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PPT58318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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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医政科 主要内容 概述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与培训医师的法律责任 一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一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4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一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义务1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 4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 医师执业规则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医学文书 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制作的与医疗事项有关的文书 主要包括 病历 处方 医学证明文件 病历的书写 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 发展 转归 进行检查 诊断 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 包括门诊 急 病历和住院病历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 医师执业规则 二 医师执业规则 1 出具医学文书和书写病历法律后果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等 二 医师执业规则 2 关于急危患者的救治急危患者 危重患者 患有急症或者病情十分危重 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患者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遗弃患者的法律责任 拒绝救治或不负责任延误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 医师执业规则 3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权 人格权之一 包括知情权 同意权 条件 患者具有知情同意能力患者意志自由 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志医师充分 合理的说明和告知 使患者获取 理解相关决策信息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合理告知义务 告知患者有关疾病的病情 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利弊后果 第26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二 医师执业规则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知情同意权代理与最佳利益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例外 社会公共利益 传染病 严重精神障碍者 吸毒人员强制戒毒 保护性医疗 患者弃权时 侵权责任法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 诊断 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时 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 医师执业规则 二 医师执业规则 4 紧急情况服从调遣第28条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法律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报告制度第29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后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医师执业规则 5 拒绝受贿及不正当利益第27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 医师执业规则 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医师执业规则 6 药品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 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 医师执业规则 三 医师考核与培训 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负责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与医师年度考核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三 医师考核与培训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制度等 专业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等内容 四 医师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医师法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四 医师法律责任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 医师法律责任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 医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 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医师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1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医师法律责任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 主体 资格的合法性2 主观 3 构成要件 如何解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 医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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