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园发展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4571653 上传时间:2020-01-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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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科技创业园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科技创业园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科技创业园是通过提供创业场所、物业和科技服务。以及必要的资金对处于创业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进行扶持、培育、孵化的组织和机构。科技创业园的设立须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区政府批准。为支持自主创新,鼓励自主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的生产和转化,政府鼓励、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科技创业园。第二条科技创业园引进项目的重点是,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项目,国内大专以上毕业生创办的项目,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建立的研发中心等。第三条入驻科技创业园并经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区促进科技创业园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科技、财政、经贸、外经、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第四条区政府设立扶持科技创业园发展的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进入区科技创业园或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它科技创业园的项目进行补贴或其它形式的支持。第五条经区政府批准已经建立科技创业园的镇(区、街道)应设立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配套的专项资金,对各自设立的科技创业园进行扶持。进入镇(区、街道)科技创业园,符合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并已得到相关镇(区、街道)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申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第六条鼓励创业园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1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以后,超过15%的税率部分由区、镇(区、街道)两级财政按各自所得比例给予一定补助。2在科技创业园新设立的内资研发机构,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区、镇(区、街道)两级按各自比例给予一定补助。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5入驻科技创业园并经认定为科技型企业,除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自进入科技创业园开始3年内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区和镇(区、街道)两级财政按各自所得的比例给予一定补助。第七条对进入创业园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实行购(租)房补贴。1对进入创业园的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行业前50名的知名企业的研发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元。2对进入创业园的国内上市公司、国家级研发中心,包括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一次性补贴30万元。3对进入创业园的其它科技企业,包括软件企业,租用创业园作为研发办公自用房,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减半交纳租金。每个企业减免租金的面积为80平方米。第八条鼓励、支持两院院士进入科技创业园创业。1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院士个人无偿借款的方式支持。最高金额为100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到期以税抵债。5年期满时,院士在科技创业园内创办的企业(含毕业后仍在区的企业),累计上缴的各项税收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归还借款。少于100万元的,只归还借款与累计税收的差额部分。2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出资入股院士创办的科技企业,以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持股,允许院士以技术入股并控股,共同创办企业。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最高出资100万元。企业运行满5年时,可由院士或院士所寻找的第三方按100万元的原始价格收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该企业的股份。5年内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不参与分红,企业清算时优先收回投资。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参与企业管理。第九条鼓励、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在科技创业园创办企业。1放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条件。留学人员可外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最低可以1万美元起;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最低可以3万元人民币起。2归国留学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其股份比例可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3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可通过无偿资助(510万元)、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最高20万元)等方式,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4进入科技创业园的留学归国人员,要求取得区长住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和创业园管理部门证明,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随迁。5在科技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视同境外人员,按外籍人员征收其个人所得税。6留学归国人员在科技创业园内创办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进入创业园的企业申报和转让知识产权。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申请费、鉴定费、查新费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2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鼓励进入科技创业园的企业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1园内企业承担的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区级科技经费优先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2园内企业的创新和研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二条鼓励、支持软件和动漫企业进入科技创业园。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XX年前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进入创业园并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其动漫软件视同软件产品,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同等待遇。第十三条鼓励创业园企业毕业后继续在区择址发展1进入科技创业园的项目,一般情况下3年后应从创业园毕业。3年后仍未毕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继续享受创业园的一切优惠政策。2从创业园毕业并得到创业园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继续留在区择址发展,或将其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设在区。毕业后非区的原因而不在区发展的企业,应将其在创业园内所享受的区财政资助退还区政府。3从科技创业园毕业,符合有关条件并在区择址发展的科技企业可继续享受政策支持:(1)毕业后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镇两级按各自所得的比例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2)毕业后的企业、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其土地价格按区实际执行的地价给予适当优惠。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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