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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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经济法学 授课人 肖赣蘋 经济法学习的意义 1 完善知识体系2 就业3 考研4 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授课大纲 1 经济法总论2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3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4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5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参考书目 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金泽良雄著 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论坛 群众出版社 网站 经济法网民商法网 经济法涉及的重要法律规范 公司法 2005年修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 2005年修订 反垄断法 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7年修订 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修订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学与经济法 经济法不同于经济学经济学 效率原则 供求均衡 个人效用最大化经济法学 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一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 经济背景 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意义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如何将社会合作的成本及收益合理地分配给企业的各个成员 市场失灵的原因 1 外部性 externality 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 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 就产生了外部性 正外部性 修复历史建筑物 新技术研究 负外部性 污水排放 汽车尾气 如何解决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 A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B基本的方法 外部性内部化市场的方法非市场的方法市场的方法 当事人直接协商 经济组织创新 明确界定产权 信息不完全 incomplete 或不对称 asymmetyic 交易成本 transactioncosts 的存在非市场化方法 国家干预 2 市场力量 marketpower 指单个人 或一小群人 不适当地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市场力量导致市场障碍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典型的市场障碍是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3 经济的虚拟化 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相对于实物经济而言的 实物经济是指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特征的经济 虚拟经济则是以虚拟资本的交易和发展为特征的经济 经济学家用 市场失灵 marketfailure 这个术语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 市场失灵的可能原因包括外部性 externality 市场力量 marketpower 同时看不见的手也不能确保公平的分配市场成果 市场自由的内生缺陷使政府职能获得了存在的合理基础 甚至 市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职能具有兼容性 市场经济天然缺陷的表现 一是市场障碍 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 使得有些经济领域 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二是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 近利性 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 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人 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 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它是一种事后调节 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2 理论背景 亚当 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自由放任主义 亚当 斯密 垄断资本主义 国家干预理论 凯恩斯 经济法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学科 3 政治背景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 政治律 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 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 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 政治家的野心及其合理化 4 法律背景 二元法律体系 两条平行线 的不足 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纵观经济法发展历史不难看出 经济法总是在国家危机时出现和雇用 可谓 国家不幸 经济法幸 正如一百多年前 谢尔曼法 的作者所说 我们不能忍受专制政治的国王 也不能忍受控制生产 运输 消费必需品的国王 这段话依然深切时弊 亚洲金融风暴 大国把经济法奉为 自由企业宪章 经济宪法 这是他们饱尝危机 痛定思痛所得出的至理名言 二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 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是两者的含义不同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 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 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其次是学科归属不同 属于语词学的研究范畴 经济法的产生则是法学 法史学 的研究范畴 再次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 提出经济法一词 并不等于就有了经济法 反之 有了经济法律规范 不一定有经济法这一名词 观念意义上的经济法 1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 Morelly 在他出版的 1775年出版 故有两说 一书中首先使用了 经济法 这一概念 摩莱里并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作了初步的界说 2 1843年 法车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 Dezamy 在他的一书中对经济法作了专章的论述 3 1865年 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 Prodhon 在其一书中 对经济法一词也作了论述 战时经济统制法 4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 Hedmen 在其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5 一战以后 二十世纪初 随着德国一系列以 经济法 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 经济法概念 和赫德曼 经济法基础 的出版 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1890年美国颁布的 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但是 西方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是1889年加拿大的 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 不仅早一年且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蓝本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 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产生的具体条件 1 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的形成 2 独立的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3 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及法律规范群的出现 三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协调关系论杨紫烜平衡 协调结合论公私刘文华国家经济调节论国家需要干预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基本任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典型的如 调节市场竞争关系 调节宏观调控关系 对 国家干预论 的理解 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是否干预取决于国家认为是否 需要 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对 国家干预论 的理解 1 干预 包括了介入 调节 协调 调控和管理等全部内容 2 与其他词相比 干预 更能体现经济法的权力属性 3 在国际上 人们已经把国家意志对经济关系的深入约定俗成为 干预 对 国家干预论 的理解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的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 对 国家干预论 的理解 经济关系本身就是一个 变量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范围 不是一成不变的 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 敢于或不干预 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问题 这是否给国家的干预留下了一个更大的空间呢 对 国家干预论 的理解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 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基于行政目的而签订的责任协议 以及因收养 监护等身份关系产生的协议 也不宜由经济法调整 3 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管理和调控目的而成立的合同由经济法调整 如经济组织的承包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某些政府采购合同等均是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题 经济法定义的各派观点中你支持哪一种观点 或者他们体现了怎样的共性 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 如用 需要 全局性 社会公共性 等语词 在定义中并不确切 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 大体的 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 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经济法的存在 具体调整范围 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 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 乡长 村长也可随意 干预经济 尽管在解释上国家干预必须是 适度干预 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 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 一方是干预者 国家 另一方是被干预者 市场主体 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 安排双方权利义务 追究双方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 