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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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020P 13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XXXXXXXXX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for geological hazard control engineeringXXXX - XX - 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 XXXXXXXXX目次目次I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35 监理组织和监理设施35.1 监理单位35.2 监理机构45.3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55.4 监理人员资格55.5 监理人员要求55.6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5.7 监理设施76 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制度76.1 工作程序76.2 工作内容76.3 主要工作制度86.4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97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107.1 监理人员培训107.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108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128.1 开工条件控制128.2 工程质量控制138.3 工程进度控制168.4 工程投资控制188.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218.6 化石和文物保护228.7 工程验收与移交229 保修期监理工作259.1 保修期起算、延长和终止259.2 保修期监理主要工作内容2510 合同管理2610.1 工程变更管理2610.2 合同索赔2610.3 违约管理2710.4 监理人员保险2710.5 争议的协调2710.6 合同解除2811 信息文件管理2911.1 监理文件内容2911.2 管理要求3011.3 通知与联络3011.4 文件的传递31附录A(资料性附录) 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32附录B(资料性附录) 治理工程监理规划34附录C(资料性附录) 监理月报3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山东金利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兵、回寒星、韩景敏、孟祥科、孟祥玲、彭玉明、孟凡奇、杨颖、张世娟、李洪亮、 郝光前、张世杰、高明波、胡玉禄、常允新、姚春娒、陈洪年、冯克印、孙亚廷、周金、谢孔金、黄伟荣、于义强、刘磊、董强、高赞东、吴丽莉、蒙永辉、范会凤、孔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37DB37/T XXXXXXXXX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基本要求、监理组织和监理设施、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要求、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要求、保修期监理工作要求及监理资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准备及施工、保修期的监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鲁国土资字201536号 山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工程监理 project supervision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进度(工期)、投资、安全及合同事宜等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3.2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3.3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3.4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在监理机构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人员。3.5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在监理机构中主要承担监理过程和行为的监理人员。3.6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3.7安全监理 security supervision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过程和行为。3.8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9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 executive eetailee rules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3.10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监理人员对治理工程的重要环节、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现场查看的监理。3.11巡视 patrol inspecting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程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活动。3.12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3.13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工期延长。3.14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3.15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或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的监督活动。4 基本要求4.1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中心,有效控制治理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治理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4.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a)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治理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b) 相关治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c) 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d) 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4.4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应实施工程监理信息化。5 监理组织和监理设施5.1 监理单位5.1.1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承包之前确定,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5.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a) 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是以上单位的合伙经营者;b)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c)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5.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有变化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5.1.4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5.2 监理机构5.2.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5.2.2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5.2.3 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5.2.4 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超过三项。5.2.5 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投标承诺为准,但应达到表1中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表1 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表序号治理工程投资额(万元)人员配备1投资额200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1人2200投资额500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3500投资额1000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2人41000投资额2000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52000投资额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监理员3人注1:表中所列监理人员数量为现场最低人数,配套专业及人员数量等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注2:项目投资额指项目监理机构承揽的监理工程合同额。注3:专业监理工程师中至少有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信息监理工程师可以由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兼任。5.2.6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5.2.7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包括下列各项:a)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b)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c)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d) 准确填写监理日志,及时编写监理周报或月报并上报建设单位;e)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f)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g) 协助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h)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i) 协助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j) 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k) 主持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l) 协助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文件;m)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5.2.8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5.3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5.3.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为建设单位和工程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5.3.2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公正地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5.4 监理人员资格5.4.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5.4.2 总监代表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5.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年以上同类工程实践经验。5.4.4 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5.5 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a)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进行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治理工程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b)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c)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5.6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6.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如下:a)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b)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c)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d) 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e) 根据治理工程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f) 主持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建设单位批准;g)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h)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i)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j)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k)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l)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m) 主持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n) 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o)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p) 组织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q)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r)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5.6.2 总监代表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但不包括以下工作:a)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b)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c)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d) 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e)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f)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g)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h)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如下:a)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b)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c)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d)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e)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f)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g)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监理日记;h)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i)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j)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5.6.4 监理员岗位职责如下:a)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b)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检查记录;c)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d)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e)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f) 做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5.7 监理设施5.7.1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协助监理单位准备和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设施和设备,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5.7.2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和工器具。6 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制度6.1 工作程序6.1.1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6.1.2 依据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1.3 了解并熟悉与本治理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6.1.4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监理规划。