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婚假产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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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来源: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潍发200920 号),对健全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阐述,对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加强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奖惩提出明确要求。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奖励激励政策方面1、对适龄青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2、对全市符合生育政策,怀孕15 至20 周的育龄妇女,免费给予唐氏综合征筛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免费发放叶酸。3、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规定17 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 日。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50 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 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 日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 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4、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从原渠道列支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达到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5、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定合同并公证后,给予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国家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做法,从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年开始,给予奖励扶助,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为止。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技术服务。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后自愿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1000 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解决。7、在旧村(房)改造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并优先划分宅基地。8、村级各类集体经济收入或福利分红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优先优惠政策方面9、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科学教子好家长”和“双学双比”女能手等;优先参加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10、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安排或介绍就业,优先安排参加上岗、就业培训和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并减免培训、办证等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11、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协调市场开办单位,优先安排摊位或房屋;免费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1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使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减免10%的办证费。13、在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农村国债沼气项目、农业产业化、人畜饮水、安全引水、集雨节灌、抗旱防涝等项目建设中,县乡村补助部分,按人均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14、在对农村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时,优先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发放。1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独女户的参合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级政府补助,独子户和双女绝育户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30%。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父母报销医药费时提高报销比例的10%,并优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其中独女户家庭支付比例提高20%。1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住院分娩时减免100-300 元的住院费。17、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安装有线电视时,初装费优惠10%。18、独生子女家庭在办理第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19、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办理司法公证时,减免10%的公证费用。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生家庭的子女,优先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独生子女在市内升高中(含职业中专)时,在语、数、外三门主要学科中统一确定的一门加5 分后划定等级;在助学金评定上,农村独生子女要按照2 个子女数对待。21、独生子女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 分。扶持救助政策方面22、年满60 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 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80 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 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100 元的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23、对独生子女病残,经鉴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且未收养子女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24、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法定标准三级以上),按残疾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享受奖励扶助的,给予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给予该独生子女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金,直至18 周岁止。25、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未满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其单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缴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独生子女就读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补贴。26、独生子女贫困学生被全日制大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1000 元、本科学生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现金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2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在承包土地、山林、果园、河滩、水塘等项目时,给予减免10%的承包金,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2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且自主创业的,每年可申请3000 元额度以内的全额贴息贷款。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29、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受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户,给予重点帮扶救济;对患大病的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社会保障政策方面30、农村无子女的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入住公有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床位不足的,可实行外养,按分散供养标准给予补助。3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最低保障范围。32、鼓励兴办农村独生子女“双全”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医疗、救助保险,并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3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式托老、养老机构,在办证、租赁、税收、水电暖、卫生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由县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34、市级设立人口关爱基金,实行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重大困难时的生活生产救助和保障。35、各级各部门要自觉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千方百计多研究、早制定、快落实对计生家庭带来利益和好处的政策措施。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农村和农民普惠性政策,都要体现出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和照顾。惩处制约政策方面36、出现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依法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7、严格执行计生情况审计核查制度,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38、出现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有公职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律不得录(聘)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39、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奖励优惠,并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0、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怀孕和生育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41、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42、依法严惩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生育证收回,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43、指导村级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村级自治,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村规民约,弘扬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的照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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