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供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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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文件信息文件名称独家供货协议本章货物销售本章编辑Stephenson Harwood & Lo Richard Kimber, Shanghai 电邮: richard.kimbershlegal.com.cn, 电话: +86 21 6841 0988Jeremy Sargent 电邮: jeremyshl.com.hk, 电话: +86 20 8387 8965文件描述本协议适用于一方同意向另一方持续提供特定的货物或材料。涉及事项包括买方需求预测、价格、付款、所有权、风险、交货、供方失去供货能力的后果、协议终止。语言本文件原以英文草拟。简体字的中文翻译本由 Pacific Legal Translations 提供。更新声明请访问网站www.legalstudio.com/ ,查阅更新说明和注解。您需要输入用户名称和密码,才能取得这些说明。请核对以确保您所使用的是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免责声明LegalStudio.com Ltd 和本章编辑虽然合理地谨慎从事,以确保本出版物准确和完整,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陈述或保证本出版物没有任何错误或疏忽。本文件只是以本章编辑的经验为本,只应用于一般的参照,并与中国商务合同一书中的其他有关文件结合使用。任何时候,拟议任何法律协议均应寻求相关的详细专业意见。不应依赖本文件作为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的代替品。文件编号CS05-C版本日期第 6 版;2004 年 10 月 01 日版权 LegalStudio.com Ltd. 和上述本章编辑 2004 年版权所有。请阅询您的产品许可协议。合同范本供货协议目录1. 定义 22. 供货与采购 23. 订单 44. 规范 45. 检验和试验 46. 知识产权 57. 买方最低订购标准 68. 技术支持 69. 价款 710. 付款 811. 无供货能力 912. 产品交付 913. 保险及产品损失风险 1014. 税项 1015. 所有权 1016. 协议期及协议终止 1117. 保证和赔偿 1218. 保密 1519. 非放弃条款 1520. 通知 1521. 不可抗力 1622. 独立承包商 1723. 其它 1724. 转让 1825. 整体协议 1826. 修订 1827. 标题 1828. 部分有效性 18合同范本29. 适用法律和管辖 19附录 A:产品清单 .21附录 B:产品需求预测 .21附录 C:规范 .21附录 D:价格清单 .21合同范本本供货协议签署于 20* 年 * 月 * 日 1协议双方:供方: 供方名称,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供方”)买方: 买方名称, (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买方”)鉴于:A. 供方作为*发展商、制造商及*产品类型产品供货商开展业务; B. 买方作为*事由 A 中所描述的产品(简称“产品”或“该等产品”)的产品零售商*包括该等产品在内的*成品类型产品制造商开展业务;C. 供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向买方出售上述产品;及D.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让买方从供方购买其对该等产品总需求的*全部。 21供应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其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供应合同都规定了合同期内买方的最低购买量和合同标的物最低售价的确定方法。2 若供方是买方的主要或独家提供商,则本条为可选事由。 本协议中有若干条款是专门针对主要或独家提供商的。合同范本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此立约如下 3:1. 定义1.1 “联属公司”指 (i) 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的公司,其中买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等活动中已发行之表决权股份的至少百分之五十 (50%);(ii) 接受买方特许或许可的人;或 (iii) 与第三方合资经营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且买方拥有或控制该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 (20%) 的股权。1.2 “产品”指供方用于*插入描述的*产品,在附录 A 中有详细描述。双方同意,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产品清单和附录 A 中的产品描述可随时修订。英文单词 product *必要时可由其它词语代替在其首字母未大写的情况下意为泛指的产品,而不单指供方制造的产品。1.3 “知识产权”指以下事项中所包含、授予或产生的权利:(i) 任何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i)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iii) 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及 (iv) 任何其它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4。1.4 “规范”指附录 A 中载明的适用于产品的规范。1.5 “订单”指买方(或其联属公司)向供方发出的、要求供方制造和出售产品的书面指示,其中指明买方建议的产品单位数量和规格、产品安装地点(如需安装)、可能影响产品的制造、安装或测试的特别情况、装运说明、要求供方提供安装劳动力的任何请求、测试计划和规程,以及交付日期。订单还可包含对供方发给买方的技术建议书的参考,包括价格、工作范围、系统功能和交付日期表。3尽管契约自由是合同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地约定,但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是否生效、能否被顺利地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另一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照合同法第 12 条,第 131 条,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4 传统的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现代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产权已经有了很多新的扩展,例如计算机软件。“其它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合同范本2. 