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整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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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整改方案为全面规范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步骤,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为突破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工作格局,全面整治和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推进淡化海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与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质保体系,确保质量合格的淡化海砂用于工程建设,全面禁止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工程建设,以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一步完善建设用砂监管体制和长效保障机制。重组与提升一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龙头企业和机制砂企业,为全面使用机制砂奠定基础。二、明确整治的工作重点按照生产经营与应用两手抓的原则,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一)生产经营环节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清理整顿一般性海砂直接经营和以运带销的堆场(单位),加快建立并全面实行海砂淡化专营制度,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淡化海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着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重新评估已取得淡化海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条件,突出把握六方面:一是规划布局是否合理;二是淡水资源是否充足;三是水体环境容量是否保证;四是生产设备及工艺是否先进;五是质保体系是否健全;六是内部管理是否规范。通过评估,对于经营许可条件已缺失、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一律注销、吊销行政许可资格。切实加强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监管,督促其建立和完善产品质保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组织生产,按规定对各批次的淡化海砂进行出厂检验,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建设工地。依法查处未经淡化或淡化海砂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建设用砂环节把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作为整治的重点领域,集中对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用砂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凡有发现未经淡化或质量不合格的淡化海砂用于建筑工程的企业,一律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并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严处和公示,有效规范建筑用砂秩序。同时切实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凡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并严肃查处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一)成立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协调解决淡化海砂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区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常务区副长任组长,区发改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供电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材管理处),具体负责淡化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汇总等工作。(二)部门职责1、区发改局:负责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的初审;查处已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用砂行为的监管,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违规用砂行为。2、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单位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规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等行为,查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督淡化海砂使用的职责缺失行为;对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行政处罚;建立淡化海砂使用信息化监管平台等长效机制。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检测装备所需经费、以及砂石产业升级所需的专项补助资金。4、区交通局:负责与协调整治查处区内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规范用砂行为。5、区城管局:负责整治查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6、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对未获得取水许可证企业的违规取水行为进行整治规范。7、供电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电力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8、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未经注册登记、无照生产经营淡化海砂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半年以上且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规范工商登记黄砂种类或品名,限期取消一般性海砂经营,实行淡化海砂专营。9、质监分局:负责淡化海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企业10、环保分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对超标排放的砂石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11、国土分局:做好机制砂石矿选址勘察和规划布局研究,加快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12、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专项整治中的违法抗法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四、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掌握情况(4月上旬前)开展对辖区内砂石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整治重点。(二)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月中旬6月底)全面组织开展全市淡化海砂市场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整治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等工作要求,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7月份)认真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同时为进一步巩固海砂淡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海砂淡化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设用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五、几点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设用砂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必须及时阻止建设领域不规范的用砂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服从大局,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淡化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淡化海砂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严格执法,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各类建设工程一律禁止违规使用未经淡化的海砂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一律建立检验、销售和使用等台帐制度,建立各环节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机制;淡化海砂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不达标、生产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淡化海砂出厂之前、建设工程使用之前,一律进行每批次的质量检测;对于不提供有关检测结果或提供假质保单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管和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人,合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创新的工作思路和监管手段,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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