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部分先行裁决.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29830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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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部分先行裁决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但自邬某受伤后,公司因否认、不服伤害属于工伤而一直拒发医疗期工资,导致邬某生活困难。2008年9月,邬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干元,同时要求单位给付他医疗期工资。那么,员工因日常工作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员工的要求合理吗?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防患于未然。首先,员工在受伤后,不论从表面看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都应该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由相关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在认定为工伤后,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伤等级,最终确定赔偿额度。因此,本案中邬某的伤势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既不能由邬某主观认定,也不是由企业说了算的,而应提交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工伤索赔的时间漫长,是摆在大多数工伤员工及代理工伤赔偿案件律师面前的又一问题。理论上,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和赔偿额度确定之前,员工是没有理由向仲裁委提起关于企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仲裁的。但本案中,邬某的情况特殊,他由于公司否认工伤(以邬某伤势已被认定为工伤为前提),拒发医疗期工资而生活困难,又因伤势较重,医疗终结期较长而生活难以支撑。故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种行为是合理的,理应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法律上,邬某在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前就提起仲裁的行为属于就部分赔偿项目先行提起的仲裁,之后还可以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提起仲裁,二次项目不重复,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着以人为本、创造性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立法精神,大多会认同并支持员工这种提前仲裁的方式。站在企业的角度,当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后,一方面应该要求员工积极配合工伤处理部门提供申报工伤所需要的材料,按照程序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另一方面,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企业更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员工安顿工作。同时借本案也提醒企业的hr: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防患于未然。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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