供货与采购2.1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供方同意*为买方制造并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对本协议附录 A 所描述或列出的产品(简称“该等产品”)的年需求量的* 全部不少于百分之 *_(* _% )。5关于供方与买方专有性的可选条款(第 2.2 和 2.3 条)2.2 供方的专有性。只要买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义务,供方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与买方存在或可能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地区第三方出售或提供(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向其出售或提供)该等产品。 62.3 买方的专有性及唯一货源。只要供方能向买方制造和出售其所需的产品,买方同意从供方采购其所需的全部该等产品。若供方未能按本协议在买方合理要求的交付日向买方提供订单中要求的全部该等产品,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可从第三方采购相当数量的产品来满足该订单的需求量。不管前述条款如何规定,在买方履行本协议第 7 条(买方最低订购标准)中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供方在第 2.2 条下的义务将保持全部效力。2.4 买方预测。买方预计其从20* 至 20* 年合计* 年内对该等产品的需求量为本协议附录 B “产品需求预测”中列明的数量。或2.5 预测。买方须向供方提供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的每个日历月内对产品的需求量的预测。预测须在相关日历月之前至少* 个月内提供。双方明确承认,所有该等预测代表买方的预计需求,但并不构成如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订单。2.6 供方向买方保证,只要买方表明其在每*年内欲从供方采购全部所需产品的意向,并在该期间开始之前至少*期限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则供方将*提供足够的生产能力确保产品的充足供货以满足买方在*所有两年该等期间内的产品需求。5 这些可选条款适用于协议撰写人用更具体的语言和条款来描述供方和买方的专有性,即在供方具备足够的供货能力的前提下,买方同意仅从供方采购。 第 2.6 条规定的是与专有性无关的足够供货能力。6 注意,在此假定本条款将写入最终合同。 第 2.2 条在本合同范例其它条款中被多次引用,如第 2.3、6.3、7.1 条。 若第 2.2 条删除,则其它相关条款须相应删除或调整。合同范本关于产品许可证的可选条款2.7 许可证。在产品安装之前,买方须获得并支付产品所需的一切必要*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检验证明。供方不对产品或其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标准负责。3. 订单3.1 本协议下的产品提供与采购须以买方向供方发出的各订单为依据。供方收到订单后,须书面 7确认。若订单与本协议的条款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除非双方另行明确同意以订单为准。3.2 订单取消 买方有权在订单发出后最多三十 (30) 天内,通过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取消任何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此时,供方须停止与被取消订单相关的所有工作,但有权向买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文件证明而要求买方对发出订单取消通知之前的准备工作涉及的费用做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人力成本。3.3 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 任何对于供方在产品交付地点提供安装或其它人力支援的要求须在订单中写明,该等人力成本,包括加班补贴,须经双方协商。4. 规范4.1 产品须符合本协议附录 C 中载明的规范或双方随时书面同意的其它规范。双方承认,该等规范需根据在买方工厂进行的*性能/质量测试而做出调整。 供方担保,任何对*供方或供方的供应商的产品制造工艺或原材料的更改都须提前至少* 个月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任何可能出现的对*产品买方制造工艺的副作用与买方商讨,且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执行更改。4.2 不管本协议第 4.1 条如何规定,对于为了符合法律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法规的要求而做出的调整,供方有权不经事先书面通知而随时对产品规范进行调整。4.3 产品更改,延误 买方可在产品交付之前*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对产品或对本协议或订单中包含的规范或图纸进行替换、修改或增删(简称“更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将适用于该等更改。若该等更改或其它在买方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供方的延误,买方同意向供方赔偿该等延误所造成的有文件支持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储存、维护、修理、翻新、愈期、人力和材料投入的增加所造成的费用以及附加费用。一经7 根据合同法第 11 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范本买方要求,供方须向买方提供具有文件支持的该等费用的明细表。此时,买方同意宽恕供方的延误,且接受供方适当推迟的工作完成日期。5. 检验和试验5.1 所有产品在交付后* 天内须经买方检验。 买方保留在产品交付后最多* 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拒收下列产品的权利:无商业价值、与期望用途不符、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遭受损害以及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指出的规范的产品。倘无上述通知,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产品。 5.2 拒收的产品将在发出拒收通知后立即返还,费用由*供方买方承担。 供方可选择向买方退还拒收产品的采购价款(包括保险和付运费用)或不收取额外费用而换货。5.3 订单和验收单须指明产品测试规程和计划。6. 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的可选条款 6.1 *供方/买方拥有产品的全部权益、所有权、利益和孳息,包括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6.2 一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数据、图纸、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不能成为接收方的财产,且只能用于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它们不能被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数据、图纸、规范或其它技术信息的提供不能解释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任何所有权赋予接收方。