6.1.5 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6.1.6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6.1.7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6.1.8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6.1.9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6.1.10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6.1.11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6.1.12 协助进行项目审计相关工作。6.1.13 结清监理费用。6.1.14 协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6.1.15 向建设单位提交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应由建设单位收回的文件资料和设备,应办理移交手续。6.2 工作内容6.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天气、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6.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6.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6.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应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6.2.5 跟踪检测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应对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施工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6.2.6 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监理机构宜选择重点检测项目,独立抽样进行检测,以核验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6.2.7 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治理工程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6.3 主要工作制度6.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监理机构应对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进行核查、审批。6.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拟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或复核,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做出监理指示或监督退场。6.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每一道工序或每一个单元工程进行复核检验。上一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6.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书面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支付。6.3.5 会议制度6.3.5.1 会议基本要求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除第一次工地会议外)主持,治理工程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6.3.5.2 第一次工地会议要求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b)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c)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d) 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情况;e)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f)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g)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h)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6.3.5.3 监理例会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内容包括:a)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b)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c)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d)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e) 其他事宜。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得到与会人员的签名确认。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6.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指示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6.3.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的内容参照附录A。6.3.8 工程验收制度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验收有关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参与、组织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6.4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6.4.1 监理规划6.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6.4.1.2 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6.4.1.3 监理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a) 在签订监理合同和收到治理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b)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c) 编制好的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签章后报建设单位。6.4.1.4 监理规划编制应依据以下文件:a) 治理项目审批文件;b)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 监理大纲、监理合同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6.4.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因治理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6.4.1.6 监理规划内容参见附录B。6.4.2 监理实施细则6.4.2.1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治理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6.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6.4.2.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依据以下文件:a)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6.4.2.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专业工程特点;b) 监理工作流程;c) 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 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6.4.2.5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7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7.1 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应针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特点,对现场监理机构和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监理岗前培训。7.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7.2.1 熟悉勘查和设计文件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治理工程设计等文件,熟悉治理对象地质特征、影响因素、治理技术方法等。发现勘查、设计文件存在问题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勘查、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7.2.2 熟悉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施工合同条件和合同工期目标,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载与查证,配合建设单位做出合理解释,提出合理处理方案。7.2.3 设计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施工和监测等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治理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听取勘查、设计等单位对治理对象地质特征介绍,签认技术交底纪要。7.2.4 施工文件和资料提供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或要求,协调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地下管线和文物等情况、施工测量控制资料。7.2.5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7.2.5.1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治理工程开工前,按施工合同规定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a) 施工质量管理组织;b) 质量检测(检验、测量)机构的组建;c)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d) 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检测员等的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及相关证书。7.2.5.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7.2.5.3 监理单位应设立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目标。7.2.5.4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具有满足施工质量检测要求的现场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或具有(包含委托)相应资质的试验室。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7.2.6 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报审文件审查后予以签认。审查要求包括:a)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b)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c) 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d)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治理工程强制性标准;e)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重新审查。7.2.7 审查施工措施计划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等,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应审查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施工方案、程序、工艺等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施工单位予以落实和实施。7.2.8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和施工定线测量,以及开工前原始地形图的测绘。监理单位应派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校测已完成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审查和验收。7.2.9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材料应监督撤离工地。7.2.10 进场施工设备检查进场的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设备配套要求及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经监理单位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施工单位检修、维护或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本治理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中途撤离工地。7.2.11 建设单位提供条件检查监理单位应提请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做好合同支付资金筹措、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用地提供、施工用地提供、施工准备和技术条件提供、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提供关系协调,以及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条件的落实。应对可能阻碍工程按期开工的影响因素,提出意见和处理措施,报建设单位决定。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条件是否能满足工程开工的基本要求进行评估并报建设单位。7.2.12 发布工程开工令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签发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申报和相关文件,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准备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a) 必要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选择己经报批准;b) 设计图纸等文件、施工技术与作业规范等标准、施工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c) 主要施工劳动组织与技术人员配备已经完成;d)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设备已经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e)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f) 施工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水、电和通讯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g)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已经落实。8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8.1 开工条件控制8.1.1 开工审查与审批监理机构应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8.1.2 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工程需要及规程规范对项目另有要求时,可进行单项工程及扩大单元划分。8.1.3 分部工程开工8.1.3.1 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8.1.3.2 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地形测量工程,监理机构应确认后签发工作量。8.2 工程质量控制8.2.1 施工质量监理依据施工质量监理依据包括:a)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b) 治理工程设计文件;c) 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工程管理法规与行政法规;d) 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等标准; e) 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要求;f) 监理合同。8.2.2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控制措施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制定监理控制措施。8.2.3 施工测量成果复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8.2.4 实验室考核考查监理单位应根据治理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或委托的实验室相关材料进行考查,考核考查主要内容包括:a) 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b)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查鉴定证明;c) 实验室的管理制度;d) 实验人员的资格证书。8.2.5 材料和设备审核检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规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单位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撤出现场。