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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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县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1月12日,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问:去年王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王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王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保工伤认定人员对王某家属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第一,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第二,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王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听了社保工伤认定人员的解释,王某的家属表示理解,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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