关于供方授予买方许可的可选条款6.3 授予许可。供方授予买方(及其指定联属公司,如适用)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使用许可,但供方拥有其产品/产品组件在第 6.1 条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前提下,买方可将产品/产品组件中的权利再许可给其指定联属公司,这些指定联属公司必须是买方已向其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产品、或直接从供方(或作为供方代理的任何第三方)采购产品的联属公司。再许可的范围与供方在本协议下对买方的许可范围相同。合同范本关于产品修改部分的所有权的可选条款6.4 产品修改部分的所有权。在买方与供方之间,除了第 6.1 条规定的供方对*产品或某些产品组件的所有权外,买方对于任何经买方允许且代表买方做出的产品修改及其衍生成果拥有其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包括其中的全部知识产权。买方以非专有、全球性、永久性、不可撤销、免版税、足额付款的方式许可供方使用和复制产品修改部分,并允许供方将产品修改部分及其衍生成果再许可给被许可人,但不能再许可给第 2.2 条描述的公司。本第 6.4 条并不能解释为允许买方不经供方明确书面同意而擅自修改产品或制造产品的衍生物。7. 买方最低订购标准7.1 最低订购额。为了维持第 2.2 条授予的专有权,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每年至少须从供方订购以下数量的产品:(a)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b)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及(c) 从*日期至*日期,买方须订购产品金额合计为* 美元 ($) 。7.2 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但总共订购了最低数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 (75%),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买方须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发出额外的订单以补足前一年度的最低订购额,才能继续维持第 2.2 条中的专有权。7.3 若买方未能按上述条款订购最低数量的产品,且未能按第 4.2 条予以纠正,此种情形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但供方可终止第 2.2 条中关于供方仅出售某些产品给买方的限制。7.4 为了确定买方是否下发了满足本条标准的足够订单,“订单”应定义为包括所有以下形式:(a) 供方收到买方发出的书面订单;(b) 买方收到供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订单确认;(c) 供方收到买方百分之十 (10%) 的预付款;及(d) 供方持续收到买方及时对某一订单支付的开具书面付款通知的付款。合同范本就本第 7 条而言,买方或其联属公司直接下发的订单,或间接通过授权代理、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或供方代理,应视为买方向供方下发的订单。8. 技术支持在协议生效日后一百二十 (120) 天内,双方将协商并达成独立的技术支持协议,规定供方就产品使用而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支持。9. 价款 89.1 本协议附录 D 列出了买方对产品的应付价款,其中不包括税项、包装、保险和付运费用。9.2 在本协议持续生效期间,供方有权通过向买方提前至少*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而提高价格。提价后的价格适用于该通知日后买方发出的订单。可选条款 价格上限9.3 价格上限。买方将对供方出售的(包括供方或其被许可人、分销商、集成商、代理或供方授权的第三方出售的)产品按附录 D 列明的价格清单和定价方法进行付款。在协议期内(不包括续约期),供方对买方的产品增价幅度不能高于在增价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 *消费价格指数 (CPI)的增长的*四分之三 (3/4)。本协议中,*CPI意为适用的十二 (12) 个月内的*。第 9.1 条列明了任何续约期内的产品价格。9.4 订购量优惠 9。在本协议期及其续约期内,供方须按下列标准向买方提供产品订购量优惠:(a) 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为*金额范围,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六 (6%)。8如果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 61 条,即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该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 62 条第 2 项的规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9 此条款可与第 7 条关于买方最低订购标准及专有性的条款配合使用。合同范本(b) 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超过*金额,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八点五 (8.5%)。(c) 若买方在任何一 (1) 个日历年内的产品订单额合计超过*金额,供方须以追溯或预支(视情况而定)的方式对所订购的产品在整个日历年内进行减价,减价率为*百分之十 (10%)。(d) 为了确定买方是否下发了满足本条优惠标准的足够订单,以及确定某一订单是否是在获得价格优惠的年度下发的,第 4.4 条中关于“订单”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条。(e) 在买方决定的每一个续约期(定义见下文第 7.2 条)内,供方可向买方提高产品价格,提价幅度为在增价之前的 12 个月内的 *消费价格指数 (CPI)的增长的*百分之百 (100%)。10. 付款10.1 买方就产品而支付的价款,包括任何保险和付运费用,须在供方开出书面付款通知后最多* 天内足额支付。供方应该在收到买方支付的价款之日起 天内向买方开具正规发票。 若买方在产品交付后最多 * 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产品的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第 4 条指出的规范,则买方的付款并不构成对该等产品的接受 10。10.2 若买方在货款到期日及之前未能向供方支付款项,则供方有权停止交付产品且对欠款在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期间内按天数计算收取*指定利率的年利率。