8.2.6 工程计量设备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8.2.7 新材料等签认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8.2.8 检查施工人力与物力投入应对施工单位承担检验、测量等技术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和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 8.2.9 督促施工按章作业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8.2.10 旁站监理与跟踪监理8.2.10.1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以分项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开展全过程旁站监理与跟踪监理,并进行记录和拍照。8.2.10.2 旁站监理与跟踪监理措施和方法包括:a) 人员现场监理;b) 设置可视化设备等专用设备监理;c) 物料、材料等现场设备计量;d) 施工部位现场复核;e) 其它有效措施和方法。8.2.10.3 旁站监理与跟踪监理主要内容包括:a) 对全部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重要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施工记录、现场取样试验、设备性能检测和工程复核测量等,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b) 工程量现场计量与确认;c) 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试验、检测)工艺、措施、作业方式和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d) 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e) 责令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处理;f) 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退场;g) 责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停工整顿、撤换,直至退场;h) 责令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工工程进行养护、维护和缺陷修复;i) 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其他指令权。8.2.11 工程质量检验8.2.11.1 工程质量检验分级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三级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返工或补工合格并取得监理单位的签认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或下一分项工程的开工。8.2.11.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检查、签认分项工程的质量,隐蔽工程和重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勘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代表联合检查评定。8.2.11.3 单位工程与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在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在所有分部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工程项目的中间或阶段验收。8.2.11.4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要求如下:a)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明确施工单位整改时限;b)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在24 h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不能超过48 h。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申请,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等程序后,应及时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监理工程师,并视为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有效性;c) 治理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结束24 h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8.2.12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当监理工程师对治理工程质量有疑问,施工单位又不能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时,监理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查明质量缺陷的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报请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措施和方法,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8.2.13 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修补责任期间)出现技术规范、标准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以及防治对象继续变形(特别是增大变形)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可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a)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暂停工程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b) 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事故报告应详细反映该工程的名称、事故部位和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法和损失费用等;c)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分析、测试和验算,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实施;d)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和地质现状,必要时,应进行地质勘查和检验测试。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8.3 工程进度控制8.3.1 施工进度监理施工进度监理包括下列工作:a) 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b)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c) 对工程进度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d) 按合同规定受理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e) 向建设单位提供关于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f) 依据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编报工程进度报表。8.3.2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8.3.2.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8.3.2.2 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8.3.3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等进度计划。8.3.4 进度计划审批程序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进度计划审批。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如下:a) 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约请建设和设计、勘查等各相关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澄清;b) 提出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协商和澄清;c) 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d) 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e)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修改后的进度计划。8.3.5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内容8.3.5.1 工期和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a) 施工总工期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b) 各施工阶段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应与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相协调;c) 易受冰冻、低温、炎热、雨季等气候因素影响的工程,应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d) 应充分考虑清场、节假日和天气等对工期的影响,并留有余地。8.3.5.2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a) 确认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运送日期;b) 落实骨干人员、施工队伍及进场日期;c) 安排施工测量、材料检查和标准试验;d) 与已有工程施工、进场道路和供电、供水等可靠的解决方案。8.3.5.3 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a) 各阶段或单位工程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和投资额应与施工单位的设备和人力实际情况相适应;b) 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相适应;c) 关键工程施工力量的安排应与工程施工力量的安排相适应。8.3.6 施工进度计划批准8.3.6.1 建设单位批准施工进度计划涉及对施工合同工期控制目标的调整或合同条件的变化,或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支付能力不足等情况时,监理单位在批准前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批准。8.3.6.2 监理单位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以合同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进度计划文件审批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8.3.7 施工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预防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月报内容参见附录C。8.3.8 实际施工进度检查与协调8.3.8.1 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进行进度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机构递交当旬、月、季、年施工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或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量、资源配置及消耗情况、形象进度、工期对比、下一步的计划措施、质量与安全事项、水文气象资料与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8.3.8.2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8.3.8.3 监理机构应进行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8.3.8.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8.3.8.5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相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8.3.8.6 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或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工程进度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建设单位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而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发出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示,督促施工单位作出调整安排、编制相关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督促其执行。8.3.8.7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加快施工进度和加速施工的费用事宜。8.3.9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3.9.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8.3.9.2 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8.3.9.3 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8.3.9.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8.3.10 停工与复工8.3.10.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a)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时;b)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c)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d) 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时;e)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f)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g) 发生应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h) 施工单位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时。8.3.10.2 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建设单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8.3.10.3 因建设单位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时,在施工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8.3.10.4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妥善保护已实施的治理工程,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8.3.10.5 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复工。8.3.10.6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8.3.11 进度计划延误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且拒绝接受监理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的指示;或虽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仍不能赶上预期的施工进度,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审查和评价,并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一部分实施强制性分割,或更换施工单位。8.4 工程投资控制8.4.1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a) 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分年、季、月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b) 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c) 对已完成实物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分析比较;d)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e) 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f)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g)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完工结算。8.4.2 工程计量8.4.2.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 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b) 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c) 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并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8.4.2.2 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治理工程设计轮廓线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8.4.2.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a)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b) 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c) 在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d) 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e) 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f) 当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应重新进行审核、计量。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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