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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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施工单位向公司、公司向集团的负责人、劳人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集团总部劳人部,由集团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指挥部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事故调查。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集团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3、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察,经贸委、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5、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四、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六、事故结案。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七、事故统计。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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