关于价款预支的可选条款10.3 买方应就所有订购的产品向供方支付如下款项。在收到供方的订单确认后十 (10) 天内,买方须向供方预支采购价款的百分之十 (10%) 作为(a)预付款或者(b)定金 11。10本合同没有约定买方支付价款的地点。按照合同法第 160 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应当在供方的营业地支付(与第 62 条第 3 项的规定一致),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而对于买方支付价款的期限,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适用第 161 条,即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而不是第 62 条第 4 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11 定金的法定罚则为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供方有权不返还定金;供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合同范本此后,供方须就原料成本、制造、安装和其它服务的进度款在每月*一和*十五号向买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买方须在收到书面付款通知后*十五 (15) 天内对书面付款通知进行付款。买方将保留采购价款的*百分之十 (10%),在产品安装完成及在订单规定的工作范围完工后*十五 (15) 天内支付。关于买方装运费用付款的可选条款10.4 除采购价款之外,买方须对所有装运费用、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动产税)、进出口税以及营业执照费用进行付款。对于买方的上述付款义务,供方可在*十五 (15)内向买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除非买方向供方提供适用的免税证明或直接付款证明。买方须赔偿并防护供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前述税款或费用而提出的索赔。11. 无供货能力11.1 若供方由于任何原因而不能根据本协议第 3.4 条所述供货预测中规定的买方需求进行产品交付,不管产品由其自身制造或借助第三方提供,则买方有权从其它渠道采购产品的不足部分。对于因此而使买方承担超出根据本协议第 9 条应付给供方的费用,供方应负责赔偿。12. 产品交付 1212.1 所有产品由供方交付至*供方交付地点/生产地点,买方负责将产品从该地点运抵买方场所或在相关订单上指明的买方场所 13,所有保险和付运费用由供方开具书面付款通知且由买方承担。关于交付和储存地点的可选条款12.2 地点条件和买方的准备 买方应自身承担费用在交付地点提供至少*一个码头入口,一台码头平路机、一间完全封闭的用于保护供方设备的机房,防水、供电、供水、供热、通风等设施,电话服务、临时办公地点、灯光及其它设施,以及用于安装产品的设施。可选择其一。因本合同 13.3 条规定了违约金的可选择罚则,所以若选择适用违约金罚则,就不可在此选择定金。12 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和第 142 条的规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根据本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供方收到全额付款时才全部转移给买方所有。13如果合同或订单没有约定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如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应先后适用合同法第 61 条,第 62 条第 5 项“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特别地,第 156 条又详细规定“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合同范本 若买方的升降机或启重机可用于交付地点,则供方可免费使用该等设施,用于在安装过程中搬运物料。 买方允许供方在安装开始之前进入交付地点检验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关于交付地点及安装条件的附加条款可在订单及订单确认中写明。13. 保险及产品损失风险13.1 产品一经交付,其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承担 14。13.2 保险。买方须自身承担费用为产品购买并维持至少相当于采购价款的保险金额,涵盖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风险。该等保险须指定供方为被保险人,且为了所有被保险人利益的而放弃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产品运抵交付地点之前,供方负责承担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风险。供方须自身承担费用为正在制造或装运至买方的产品购买并维持等于或大于的产品价值的保险金额,涵盖产品的所有损失和损害风险。13.3 时间关键因素 时间是所有本协议和相关订单下的产品交付的关键因素。 若产品未能在相关订单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买方有权选择 (A) 取消该等订单,向其它另行采购该等订单中提到的产品。此时,上文第 10 条将适用;或 (B) 向供方要求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双方同意的基于诚信原则而估计的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即每延误一个星期,支付延误或未交付产品的采购价款*(不包括保险和付运费用)的百分之一 (1%)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为百分之(%) 15。14. 税项产品价款*包括不包括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对于售出产品的应缴税项。为了避免产生怀疑,供方将单独负责利润税和其它对于净收入的应缴税项。 16 15. 所有权15.1 一旦供方收到全额付款,产品的所有权即全部归买方所有。14 参见注 9。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所有权自付款时起转移给买方。15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6 参见第 10.4 条 关于税项的可选条款。合同范本15.2 在不减少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前提下,供方有权以通知形式要求买方将未全额付款的产品与已全额付款的产品分开储存,或将未全额付款的产品明显地标记为供方所有。16. 协议期及协议终止16.1 协议期 本协议的效力从生效延续至*日期(简称为“协议期”),除非根据第 16.3 条而提前终止。16.2 续约选择权。在协议期终止至*日期的期间内,买方有权根据自身决定按以下价格方式和程序将协议期延长一 (1)年(每次延期称为一个“续约期”):通过在协议期或续约期结束后最多三十 (30)天内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买方可选择将协议期延长一 (1) 年。