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员工工伤相关待遇单位仍应给.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64530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成立前员工工伤相关待遇单位仍应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公司成立前员工工伤相关待遇单位仍应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成立前员工工伤相关待遇单位仍应给2007年底,阿峰从外地到上海来找工作,经别人介绍进入了沪上某快递公司担任车队驾驶员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职责范围以及月薪,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对劳动法不了解,阿峰就这么糊里糊涂地干了近一年,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原本阿峰以为自己就会一直这么太太平平地工作下去,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11月26日,他驾驶重型货车在送货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追尾撞击,受伤的他当即就被送进了医院。事后,公安机关认定阿峰对该起事故负全责。经过两次住院治疗,2009年3月,阿峰出院,医院向其出具了病情证明单,建议其休息至2009年5月8日,这期间,阿峰一直休息未上班。考虑到要找公司报销护理费、伙食费等,休完假,阿峰找到了公司领导进行沟通,谁料,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随后,阿峰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时候他才发现,公司真正的成立时间是在2008年12月29日,也就是说,在此时间之前,公司并非用工主体,基于此,劳动部门无法受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这让阿峰一时间没了方向。在朋友的建议下,2009年7月,阿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经审理作出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2009年底,阿峰再次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工致残一次性赔偿金、工伤鉴定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1万余元。对此,公司认为,阿峰的事故无法证明是工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其所要求的护理费、伙食费没有依据。现在,他的工资公司已经全部结清,不存在工资差额,而其伤愈后根本没有来上班,也没有请过病假,支付其之后的工资更是无从谈起。仲裁委审理后确认,自2007年底至2009年6月,阿峰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有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为证,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均未向法院起诉,该裁决已经生效。因阿峰受伤当时快递公司尚属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主体,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按申请人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委托上海市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符合因工致残9级。仲裁结果:最终,仲裁委认为,阿峰与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确立,据此,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阿峰因工致残9级,公司应按他负伤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按2倍支付其一次性赔偿金,同时,他申请工伤鉴定发生的鉴定费应由公司报销;其因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应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住院护理费及伙食费。另外,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仲裁委认定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为阿峰工伤治疗期,此期间应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于2009年5月8日以后阿峰没有提供劳动,也未再进行治疗,其亦未提供医院建议休息的依据,故对其要求公司支付此后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第 2 页 共 2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