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 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 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 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 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 锐利武器 成了 统治你法 管你法 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与民法 调整对象主体原则 经济法与行政法 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干预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 任务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正常进行 以维护政治 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 而国家经济调节 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参与或促导 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 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而国家经济调节 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 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 治安 文教 卫生等非经济领域 此外 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 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 而国家经济调节 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并需要涉及生产 流通 分配 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 有时要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五是侧重的角度不同六是管理主体不同 本教材观点 见教材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3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4 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5 社会分配关系 五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一 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 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划分公法 私法的标准 一为利益说 目的说 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二为意思说 意志说 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 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 规定公民 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 三为主体说 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 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 综合说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 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 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问题 私法关系属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 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 对公法 私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的几种看法 1 公法领域说 有的学者主张 就其性质而言 它是公法 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2 复合领域说 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 私法两个领域 3 第三领域说 在外国 有些学者提出 相对公法 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 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 中国亦有学者主张 经济法是 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 的法 是独立于公法 私法之外的 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三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权力与私人社会性经济权利融合增长的法律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互侵或互动 六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 实质正义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 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 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 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 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 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 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 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 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利益和发展 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 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 二 社会效益投入与产出 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民法 个体的 微观的经济效益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行政法 行政效率 七 经济法的功能 法的实施法的价值要通过法的实施才能体现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 八 经济法的理念 对理想目标的憧憬实现理想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法律的价值和理念的关系 九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规定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 法规之中 对经济立法 经济执法 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和价值取向 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 法律原则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 关于征地补偿 宪法第10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经济总体效率和公平 1 垄断企业问题2 环境问题3 税收问题4 可持续发展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工具性原则 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适度干预的前提是社会本位适度干预的目标 经济公平 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政府失灵目标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目的性原则 可持续发展 十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 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享受经济权力 利 履行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 特殊性 广泛性 特定性 不平等性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 立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执法 国务院及其部委 财政部 社会组织 各类企业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公司 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 也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自然人 自然人所能介入的经济法律关系领域比较狭隘 多为税收领域 市场管理领域等 另外 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内容 经济权力 利 一 经济权力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规制的资格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 权利性质不同 公权与私权 主体不同 产生根据不同 行使方式不同 是否可以意思自治 能否代理 权利的处分不同 让与 抛弃方面的不同 经济权力 利 二 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 经济管理权 其特点在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并且不得随意放弃 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强调职责的承担 2 经营管理权 3 自主经营权 4 承包经营权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比如纳税 清偿债务 正确行使个人权利 责任 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性 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的表现形式 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与民法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特殊的人身利益 的不同 以干预行为为主 1 基本经济行为 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完成特定成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2 国家经济干预行为决策行为组织实施行为纠纷和违法犯罪调处行为 第二章市场主体制度 市场主体是指具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或个人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什么是企业 你认为企业应具备哪些特征 1 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2 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3 具有营利性 4 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 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 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一节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改革一 物权模式国营企业国家所有 国家经营是改革开放钱国有企业唯一运作的模式 二 债权模式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具体的经营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 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 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产品 劳务定价权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 