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出新规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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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出新规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国家安监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煤矿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提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煤矿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为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护,规定还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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