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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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第四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第五条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第六条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第八条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第九条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第十一条开箱检验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性能检验(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期检验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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