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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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解读)2017年4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解读) 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四、生产、经营、使用 五、检验、检测 六、监督管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八、法律责任 九、有关工作,2,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在事故的教训中 发展起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创探索阶段(1955年至1981年)并且经历了 “三起两落” 1.1955年4 月25日, 国营天津国棉一厂二号锅炉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职能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开展人员培训、制定规范等工作。,3,4,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一)初创探索阶段 2.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安全监察专门机构被撤销,1960年至1962年三年间发生锅炉爆炸626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1963年5月,国务院批准重建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3.1966年 “文化大革命”,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事故大幅度上升,1976年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0倍。 4.1978年9月,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恢复锅炉安全监察局。,5,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二)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1982年至2003年) 1.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地位和性质从立法上予以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各环节全过程监察制度得以确立,并确定了许可和监检、定期检验工作等制度。 2.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统一由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逐步完善。,6,一、中国安全监察工作 (三)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1.以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入创新发展阶段。2009年1月,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2007年10月,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要求,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2.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7,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一)立法过程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5个阶段。 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 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8年)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 3.起草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8,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一)立法的过程 4.立项审议阶段(2012年至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多次召开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评估会。 5.通过颁布(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9,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二)立法思路 1.总原则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处罚力度;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力。 2.立法初期(即一审稿、二审稿)在条例的基础上达到综合、包容。 3.审议后期(三审稿)具有可操作性,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增加一些内容和条款。,10,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三)立法工作特点从酝酿准备到通过颁布等阶段,经历12年,有 许多特点,有的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 1.代表议案多,召开议案办理现场会。 2.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起草组进行起草。 3.委员长专程调研。 4.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5.进行立法前评估。,11,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四)基本结构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 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使用一章又分 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四节,共计一百零 一条。第一章总则,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 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五条,规定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共同义务、人员要求等。,12,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四)基本结构第二章第二节生产,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 务。 第二章第三节经营,五条,规定经营单位(包 括进出口)义务。第二章第四节使用,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包 括充装)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 构作用、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十二条,规定监督管理部门 的职权和执法职责。,13,二、立法过程、立法思路 (四)基本结构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条,规定 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各 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等。第七条附则,三条,包括收费、其他特殊范围 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14,三、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工作原则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2.预防事故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基本方针。 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15,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除监管的的环节增加经营外,设备的范围基本上没有变化,但是兼顾立法本意。 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款),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 2.适用范围有条件的调整(第一百条、压力管道)。 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16,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三)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本法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节能环保。 3.综合治理。 (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第四条) 1.分类监管作为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 2.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 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要求。,17,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五)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1.监管体制的历史情况,监察和监督管理概念。 2.政府负责的部门含义。 (六)政府职责(第六条) 1.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2.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得到确定,确定了其法律地位(第八条)。 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 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18,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 5.形成完善的制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互交流。 (八)改革留有空间的措施本法在坚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为其留有空间的措施。 1.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实施方式未明确规定 (1)生产单位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核准。办理 设备使用登记(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未规定实施的监督部门级别。,19,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八)改革留有空间措施 (2)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的资格管理(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 2.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九条)。 (1)行业自律。 (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3)提高管理水平。,20,四、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七条) (1)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建立责任制度和加强管理(第七条),以及管理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 (2)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包括资格和工作要求(第十四条)。,21,四、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1.总的要求 (3)规定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 (4)明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 (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 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二节生产) (1)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许可(第十八条)。 (2)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一是符合、二是负责、三是不得(第十九条)。,22,四、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 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要求,规定铭牌、 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 (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 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 (6)规定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条)。 (7)明确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 制造监督检验未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23,四、关于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 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 (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 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4,四、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 (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25,四、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要求,也提出一些新和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1)使用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二条)。 (2)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第三十三条)。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4)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五条)。 (5)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 (6)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新提出)。,26,四、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7)财产共有人责任(第三十八条,新增加)。共有产权人;委托管理的责任单位; 实际管理人。 (8)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第三十九条)。 (9)定期检验及定期检验标志(第四十条)。 (10)发现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7,四、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1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一些特殊要求,包括使用 前安全检查,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位置,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第四十三条)。 (12)水(介)质处理和锅炉清洗(第四十四条)。 (13)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28,四、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1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 (15)改造、修理时的使用登记证的变更(第四十七条,新增加)。 (16)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第四十八条,新增加)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功能、注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评估)。,29,四、生产、经营、使用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 4.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17)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取得许可;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履行气瓶使用义务,提供符 合要求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30,五、检验、检测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 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和体现政 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责 任,并利用检测这只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方 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作用。 (一)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 1.在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 2.我国目前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做法。 3.境外的基本做法。,31,五、检验、检测 (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1.安全监察机构的检验职责。 2.监察与检验双轨制。 (三)现时存在的问题监察、检验队伍与特种设备迅速增长的矛盾。 (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1.区分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同性质 (1)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申报、提出、接受(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32,五、检验、检测(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2)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 (3)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不同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五十六条),否则受 到惩罚第九十三条第(八)项;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 2.在优化法定检验监督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的作用 (1)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五十条)。 (2)合理的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项目、周期。 (3)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检测力量的作用。,33,五、检验、检测(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 (1)取得核准(第五十条)。 (2)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第五十一条)。 (3)遵守规定和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 (4)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监督抽查(第五十三条)。 (5)被检单位提供条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四条)。 (6)保密义务、禁止性要求(第五十五条) (7)行为准则和投诉处理(第五十六条)。,34,六、监督管理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也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要求和重点(第五十七条)。 2.监督检查实施的职权(第六十一条) (1)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 (3)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人员要求和执法证件(第六十五条)。 4.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签字(第六十六条)。,35,六、监督管理 (二)许可工作 1.许可项目,包括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使用登记。 2.条件、程序和要求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第五十八条)。 3.程序公开和时限要求(第五十九条) (三)其他工作 1.安全宣传教育和普及(第十一条,新增加) 2.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新增加)。 3.公布安全状况 (第六十八条)。,36,六、监督管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 1.安全监察指令(第六十二条)。 2.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处理和报告,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第六十三条)。 (五)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重复要求许可(第六十四条)。 2.不得推荐、监制、监销,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七条)。,37,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强调企业专项预案和演练。 (一)事故应急救援 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和使用单位 (1)国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 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38,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应急救援 1.预案的制定 (2)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地方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 (3)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并且定期 组织演练。 2.预案实施和事故报告(第七十条)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证据、及时报告。 (2)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 (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蔽、毁灭证据和故意破坏现场。,39,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应急救援 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第七十一条)。 (二)事故调查组织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条例一致,增加提出调 查组的工作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 (三)事故处理调查报告的上报程序与对处理要求基本和条例 一致,但是增加了事故责任单位整改和赔偿责任。,40,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石油气分配中心贮罐爆炸,死452人,伤4248人。 41,1982年美国俄州某中学热水锅炉爆炸,死亡7人,伤43人。 42,1979年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液化气泄漏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 43,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 44,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 45,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钢水撒出,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房屋,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逃离现场,受轻伤。事发时,钢水温度高达1500多度,救援人员无法进行搜救。,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当天7时45分左右,装有30吨钢水的,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28人轻伤,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应。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固定零件损坏,扶梯驱动主机发生位移,造成驱动链条脱落,扶梯下滑。,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出入口,发生自动扶梯逆行事故,,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许,上海宝山区丰翔路1258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重伤、20人轻伤。,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商场七楼自动扶梯发生事故。31岁的荆州女子和不满3岁的儿子双双被卷入电梯,儿子获救,自己掉了下去官兵找到她时,已不幸身亡。,八、法律责任 (一)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6)和责令限期改正(11)。 2.罚款(24)。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充装的设备(4),违法所得(4)。 4.责令停止生产销售(6+1)、停产停业整顿(3)、停止使用有关设备(4) 5.吊销资质(8)、资格证件(3)。 6.查封扣押(设备) 7.行政拘留 8.行政处分(3)。,。,八、法律责任 (二)总的原则规定有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按照承担责任主 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行表述。 1.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都基本上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 3.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十倍。 4.加入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51,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说明 1.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第七十九条),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八十二条第四款)。 2.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七十四条),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第八十一条)。 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八十三条),使用未取到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八十四条)。,52,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第八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第八十八条)。 5.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第九十三条)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一款第二项)。 (2)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款第六项)。 (3)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第二款)。,53,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6.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一种情况,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 (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 (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 (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 (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十一项)。 (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 (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54,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另一种情况,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 行处理) (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第二项)。 (2)发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三项)。 (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第四项)。,55,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第五项)。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现)。 (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 (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 6.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 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56,八、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2.玩忽职守、失职 7.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条)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 8.刑事责任(第九十条)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刑法规定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57,九、有关工作 正确贯彻执行本法,需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1.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2.练好事故调查基本功。 3.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4.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5.正确处理改革和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推进许可、检验工作改革。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技术水平。7.积极探索建立责任保险,58,谢 谢!,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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