买方应就续约选择权向供方付出如下代价:(a) 若在上一日历年度,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下发的订单金额合计超过*金额,则买方可免费行使续约选择权。(b) 若在上一日历年度,买方(包括其联属公司的所有订单)下发的订单金额合计低于*金额,则买方可支付实际订购金额与*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百分之十五 (15),作为行使续约选择权的代价。(c) 为了确定买方在某一日历年度是否下发了的订单,“订单”应定义为本协议第 7.4 条。16.3 发出通知而终止协议。不管第 16.2 条如何规定,各方均有权提前*插入数字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在协议终止日之前终止本协议。16.4 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协议。任意一方(“一方”)可在下列情形之一时通知另一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17 (a) 另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且不可纠正(不包括第 7 条所述不能满足最低订购量要求的情形);或(b) 另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但可纠正而未能在一方发出要求纠正的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进行纠正;或17 立即终止可能不适合或不利于一方或双方。 使用这些关于协议终止的条款时,应谨慎行事。合同范本(c) 另一方濒临破产、清算(不管是否自愿)或已为其资产或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指定接收人(不包括经一方同意的出于善意的合并或重组,该等同意不能无理拒绝);或(d) 另一方停止营业,或停止或暂停支付其所有或大部分债务或出现这种可能,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e) 另一方被国有化,或被接管,或被世界上任何政府机关没收其资产。关于协议终止的可选条款16.5 供方或买方终止协议。供方可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通知买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a) 买方试图做出第 16.3 条指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或(b) 任何不利于供方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法律生效,包括知识产权,或使供方在本协议下权利无效,或限制行使该等权利的任何重大部分。16.6 条款效力。第 6、8、16.3 (条款效力)、17、 18 和 29 条的效力在协议终止后继续生效。17. 保证和赔偿17.1 保证。供方 18 声明并保证:(a) 供方拥有根据本协议而出售给买方(或其联属公司)的产品中包含或嵌入的技术,拥有出售产品的合法权利,满足出售产品的所有适用的前提条件,其根据本协议而出售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19。18 当供方拥有产品或其组件的知识产权时,这些保证适用。19根据合同法,卖方对合同标的物具有如下权利担保义务:(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 132 条)。但合同法第 51 条又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避免因出卖人无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合同无效而给买受人带来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2)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0 条)。但法律又承认买受人对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的豁免,合同法第 151 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为了不过分削合同范本(b) 供方有权签署本协议,有权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并有权授予本协议下的权利。此外,供方声明并保证已获得所有用于签署本协议和进行本协议下的交易的法人批准、第三方批准和政府批准。(c) 供方没有卷入且没有被通知与产品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潜在索赔、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供方在本协议期间将其知道的该等事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d) 供方保证:(i) 产品没有附加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或负担,但采购价款的任何未付款部分的留置权除外。(ii) 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没有任何缺陷,符合附录 A 中列明的产品规范*且符合附于订单的技术建议书中定义的功能(若有);且(iii) 产品是新货,若没有产品规范,则产品的性质与供方的常规生产一致。只要在保证期内供方收到产品缺陷的书面通知,则供方可自行决定将任何缺陷产品或组件进行修理或退货(费用由供方承担)。保证期始于第一次商用日期和供方将产品用于商用的日期中较早的一个日期,保证期止于开始日期后一年。当供方不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时,有效商用日期为发货后*三十 (30)天,除非另行书面指定。17.2 通知 在发生前述保证条款中提到的索赔时,买方须立即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允许供方检查产品的缺陷和不合格。若买方未能向供方发出上述通知,未能向供方提供检查的机会,则供方不对索赔承担任何责任。17.3 供方在索赔中的责任 在供方履行本协议第 17 条义务的前提下,在本保证下发生的索赔中,买方的纠正措施和供方的责任中只限于对产品进行修理或对产品的全部或缺陷部分的换货。本保证不包括在交付地点发生的与索赔相关的工作 买方须根据普遍接受的维护规程或在供方提供给买方的维护手册中载明的其它规程对产品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对于以下事项,供方不对买方负责,不承担偿付责任:(a) 第三方对产品的任何工作或修理,除非是双方同意分包商;(b) 产品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材料;或 (c) 由于不合理操作或维护或正常磨损而造成的产品损失或损害。弱出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 152 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合同范本不管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在保证期内发生“严重故障”时,供方须提供一切必要部件和安装人员来进行修复。