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治税考核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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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治税考核工作规定一、考核原则(一)促进税收征管的原则。通过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实现税收的有效监控,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和代征代缴税款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分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综合治税工作。(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二、考核对象全区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三、考核内容(一)区综合治税相关部门考核内容1、领导重视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税款代征代缴等工作。2、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要求时限报送综合治税信息。3、代征代缴税款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税款的责任和义务。(二)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1、组织领导情况。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税工作。2、制度建设情况。制定综合治税的各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及时全面地采集各项涉税信息,并有效用于税收征管。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及时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对房地产交易、私家汽车、摩托车、出租车、个人客货运输车、个人出租房屋、个人装饰房屋等零散税收加强征管,切实防止税收流失。四、考核评分标准(一)相关部门考核评分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区直相关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分为涉税信息报送情况、代征代缴税款情况两项内容分别进行考核,总分各为100分(对既有涉税信息报送任务又具有代征代缴任务的单位分项考核,合并总分后折半计作最后得分)。1、领导重视情况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考核(100分)(1)领导重视情况考核(20分)未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扣5分。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的扣5分。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税款代征代缴工作的扣10分。(2)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及信息报送情况考核(80分)未按规定参加领导小组和综合治税办公室会议或业务培训的,每缺席一次扣2分。在行政审批中不严把“先税后证(审、批)”关,造成税款流失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有信息不报送的,每漏报一项扣3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信息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信息报送不真实的每项扣3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2、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考核(100分)(1)应签订而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扣100分。(2)签订协议而未履行的扣100分。(3)未建立税款代征代缴台帐的扣5分。(4)超越权限代征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5)有行政制约手段而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应征税款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5分。(6)未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7)截留、挪用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100分。(8)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2分。(9)票证发生丢失的,每丢失1份扣10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二)各乡镇(街道)考核评分标准1、组织领导情况考核(10分)。未成立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扣4分;未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的扣3分;综合治税办公室未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扣3分。2、制度建设情况考核(10分)。未制定印发综合治税文件并规定各部门、单位职责的扣4分;未制定并印发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2分;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机构工作会议,每少1次扣2分。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考核(20分)。本级综合治税办公室采集录入信息不及时的,每出现1次扣1分;录入采集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每项扣01分;未处理信息或处理结果错误的,每条扣05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考核(20分)。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1次综合治税情况分析报告;每少报1次扣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月通报一次综合治税工作完成情况,每少1次扣02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考核(40分)。房地产交易税未实行“先税后证”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各类机动车辆有关税收未实行“先税后审”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个人出租、装修房屋有关税收未实行委托代征的扣5分。五、奖惩措施(一)对考评中涉税信息提报单项得分或涉税信息提报与代征代缴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区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代征代缴税款单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区政府授予“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由单位推荐12名“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由区政府一并进行表彰。(二)年度考核得分前4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三)对专、兼职人员每季进行考核,对信息报送及时、税款代征代缴及时的,进行表彰奖励。(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2、应签订而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单位。3、签订协议而未履行代征税款责任的单位。4、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5、对不履行法定代征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税收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六、组织实施考核由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税工作采取季通报制度,一季一通报。每年2月份,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惩。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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