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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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市卫生局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第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培育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第十条 市医学培育和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第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硕、博士学位副高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第十三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条件:(一)专科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重点专科申报指南所列专业范围;(二)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第十四条 申报市医学特色专科的专业条件:(一)符合学科合理、科学布局的需要,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特色专科申报指南所列范围并具有显著专科特色;(二)医学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和诊疗业务量在所属行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遵照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5号),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局认定的方式进行。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技术水平:诊疗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二)科技优势: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学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置。(四)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五)学科条件:基本条件,学科诊疗及科研条件。(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及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及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已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学科(专科)可以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年度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从市医学重点学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知名学科。第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其余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一)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二)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三)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第二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拟更换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选拔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勤、能、绩、廉等方面优秀的人才任职(学术骨干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结果应报市卫生局批准。第二十二条 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卫生局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按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以及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建设期满验收及重新申报认定。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局应在本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各市医学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年度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学科资助5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补助总额,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定额标准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助总额50%安排,并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得平均分配;(三)对经年度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第二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应为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立专项辅助帐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第三十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第七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验收和重新申报认定。考核验收主要内容:(一)学科建设合同执行情况;(二)周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三)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关于技术水平、科技优势、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条件、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等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升水平等。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取得良好建设绩效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局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和向省及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依托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年度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等处理。第三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学科申报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对相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不能继续执行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收回市医学重点学科牌匾,停止经费资助。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有关申报指南、评估体系、年度考核办法、奖励与处罚细则及学习考察效果评价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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