“严重故障”指产品的或其中某部分的故障,在按照技术建议书(若有)的描述进行操作,且买方的维护人员或承包商做出尽责的努力后仍不能修复的故障。若事后经供方合理确定该等必要的纠正措施在买方的维护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则买方应向供方赔偿人力和出差费用。本保证只适用于供方制造的产品,对于非供方制造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控制该等产品的组件),应由其相应的制造商提供保证(若有)。除上述具体规定的保证之外,并无其它明确或隐含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可商用性,或适合某一用途的保证。17.4 供方赔偿 供方同意赔偿并防护买方及其联属公司由于违反或声称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而使买方遭受任何损失、费用、责任或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专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就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而向买方索赔造成的损失、成本、责任或费用。发生该等指控时,买方(或其联属公司)同意立即通知供方,且允许供方自行承担费用选择律师进行辩护,同时买方须与供方合作进行辩护,费用由供方承担。或供方担保且同意赔偿并防护买方及其董事、高层管理人员、雇员、代理、继承人以及产品的受让人、购买者和用户由于第三方指控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或提起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供方及买方同意供方将承担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辩护,并承担随之发生费用。17.5 买方代表,保证,约定。买方声明并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履行本协议下义务。买方声明并保证已获得所有用于签署本协议和进行本协议下的交易的法人批准、第三方批准和政府批准。17.6 买方赔偿 买方同意赔偿并防护供方由于供方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而使买方遭受任何损失、费用、责任或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专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供方遭受第三方索赔而承担的损失、成本、责任或费用。发生该等指控时,供方同意立即通知买方,且允许买方自行承担费用选择律师进行辩护,同时供方须与买方合作进行辩护,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范本18. 保密18.1 双方同意,对于在本协议的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或在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时获得的所有原料、文件、通信及其它信息,无论是商业的,技术或其它类型的,(以下简称“保密信息”)都视为严格保密的,且只能用于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发布、泄露、披露任何保密信息。18.2 任何一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可在任何下列情形披露保密信息:(a) 法律、法庭命令或具有管辖权的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且只在此范围内;或(b) 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或政府机关要求披露;或(c) 若保密信息已经是公众范围内的信息,而不是由于披露方或任何根据第 18.3 条获悉此保密信息的人的缘故;或(d) 若保密信息在披露方获得此信息之前已经是披露方合法拥有的信息,而不是从第三方获得的在上述情形时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是,披露方须事先向另一方通知拟披露的保密信息。18.3 不管本第 18 条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任何一方有权向其律师、会计、其他专业顾问、董事或高级职员披露保密信息,但该等人员须按 18.1 条中相似的措施书面保证对待这些信息为严格保密信息。19. 非放弃条款19.1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补偿,都不能减轻或视为放弃该等权利。任何单一或部分的行使该等权利、权力、特权或补偿都不能阻止将来继续行使该等权利或其它权利、权力、特权或补偿。本协议下规定的权利、权力和特权与法律或其它地方规定的权利、权力和补偿是累加(除非本协议另行规定)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20. 通知20.1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20.2 该等通知须按第 20.4 条规定的地址,或接收人根据第 20.5 条而另行指明的地址发送至接收人。通知可当面递交或用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递交。合同范本20.3 通知当面递交或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时,合同双方在同一个城市的,在递交至接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已送达;若从中国一个城市发至中国另一个城市,则在递交后 日即视为送达。通知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时,在传真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但须经不间断传真报告的确认。而且,任何在工作日的下午 5:30 (接收人地址的当地时间),或星期六、星期天或(接收人所属的管辖区内的)公共假日的任何时刻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在下一工作日上午 9:00 视为送达。 通知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发送时,若是从中国一个城市发至中国另一城市,则在邮寄后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若是从海外发至中国境内的地址,则在邮寄后 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反之亦然。20.4 为了本第 20 条的目的,在遵守第 20.5 条的前提下,双方的地址及其它详细信息列示如下:买方:*插入地址传真号:*插入传真号抄送*供方:*插入地址传真号:*插入传真号抄送*20.5 任何一方在其地址、传真号或抄送对象变更时,应通知另一方,但该等变更只有在变更通知根据本第 20 条而视为送达的日期后至少二 (2) 个工作日后才能生效。21. 不可抗力21.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本协议的任何方(在本第 21 条中称为“受影响方”)都不能视为违反本协议,也不对未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而承担责任。