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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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意见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办(所、线、中心):为切实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发展我镇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意见。一、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农产品品牌1、对当年度被新评为省级、市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且带动本地农户效果显著,分别配套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2、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兴办农业企业,直接投资农业产业。对工商企业当年度投入(资)农业产业的,享受企业技改政策;对引进、新办的农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能带动农户,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奖励2万元;对技改项目财务投入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出口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3、鼓励农业企业建立、联结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业企业直接投资建立的生产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且通过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奖励0.52万元;对农业企业通过“农业订单”形式联结本镇广大农户的生产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符合合同规范、服务周到、保护价收购等条件的,配套奖励13万元。4、扶持农业企业进行各项认证。对新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当年度每件配套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当年度分别奖励0.52万元。对新获得境外食品许可证、认证的,当年度每件奖励12万元。对新获得QS认证的,当年度每件给予适当配套奖励。5、扶持名牌创建。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对农产品注册商标,对新成功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5000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名牌(著名)称号的,配套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各类展销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给予一定奖励。6、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对发展超市、连锁、配送等现代化流通业态,将本镇农产品打入县市级以上超市、连锁、配送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本镇农产品打入大中城市及外县市,并长期设点销售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各类展销会和开展品牌宣传、推介的,给予适当补助。二、加强特色基地建设,扶强扶优马渚农业主导产业1、加强优质稻米基地建设。规范实施万亩稻米特色农业产业基地核心示范区的村,补助5万元;“三新技术”示范区实施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的,给予适当补助。2、扶持做大西山白杨梅产业。新发展种植的杨梅,且连片面积3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上级规定予以补助;对列入千亩高产生态白杨梅示范基地的,按上级规定予以配套补助;对实施西山杨梅速生矮化和品种选育科研示范基地的,经予适当补助。3、改造发展其他林特产业基地。对当年开展低产茶园改造、新发展茶园和对老茶园进行改种且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按上级规定予以补助;对华东中药植物资源圃建设给予适当补助。4、规范发展畜禽业。对符合规划,落实防疫、环保等措施,建立健全生产、防疫、财务等台帐(档案),常年存栏家畜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示范场(小区),给予适当奖励。对试验、示范有推广价值的新型农(渔)牧结合模式,给予适当奖励;对引进符合规定的畜禽良种,给予适当补助。5、优化发展水产业。对开发“马渔”牌生态甲鱼,为养殖户提供优质苗种和技术服务的苗种场给予2-3万元的补助;对从湖南引进中华鳖原种的,给予30%内补助;对淡水新品种的引进试养、白对虾早苗繁育等技术攻关,按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对新发展特种水产养殖的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休闲渔业、探索淡水产品加工的,按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三、创新发展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及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1、创新农技推广机制。对探索建立生产基地、科技人员、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区域性、专业性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对特色主导产业的各类研究工作和恢复、振兴本镇名特优农产品,确有成效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采用各种形式与科研院校、所开展技术合作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2、探索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民职业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对当年新流转土地、符合条件的有关村、农户、经营主体、土地中介服务组织等,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经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当年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100亩以上的,配套奖励每亩20元;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社面积100亩以上,对相关村、合作社、经营者给予适当配套奖励。3、规范专业合作社建设。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经市农林局考核验收确认,当年被评为星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在通过市规范化合作社验收的前提下,对示范型、服务型、实业型的专业合作社,各给予2万元以内奖励;对有效开展技术、信息、信贷、营销等服务的,给予适当奖励。4、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当年新购置的国内外先进适用农机具,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购置插秧机、高压喷雾机的给予适当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实施机械化插秧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村、农户,根据实施的内容和提供的服务,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推行工厂化育秧技术的,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配套补助。5、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符合条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按上级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其中水稻保费镇再补贴5%。四、本意见的实施与兑现本意见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停止执行。具体实施项目需经事前申报和通过验收(考评)后方可享受补助或奖励。同时符合市镇二级政策的,除特别规定外,不能重复享受。本意见由镇农业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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