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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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目录第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第三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第四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五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目录1)总则2)资本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4)董事会5)经营管理机构6)业务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8)技术训练9)确立银行设施10)利润11)财务会计与审计12)税务13)保险14)银行职员15)审批及注册16)合同有效期17)终止与清算18)不可抗力19)保密及其他20)调解和仲裁21)合同文字22)法定通迅地址23)附加条款_(以下简称甲方)、_(以下简称乙方)、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银行名称:中文:_银行英文:_银行地址:_第三条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四条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适用法律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资本第六条资本构成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元。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甲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乙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丙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丁方占_%,出资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1)以现金_元投资;(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械耐蹲省诎_。(3)_和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和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和_自行负责。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元。第七条资本提供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0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0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第八条出资凭证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第九条出资额转让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银行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2.谈判及签署文件。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金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第六章业务第十九条业务范围银行经营下列业务:(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二)本、外币投资业务;(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六)信托、保管箱业务;(七)本、外币担保业务;(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现有_和_成为银行在_的子公司,_改名为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第八章技术训练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银行将调派_和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和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和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第十章利润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币,除编制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第十二章税务第三十二条税款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第十三章保险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第十四章银行职员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条终止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第四十一条清算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第四十三条保密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第四十六条仲裁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仲裁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通知书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甲方:_乙方:_丙方:_ 丁方:_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第五十条修改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现有_和_成为银行在_的子公司,_改名为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第八章技术训练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银行将调派_和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和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和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第十章利润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币,除编制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银行的账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年会计年度。第十二章税务第三十二条税款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第十三章保险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保险公司或由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第十四章银行职员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条终止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第四十一条清算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第四十三条保密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第四十六条仲裁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仲裁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通知书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甲方:_乙方:_丙方:_ 丁方:_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第五十条修改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第三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目录.1)总则2)资本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4)董事会5)经营管理机构6)业务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8)技术训练9)确立银行设施10)利润11)财务会计与审计12)税务13)保险14)银行职员15)审批及注册16)合同有效期17)终止与清算18)不可抗力19)保密及其他20)调解和仲裁21)合同文字22)法定通迅地址23)附加条款_(以下简称甲方)、_(以下简称乙方)、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银行名称:中文:_银行英文:_银行地址:_第三条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四条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适用法律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资本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元。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甲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乙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丙方占_%,出资_元,以现金投资。丁方占_%,出资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1)以现金_元投资;(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械耐蹲省诎_。(3)_和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和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账、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和_自行负责。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元。第七条资本提供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30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标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30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第八条出资凭证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日期,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日期。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中国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合营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年营业额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第九条合营各方的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现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双方应在合营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缴清出资额。第十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合营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减少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五章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的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为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1、制订公司发展计划,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报告;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更改合营公司章程和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和转让;5、讨论决定合营公司中止、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8、负责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工作;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合营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两名副董事长分别由乙方和甲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克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应由董事会会议罢免。董事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由委派方撤换。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由委派方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发生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董事。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视为对待表决事项的弃权。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西施,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 以下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1、合营公司章程方的修改;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决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总经理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由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合营公司根据需要设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二十七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离职。如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对合营公司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八章 税务、外汇、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款及制度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款及年度。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同时用英文书写。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记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合营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等。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计算。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过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营各方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账目,所需费用由查阅方自行负担,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第三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利润分配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从戛纳所得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的利润额。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以前款及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第十章职工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公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甲乙规定。劳动而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合营公司处分、解雇职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有争议,可按照解决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聘,但一律考核后择优录用。第十一章 工会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五十条合营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积极支持本公司工会的工作。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二章合营公司的期限、解散、清算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成立日期。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经批准可延长合营期限。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五里继续经营;3、应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如上述情况发生,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提出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解散的,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全权处理清算事宜。第五十六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公司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公司可聘任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清算。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供财产作价原则和计算依据,指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按国家规定的偿债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各方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种账册、文件、档案由中方保存。第十三章 纳税与保险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六十五条出现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六十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缴清出资额时、自逾期的第一日算起,至缴清之日,每日支付给守约方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逾期1个月仍未缴清,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十六章不可抗力第七十条在合营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或以其他更快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深圳分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八章文字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七十四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第七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第七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份,其余第七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第五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中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外方:_国籍: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第一条总则11_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以下简称中方);_公司是遵照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以下简称外方)。12中方和外方(以下简称双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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