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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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示 范 文 本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合同范本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一 、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息 真 实 、 有 效 。二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三 、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四 、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 甲 方 不 得 与乙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五 、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内 填 写 不 下 时 , 可 另 附 纸 。六 、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合同范本乙 方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 农 村 )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社 区 ( 村 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采 取 下 列 第 项 形 式 :( 一 )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二 )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时 止 。合同范本第 二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为 ; 甲方 可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决 定 调 整 乙 方 工 作 区 域 或 地 点 。第 三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是 : ; 甲 方可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决 定 调 整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 工 作 内 容 。 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的 岗 位 ( 工 种 )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 当 事 先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 双 方 约定 , 甲 方 按 下 列 第 项 方 式 支 付 乙方工资:(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 执行。(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支付项目为 ,或按 执行。乙 方 的 工 资 随 甲 方 的 经济 效 益 上 下 浮 动 。 具 体 的 办 法 为 。合同范本乙 方 在 试 用 期 的 月 工 资 为 元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当 月 发 放 工 资 的 清 单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婚 假 、 丧 假 、 探 亲 假 、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标 准 为 。第 七 条 因 甲 方 的 原 因 停 产 或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在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期 内 的 , 甲 方 应 按 上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奖 金 以 及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超 过 一 个 工资 支 付 周 期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执 行 。 第 八 条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加 班 工 资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以 下 第 项 计算 :( 一 )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基 数 ;( 二 ) 按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计 算 基 数 ;( 三 ) 按 集 体 合 同 确 定 的 计 算 基 数 。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其 中 ,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合同范本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重 庆 市 的 有关 劳 动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发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加 强 劳 动 纪 律 的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第 十 七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 续 订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定 执 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随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范本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其他文书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可将通知或其他文书转交工会备案即视为送达。三、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合同范本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条(三)项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期限颇延至下列情形规定的到期时间: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转 移 手 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向 乙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 二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可 以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也 可 直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二 条 以 下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1.培 训 协 议 书合同范本2.保 密 协 议 书3.岗 位 协 议 书4.员工守则5.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存 乙 方 档 案 一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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