由企业自主定价 产品销售权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物资采购权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 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 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 供货形式 供货品种和数量 自主签订订货合同 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进出口权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 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投资决策权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有权以留用资金 实物 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 各行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投资 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 增殖的前提下 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进行技术改造 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也可以将折旧费 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资产处置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对一般固定资产 可以自主决定出租 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对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 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 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联营 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 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国企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主体是国有企业客体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他物权呢还是其它权利 经营权受到国家所有权的限制国企依据经营权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 国企是否能凭借经营权的支撑成长为独立的法人 三 股权模式 第二节公司法 一 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 公司法 的规定 对我国公司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公司是指全部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中的定义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的发展与沿革 三 公司的特征 和合伙相区别 1 公司具有法人性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2 公司的营利性 讨论 公司营利性与企业社会责任冲突吗 3 公司的社团性讨论 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的出现 4 公司的法定性 类型 内容 公示 三 公司的类型 1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依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属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 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 两合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3 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 依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 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5 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6 依公司对外开放程度分为 开放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和封闭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四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自由主义特许原则 核准原则 准则原则 我国 公司法 对公司设立采用严格准则原则 案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 拟设立一股份公司 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 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 后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 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 并规定 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 就即时交付股票 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 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 9元 一个月后 股款全部募足 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 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40 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 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 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 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且违法之处甚多 不予登记 此时 发起人也心灰意懒 宣布不成立公司了 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 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 合计15万元的债务 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 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 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 公司不能成立 大家都有责任 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思考 1 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 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 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 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 发起人 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 应当承担该债务 因为公司设立失败 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选举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公司设立登记 公告 募集设立程序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如前述 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 公开募股 4 召开创立大会 举行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 申请设立登记 6 公告公司成立后 应进行公告 并将募股情况报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 人的条件什么是发起人 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有出资行为 实施了设立行为 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盖章 发起人人数及资格的条件 人数资格要求思考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是否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能否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 物的条件 资本制度 最低注册资本1 资本法定原则对于资本制度本身 集中思考和需要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是 其一 是实行法定资本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 就是在公司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并一次性发行 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所谓授权资本制 就是在公司设立时 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 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 只要认足一部分 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 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 一次或分次发行 折中资本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 公司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并一次性全部发行 全部认足 实物出资必须于公司申报成立时全部缴清 现金出资可分期缴纳 但公司设立时必须交付不低于股票面值1 4的股款 同时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 5年 在授权时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 发行新股增加资本 而无须股东会特别决议 以日本为代表 公司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公司股份可分期发行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不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1 4 并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额缴清 其余部分 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 一次或分次发行 我国依然是资本法定原则 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 在此方面 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 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 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 美国 英国 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理论上 在这些地方 一个美元或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我国有最低资本额制度 资本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关系 依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将一并成为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必要内容 以便让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看清公司的资金实力和股东对公司已经履行的出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问题 公司在成立后 未到两年就倒闭的 对公司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的承担 