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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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理单位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含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以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确定。第四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一)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设置2人。(二)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设置1人。(三)住宅小区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每12万平方米设置1人。第五条:监理单位人员应当依据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规章、工作规程,对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规章、工作规程,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含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人依据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或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有关监理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承担监理责任。(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书面授权确定其是否对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四)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对本人依据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并独自签字确认的有关监理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承担监理责任。(五)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理员,应当在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及时向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对本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有关检查的记录真实性负责。(六)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应当配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一)编制以下文件资料:1、含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制度以及专(兼)职监理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含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特点、流程、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值等。(二)以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审查形式审查: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和安全员上岗证,是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5、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6、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第七条:施工阶段监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一)巡视检查: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依据建设部、省有关规定,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二)以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审查形式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电器产品、架设机具等有关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或复试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本款中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临边、洞口”的工具式或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防护用具;安全电器产品,是指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器开关、电缆;架设机具,是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其配件。2、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等机械、脚手架(安全网)和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三条要求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签署意见。4、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四)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应当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五)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在项目监理机构的日记或专项安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总监应当按周审阅并签署意见。(六)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当如实、全面记录当月的安全生产监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对当月施工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七)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并签字。(八)监理内业资料,要求专人负责、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安全事故隐患危急必须立即处理的,应当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根据前款有关监理指令整改安全隐患或补报书面材料的,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业资料包括:(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使用GB50319-2000中A2表;(二)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的使用GB50319-2000中A3表;(三)施工单位报验(如:有关设备、设施的验收手续;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责任制等),监理单位审查有关资料的使用GB50319-2000中A4表;(四)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使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等分别使用GB50319-2000中B1、B2、A6表;(五)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联系使用GB50319-2000中C1表;(六)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黑建安监理A1表“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件1);(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报告,使用黑建安监理B1表“安全监理工作情况报告书”(附件2);(八)施工单位记录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情况并由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的表格,使用黑建安监理A2表“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附件3)(九)监理日记形式,可以单独记录一本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日记,也可合记于项目监理机构的日记中。第十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费用支付条款,其安全监理费不得计入投标价中,具体取费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另行协商确定,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物价局、国家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过程中,以剥夺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继续监理本工程项目资格等为手段,提出下列不符合建设工程安生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审查通过的;(二)在监理单位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依照法规、规范规定下发工程暂停令后,明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三)阻止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的。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5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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