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集团职业危害因素防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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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建筑集团职业危害因素防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施工生产中导致职业中毒、矽肺等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施工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生产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一)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二)有害气体: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硫化氢(H2S)等;(三)物理因素:高温、局部振动、噪声、低气压等。第四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工序或过程(一)粉尘:凿眼、爆破、找顶、出渣、装卸、运输、搅拌、喷砼、碎石、筛选沙石料、电焊等;(二)有害气体:爆破、机车尾气、电焊、燃煤取暖、坑道、岩层气体溢出等;(三)物理因素:夏季露天作业、燃煤锅炉、手风钻打眼、机械运转、碎石、爆破、装卸、运输、锻造、高原低气压环境作业等。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熟悉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二章一期预防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项目部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第九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工会应当督促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应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应与项目部领导进行协商解决。第十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质部门应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第十一条集团母子公司卫生防疫部门应对重点工程、长大隧道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三章二级预防第十二条项目部应确定责任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要求,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防尘、排毒,洒水降尘、降温,消声隔音、防振,保暖防寒、供氧等综合防护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喷雾洒水经常化,机械通风合理化,个人防护普遍化,从而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一)防尘:按照建筑主体设计要求配备通风机和风管;湿式凿眼;出渣时喷雾洒水、定时用水冲洗岩帮、路面;碎石场、搅拌站、喷砼机尽可能封闭尘源,洒水降尘;接尘员工应戴防尘口罩;有条件的可采用送风式防尘头盔。(二)预防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爆破、出渣、有轨运输工序,岩层中有气体溢出时要加强通风,风流应达到员工作业的区域,并有足够的新风量;采用喷雾或喷淋水帘隔离、稀释有害气体;作业员工须戴过滤式防尘防毒口罩。(三)物理因素的预防:调整夏季野外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施工机械采取防震减振措施,配备隔音消声设备;进入高原、低气压地区施工要严格遵守特殊环境施工规定,配备必须的防寒、保暖、防紫外线、供氧设施;员工噪声环境下作业应戴耳塞。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耳塞,眼镜,服装,鞋帽,手套等)。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在设置的公告栏内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情况,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资料每年11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第四章三期预防第十七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应当体检并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在岗期间也应定期组织体检和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体检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第十八条员工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九条在岗员工经健康检查发现患有慢性职业中毒或职业病者,项目部应根据病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条员工发生急性中毒,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应立即向项目部和指挥部领导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者离岗时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资料存档备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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