股东的责任不是以实缴资本为限 而是以注册资本为限 在公司资本首次缴足到20 以上还不足100 时 股东的权力行使和利益分配应如何安排的问题 公司在增加资本时 股东可否分期缴纳出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增加资本是惠及全体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大好事 我对此持肯定态度 当然 倘若股东拒绝或怠于及时足额分期缴纳出资 仍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承担法定资本充实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出资方式 案例 2006年4月1日 A公司 B C公司 D公司 E公司五公司商议共同投资建立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 总投资额为10000万元 A以旧的厂房 设备折价2100万元 B公司出资1500万元 C公司出资500万元 D公司出资900万元 E公司以其拥有的生产改造技术折价5000万元 1993年 公司法 的立法态度及解读 1993年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放宽股东出资的必要性 能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远不止5中出资方式公司的经营不仅需要现金有时更需要非货币财产 如餐饮业需要的是房屋使用权 烹调的诀窍 饮料公司需要注册商标 高科技公司需要专利权 实际上 即使股东以现金出资 公司仍需将现金变为公司需要的非货币财产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几种主要的出资方式 1 货币旧公司法对出资比例的限制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超过20 过分地迷信货币资本 不尊重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自由意志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 实物 是指以机器 厂房 设备等有形资产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知识产权4 土地使用权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非货币出资的构成要件 1 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2 可以用货币估价意味着非货币财产的商业价值具有可确定性 且可以通过评估程序予以确定 3 可以依法转让 4 法律 行政法规不禁止 禁止出资的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东不得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劳务 不宜强制执行信用 目前我国信用状况不佳姓名 无法转让 更不能被法院拍卖商誉 担心伤愈的价值评估过程主观性 随意性太强 担心资产评估机构的道德风险 特许经营权 担心官商勾结 倒卖批文 设定担保的财产 存在法律负担 出资的热点问题 1 劳务出资问题2000年 广州顾某与张某约定开设公司 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 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 顾某为总经理 张某为副总经理 2001年 顾某借故解除了张某的职务 张某认为 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 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 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 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除去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 是不合程序的 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 于是诉之法院 要求恢复职务 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 分析同意 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以劳务出资的需要 劳动者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 也可以是利用劳动力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劳务出资具有经营功能 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 在智力密集型的公司中更是如此 因而只要股东达成了以劳务出资作价的协议 是可以允许以劳务出资的 不同意 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姓名出资问题 袁隆平是隆平高科股份公司的6个发起人之一 根据协议 袁同意在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 公司则向袁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 即其他发起人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 使袁成为发起人 这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 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 袁隆平 品牌的评估价值为1008 9亿元 这一点儿姓名使用权费 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 是微不足道的 商誉出资问题债权出资问题 不良贷款是否能作为出资方式 股权出资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 已被设立质权 三 已被依法冻结 四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设立时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 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 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 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出资时间的瑕疵出资财产的瑕疵 案例 股东甲于2006年4月20日以A上市公司的1万股作价出资 每股按照当日的收盘价36元作价出资 股票转移给公司后 风云突变 有每股36元暴跌至3 6元 乙股东主张甲股东存在瑕疵出资行为 要求甲股东继续补缴出资32 4万元 非货币财产的瑕疵出资 A 股东既未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亦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B 股东已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亦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 房产 船舶 车辆等出资 虽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 但已交付公司实际使用 并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了财产权转移登记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C 股东未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A 对公司资本的充实责任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 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 并支付利息 B 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新公司法只在两处提及了 违约责任 一是在28条 一是在84条28条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84条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C 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十条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 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 三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1 公司名称的概念及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2 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3 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公司名称的构成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经营特征 组织形式例如 江西江铃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符合条件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示应当与经营范围一致 例外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的 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集团的母公司的 南昌福州路上的 0791厨房制造 的酒店招牌是合法的吗 擅自简化阿拉伯数字店名湖北的8899皇上皇 太上皇 对公司名称的限制或禁止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 有损国家 社会公众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 外国国家 地区 的名称 国际组织的名称 政党 党政军机关 群众组织 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数字 名称一般应使用汉字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者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于其他公司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公司名称的登记与变更 住所 一个公司在北京 上海均设有办事机构 其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 但事实上公司机关都设在上海 现一债权人欲起诉该公司 请问应在哪里起诉 公司住所的确定 管理中心主义 即以公司设立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中心主义 即业务执行地 由公司章程确定 我国法律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诉讼管辖地 确定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登记税收管理机关 在涉外中便于确定使用哪国的法律 四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 是具有自治性质的公司重要法律文件 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公司章程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 法定性 法律地位 内容 形式 修改 效力 2 公开性 3 自治性 2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中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条款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 章程即为无效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设立方式 四 公司股份总数 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 董事会的组成 职权 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监事会的组成 职权 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记载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的条款 如果缺乏这种条款 仅该未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 或者可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 公司章程对此加以记载时 所记载的条款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我国 公司法 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的任期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 