斜阳画角哀 沈园非复旧池台 伤心桥下春波绿 曾是惊鸿照影来 柴埠溪 情人岩 如笛卡儿所说 同一件事情可以使这批人高兴的要跳舞 却使另一批人伤心的要流泪 如菊花中国与西方山水审美观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 中国哲学主张 天人合一 物我一体 而西方哲学则主张天人对立 物我对立 这种哲学观念的差异 必然导致山水审美观的分岐 一 中国人特别关注山水景观所附载的人文美 而西方则关注山水景观本身的自然美 滕王阁序 落霞与孤鹜齐飞 秋水共长天一色 关关睢鸠 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 车尔尼雪夫斯基这样来描写水 水由于它的形状而显现出美 辽阔的 一平如镜的宁静的水在我们的心理产生宏伟的形象 奔腾的瀑布 它的气势是令人震惊的 它的奇怪特殊的形象也是令人神往的 水 由于它的灿烂透明 它的淡青色光辉而令人迷恋 水把四周的一切如画地反映出来 把这一切屈曲地摇曳着 我们看到的水是第一流的写生画家 二 中国人的旅游审美集中于抒情的印象重现 西方人的旅游审美则集中于风景的对象描写艺术家林风眠先生提出 东西风景画表现方法的不同 实则是东西风景审美不同 1 中国的风景画 尺幅之间见深远 不讲究比例尺寸 更接近于概括与含蓄的真实 图外有画 咫尺千里 余味无穷 只见片断 不逞全形 以表现情绪为主 各家皆饱览山色而在情绪浓厚时一发其胸中之所积 所画皆系一种印象 从来很少对着画的 而西方的风景画是对象的描写 以模仿自然为能事 2 中国国画采取非科学的 散点透视 方法 不重阴影明暗 不讲层次 立体感不强 虚实也不明晰 但却气韵生动 其内在精神与韵致得到充分表达 是谓神似 西画借助焦点透视法 重远近层次 阴影明暗 把模仿的逼真性 形似 作为衡量艺术成败得失的主要尺度 3 中国 天人合一 高扬人的主体精神 认为艺术不在模仿自然 而在表达受自然感动之 心 不在再现外物 而在抒情言志 而西方在于求真 在于再现外物 三 中国人的风景审美其目的在于舒适精神 怡乐性情 西方人的目的在于追求形式美的享受以及光感 色彩 空间感的真实性 中国南朝诗人陶弘景曾作诗 山中何所有 岭上多白云 只可自怡悦 不堪持赠君 据说当时的皇帝几次邀请陶弘景下山做官 都遭到他的拒绝 为什么呢 陶弘景以此诗说明了其中的原委 还有陶渊明的 久在樊笼里 复得返自然 采菊东篱下 悠然见南山 山气日夕佳 飞鸟相与还 此中有真意 欲辨已忘言 等都让人感觉到中国古人的审美情趣所在 由此可见 中国人在旅游审美中以 自适 畅神 为宗旨 体现出重视人性自由的审美情调 自适 畅快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观照 是面对风景所产生的超功利的人性自由 是一种沉入竟境的心灵状态 而西方 因为深受自古希腊以来的形式主义美学思想的影响 十分看重物体的形式美 西方人认为 美 是一定数量关系的差异与统一所达到的和谐 比如雕刻艺术 西方曾概括出人体雕刻美的三个原则 头与全身比例为1 7 重心在一只脚上 动作与肌肉要有柔化 总之 身体各部分 都应按一定比例来造型 所绘物象 立体 逼真 虚实分明如可触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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