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切勿超过认定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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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切勿超过认定时效近日,王某无奈拨打了西城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称六年前,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和单位私下达成协议,可如今他觉得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咨询现在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原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6年7月,在工作中不幸受伤,造成腿骨骨折,当时公司没有为其申报工伤,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王某得到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后回原籍务农,随着工伤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王某认识到当时自己的情况,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通过法定程序来得到应有的赔偿。王某再次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公司对王某要求置之不理。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具体为,若是单位提申请,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也可申请。王某发生工伤的时间是2006年7月,主张权利的时间是今年2月,远远超过了一年认定时效,因此,王某现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也无法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对此,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超过相应时效,权益不保。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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