即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相对必要事项 公司章程的订立和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公司的权利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性质的限制和法律的限制2 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机构及其组成成员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活动得以实现的 一 权利性质限制如生命权 身体权 结婚权等自然人权利不能享有 二 法律上的限制1 经营范围的限制 1 经营范围必须由章程作出规定 2 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 限制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 4 应当在登记的范围里从事经营 5 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按法定程序 案例 2001年7月 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 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 销售家具 同年8月 家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水泥待销 同时又得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急需水泥 家具公司于8月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800袋水泥 每袋400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还约定家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 7万元作为定金 8月22日 家具公司又与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800袋水泥的购销合同 单价为450元 预付定金3万元 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 合同订立后 8月23日 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 8月24日 家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 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 于是通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其3万元定金 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货 不同意退回定金 并以家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案例 甲 乙 丙三人各出资200万成立一有限公司 经营两年后亏损300万 为扭亏为盈 决定向某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投资200万 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其他公司时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中间草案曾放宽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又补充规定投资公司不受限制 且其他普通公司章程规定不受限制时为例外情况 的限制性规定 最终新公司法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新公司法的15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 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不能由董事会决议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节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 股东 大 会 一 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 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 包括设立取得与增资取得 继受取得 通过转让 继承 赠与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认定 2006年11月 A家具公司的苗红梅等31位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共24 6万元转让给了另一股东张宝贵 但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 12月10日 A家具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并发布了公告 2007年2月2日 公司在张宝贵主持下召开了第三届股东会 会议应到股东45人 实到股东19人 另有苗红梅等15人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持有和受委托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3 69 会议通过了A家具公司第三次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新章程 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执行监事等 A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通过的新章程 系在会议召开前 由占公司总股本75 49 的股东共同签署 并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而成 2008年1月19日 原告张新忠等8名股东对A家具公司和张宝贵提起民事诉讼 以A家具公司第三届股东会有30多名因转让股权而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参加 并将3名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选为公司董事 监事 参加人员和选举结果均违法为由 要求确认本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股权变动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 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 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 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 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 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认定股东资格的三大证据 源泉证据 出资证明 股权转让合同 赠与合同 遗嘱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效力证据 上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薄 非上市公司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的证明力 对抗证据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股东权 自益权与共益权 以行使的目的 自益权 股东为自己利益形式的权利 共益权 股东为维护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 案例 甲公司 乙公司均系丙公司 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资股东 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 甲公司持有股份55 乙公司持有18 125 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 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 1998年8月20日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 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 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 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 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 2000年3月7日 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 4月17日 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 甲公司利用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的优势地位 与丙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 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抵债 侵犯公司利益 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 丙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的直接诉讼 新法规定 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侵害 尤其是控股股东侵害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公司的直接诉讼 股东的代表诉讼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股东代表诉讼 在公司怠于追究责任 股东直接诉讼 第153条规定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的查账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新法第34条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但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如为刺探公司秘密 进而图谋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当竞争利益 为敲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行使查账权 新公司法将查账权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章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新公司法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的特点 未授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 依理论应该有 但要规定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诉权 新法第22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造成公司损失 故该条第3款又规定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确认无效之诉撤销之诉程序违法 内容违法章程撤销权的行使与善意第三人虽然决议撤销权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但有一点两者是相同的 即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 也将产生追溯力 自始无效 但在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前 公司可能已根据决议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例如公司已根据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或者已开始了分立 合并等事项的筹备工作 如果该第三人属善意第三人 如何处理 股东的分红权与退股权 新法第7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散公司的诉权 新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 新法第106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直接投票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 累积投票制的本质是一股多票 直接投票制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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