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医疗设置意见.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5116045 上传时间:2020-01-2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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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医疗设置意见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年XX年)(政文11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现状分析(一)区域概况区位于中心城区,毗邻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二)医疗资源概况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东湖、秀、东海、城东、华大、北峰、清源)、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58张(全市2.98张),每千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1.99人、1.57人(全市分别为1.34人、1.24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全区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区分布不均衡,多数医疗机构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网点服务功能不强,现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不够到位,服务能力还不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治轻防”现象仍较普遍,三级医疗保健“网底”建设较薄弱;部分医院、门诊部距离较近,功能重叠、服务内容重复,利用效率低。二、设置原则(一)公平性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城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整体效益原则。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资源共享、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政府主导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筹集和投入、行业监管和调控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三、具体目标与设置要求(一)专科医院(区医院)完善和提升市正骨医院的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功能,巩固提高中医骨伤专科特色。在整并到市中医集团之前,继续坚持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增设综合性医院。在城东组团设置正骨医院城东院区,北峰组团承接市级规划设置一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医院。承接东海、城东、北峰3个组团市级规划,依照规划需要设置专科医院(含护理院、站),但原则上区内不重复设置同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口腔、临终关怀等服务。引导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二)妇幼保健所保留现有区妇幼保健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成为全区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指导中心。原则上不再增设妇幼保健机构。(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深入推进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与辖区上级公立医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模式。根据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由原村卫生所改进或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持续实施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至XX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四)门诊部等其他诊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所(室)、原村卫生所、其他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至XX年,原则上不增设综合门诊部,1500米半径范围内若无同类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已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专科门诊部。全区个体诊所控制在每万人口11.5个,仅限于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所在地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一类专科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工厂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职工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学校卫生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暂时保留过渡,过渡执业期间若上级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执行。四、具体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本设置意见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医疗机构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符合规划目标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区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实施意见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据规划对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进行把关、审批,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会同区卫生局协调市规划局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城市片区改造同步规划,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在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区财政局要为规划设置的区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经费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步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区公务员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指导服务。区编办要根据医疗机构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编制。(二)建立和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医改精神,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对卫生投入逐年增长,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府补偿。(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实施意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1.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估,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医疗信息发布,提升医疗服务水平。2.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应用等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医院大型医用配置设备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日常监管,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五)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1.实施“人才兴医”战略。制定和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壮大卫生技术队伍,至XX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均达到2.0人。2.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城市社区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学历达标教育,努力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3.实施“科技强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领先特色医疗专科建设,培育和扶持发展具有影响的卫生“名牌”。支持优势学科开展创新研究、开展医学科研,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六)传承中医药发展巩固提升正骨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品牌成效,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的科研工作。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规范化建设,将适宜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到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台、港、澳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导其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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