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NFX 0001 S-2015 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酸梅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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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 南 秦 朕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业标准 Q/001梅汁 2015布 2015施 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00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 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秦 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世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 3 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单位: 名称:济南历下世安食品加工部 名称:济南秦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Q/001 酸梅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梅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以什锦酸梅粉、浓缩山楂汁为原料,添加白糖为辅料,经调配、高温杀菌、冷却、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 10%的酸梅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7 白砂糖 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食品中总砷的及无机砷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5737 食品塑料代替周转箱 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12456 食品总酸的测定方法 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 (浆 )卫生标准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001 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料要求 什锦酸梅粉 应符合 101、 762、 9921 的规定。 浓缩山楂汁 应符合 7325、 762、 9921 的规定。 白砂糖 应符合 17、 3104 的规定。 生产用水 应 符合 749的规定。 生产工 艺 原辅料调配高温 杀菌 冷却 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澄清透明,无沉淀,无悬浮物 色泽 深棕红色或琥珀色 香气 具有典型的酸梅香气,且香气柔和、协调 滋味 口味正常,无异味,味感纯正,酸甜适口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 20,按折光计) /(%) 酸 /(g/L) 砷(以 ) /() () 青霉素 /(g/L)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 ( mg/ 10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 100 大肠菌群 /( 00 3 霉菌 /( 20 酵母 /( 20 Q/001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000 mL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2695、 4881 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 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样品充分摇匀后 ,取 100品于干净的样品杯(或 200杯)中,迎 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香气与滋味 开启包装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理化检验 可溶性固形物 按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酸 按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砷 按 铅 按 展青霉素 按 定的方法测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定的方法测定。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 按 定的方法检验。 大肠菌群 按 定的方法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 按 定的方法检验。 沙门氏菌 按 定的方法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Q/001 按 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检验 按 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取 15杯,其中 6杯用于感官检验、净含量( 3杯)、可溶性固形物、总酸的检验;3杯用于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其余 6杯留样备用。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感官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 每 半年进行 一次 ,有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 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志 、标签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718、 8050的规定及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外包装标志符合 191的规定。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杯,应符合 688、 应密封包装。 产品的外包装采用塑料箱, 应符合 5737 的规定, 并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箱体码放距墙、离地 20上。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 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下,低温 0 10,保质期为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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