同时,相关义务履行的时间也随时顺延。就本条款而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灾、地震、风暴、台风、地面沉陷、流行性疾病或其它自然灾害或灾难,以及战争、战争威胁、恐怖事件、暴乱、侵略、动乱、起义、抵触任何管辖区域内的政府机关的行为、贸易禁运、工业行为、罢工或停工 20。 合同范本21.2 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1.3 受影响方须立即向另一方通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和预计持续时间,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并使用合理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对于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21.4 若任何不抗力事件在不少于*六 (6)个月的连续时期内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在造成延误,另一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终止本协议。该等通知不可撤销,且须指明协议终止日期。协议终止日期不少于该等通知视为送达后*十四 (14)天。就协议终止的后果而言,本协议的条款适用于根据本第 21.3 条而终止协议的情形。 22. 独立承包商22.1 各方承认,本协议下各方之间的关系是独立承包商的关系。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能解释为 (i) 各方构成合伙关系、合资伙伴或合营者,或 (ii) 赋予一方指示和控制另一方日常活动的权力。此外,任何一方的员工不能视为另一方的员工。各方独立负责各自员工的薪金、雇佣、相关税项,以及款项扣减。23. 其它23.1 条款不一致 若本协议与任何附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或不一致,该等条款应在可能的范围内获得一致的解释。若不可能解释为一致,则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24. 转让24.1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能无理拒绝或延迟),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声称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20目前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而是作笼统的规定,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一是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还有一种是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本合同是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的规定并以综合式的方式制定的。合同范本25. 整体协议25.1 各方承认,本协议与本协议中提到的所有其它文件一起在内容上构成双方之间的整体协议。本协议在内容上取代先前双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安排、协议、草拟、保证、声明或谅解。25.2 各方向对方承认,其签订本协议不是被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保证、声明、陈述所引诱的,且同意不能就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保证、声明、陈述而要求对方赔偿,除非存在欺诈或类似不正当行为。26. 修订本协议的修订只有经双方书面签署方能生效。27. 标题本协议中标题只为方便查看,不影响本协议的诠释。28. 效力28.1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28.2 本协议自有相应权限的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8.3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根据法律或司法而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应从本协议中分割出去,而本协议中余下的所有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该等司法范围内及其它所有司法范围内不受任何影响。29. 适用法律和管辖29.1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管辖和解释 21。29.2 因执行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经平等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法解决: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 198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0 年 12 月 5 日经重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1999 年 12 月 19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范本(i)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2;(ii)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3。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公司章: 年 月 日于 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章: 年 月 日于 地22 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仲裁的优点: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秘密与荣誉;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减少当事人对裁决公正性的质疑;一审终审可以节省时间。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仲裁条款必须要明确以保证其有效性。仲裁法第 18 条规定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23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范本附录一览表附录 A:产品清单产品 A 及各*产品 A的规范附录 B:产品需求预测*产品 A附录 C:规范附录 D: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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