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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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 13世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 13 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3 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 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重点掌握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中有代表性的理论及其提出者 理论的具体内容 重点 难点 法律关系本座说 既得权说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 罗马法时代的 万民法 二 种族法时代的 极端属人主义 三 属地法时代的 极端属地主义 1 罗马法 Romanlaw 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 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 至拜占廷 东罗马 皇帝查士丁尼 527 565在位 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 它是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2 万民法与市民法构成罗马法的渊源 开始 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故称为市民法 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 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 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 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 叫做万民法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 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 至216年 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 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一 历史背景 二 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主要观点 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 法则 分为 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 混合法则 三 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影响和评价 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 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 人法 与 物法 是比较牵强 不科学 二 法国的法则区别 一 历史条件 二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杜摩兰 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 物法和行为法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 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 极力主张扩大 人法 的适用范围 特别重要的是 杜摩兰在 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书中 提出了 意思自治 原则 他认为 在契约关系中 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 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 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 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三 杜摩兰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 意思自治 原则 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2达让特莱极力推崇属地原则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 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国际礼让说 主要代表人物 胡伯胡伯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 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 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 根据礼让 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三 影响和评价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 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 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 一 德国学派 一 历史条件 二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 Savigny 是德国柏林大学教授 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 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 本座 所在地的法律 他认为存在 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 和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 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 人 物 债 行为 程序 等几大类 三方面贡献 1 他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 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 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 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 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后来的 法律关系重心说 最密切联系说 都受到了 法律关系本座说 的影响 二 意大利学派 一 历史条件 二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孟西尼三个主要原则 1 民族主义 即国籍 原则 2 意思自治原则3 公共秩序原则 三 影响和评价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 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 因此 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 三 英国学派 一 历史条件 二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戴赛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 既得权说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 他认为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 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 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 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 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 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 则可作为例外 不予承认与执行 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 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 坚持 意思自治 原则 四 美国学派 一 历史条件 二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斯托雷 Story 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 进一步发展了属地主义路线把学说建立在分析美国各州州际冲突的丰富的判例基础之上 形成了独特的判例分析法 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三 影响和评价斯托雷被誉为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其著作 法律冲突法评论 仍为英美冲突法著作的经典之一 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 概述 一 英国和美国的主要新理论 一 库克的 本地法说 二 卡弗斯的 优先选择原则 三 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 四 莱弗拉尔的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五 艾伦茨威格的 法院地法说 六 里斯的 最密切联系说 二 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一 巴迪福的 协调论 二 克格尔的 利益论 三 弗朗西斯卡基斯的 直接适用的法律 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 详述 一 英国和美国的主要新理论 一 库克的 本地法说 主张既不适用外国法 也不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一切按自己的法律 不过使自己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十分相似或相同罢了 二 卡弗斯的 优先选择原则 主张改变只作 管辖权选择 的传统制度 代之以 规则选择 或 结果选择 的方法 三 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 就是对 政府利益 进行分析 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 一 英国和美国的主要新理论 四 莱弗拉尔的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1 结果的可预见性 2 州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 3 司法任务的简单化 4 法院地政府利益的优先 5 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betterruleoflaw 一 英国和美国的主要新理论 五 艾伦茨威格的 法院地法说 六 里斯的 最密切联系说 二 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一 巴迪福的 协调论 主张以系统考察各种法律为基础 采用经验的 实证的和对比的方法 进行国际协调 二 克格尔的 利益论 主张研究国家利益和国际利益 将两者结合考虑分析 确定法律适用 三 弗朗西斯卡基斯的 直接适用的法律 为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 国家制定一系列强制性法律 调整某些特殊法律关系 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 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 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认为国际私法应以和平共处和国际合作政策为基础 解决国际私法问题 必须从和平共处与和平合作出发 国际私法服务于这种合作 案例 游客诉天鹅客运公司海上旅客运输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 1 本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 被告提出的5条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以下为 案情简介 起火轮船图片 某旅行社代理100名游客与天鹅客运公司签订旅客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 承运人负责将该100名旅客从A港运送至B港 票价每人200元 除非乘客举证承运人有过失 否则承运人对任何情况下造成的乘客行李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运送期间发生的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不负责任 承运人因过失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 每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36666计算单位 1994年5月5日 游客登上天鹅客运公司所属 天鹅 号客轮 行至C港时 游客转由天池客运公司所属的 天池 号客轮送达目的地B港 天池 轮中途行李舱起火 行李付之一炬 火蔓延至客舱 致10名游客烧伤 随身携带行李严重损坏 一名老年游客因惊吓 心脏病突发死亡 1994年5月15日 天池 轮到达B港 游客于5月16日将行李灭失和自带行李受损的情况书面通知天鹅客运公司 1995年10月 游客提起诉讼 要求天鹅客运公司赔偿伤10人 亡1人 行李全部灭失 自带行李10件严重受损的损失 天鹅公司提出5条抗辩理由 第一 损失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天池公司责任期间内 运输合同已约定承运人不对实际承运人运送期间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二 旅客没有在下船当时发出行李毁损通知 应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第三 游客死亡系由于心脏病突发造成的 承运人不负责任 第四 旅客运输合同中已有约定 需乘客证明承运人有过失 否则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行李赔偿责任 第五 根据旅客运输合同中的约定 10名游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不超过10 36666计算单位 相关法条1 海商法 第111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 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 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 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 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 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 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2 海商法 第114条 在本法第111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 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 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 损坏的 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的过失 应当负举证责任 但是 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款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 损坏 是由于船舶的沉没 碰撞 搁浅 爆炸 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 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 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第4款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 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 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 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3 海商法 第117条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外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 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旅客人身伤亡的 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 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3 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4 本款笫 2 3 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 每名旅客不超过l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 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 但是 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 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 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 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 海商法 第119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 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 自带行李 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2 其他行李 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 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 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 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日内 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1 2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 除非提出反证 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 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 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5 海商法 第121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 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 对全程运送负责 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 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6 海商法 第123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 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7 海商法 第126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1 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2 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3 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4 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8 海商法 第211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 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9 海商法 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2年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 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 发生在运送期间的 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 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3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 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 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遗迹 二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三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二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 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二 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三 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在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 1987年7月3日 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 先后加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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