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4623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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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范 文 本编 号 : 社 会 组 织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国 家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局 监 制合同范本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职 务 注 册 地 址 注 册 类 型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分 支 机 构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非 农 业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护 照 号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合同范本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A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B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C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至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止 。第 四 条 乙 方 的 用 工 时 间 为 : 年 月 日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五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作 。第 六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合同范本第 七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标 准 。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的 ,按 照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规 定 执行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八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期 间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实 行 B、C 工时 制 的 需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按 批 准 文 件 执 行 。A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每 周 休 息 日 为 。B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C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的 考 勤 制 度 。第 九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乙 方 病 假 、事 假 等请 、销 假 按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办 理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合同范本元或按 执行。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每 月 为 元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社 会 组 织 住 所 所 在 地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并 承 担 相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社 会 组 织 住 所 所 在 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甲 方 按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社 会 组 织 住 所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合同范本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用 品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职 业 危 害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第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合同范本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依 法 应 当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甲 方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十 、 合 同 后 附 随 义 务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合 同 后 义 务 。合同范本甲 方 应 当 为 乙 方 在 七 日 内 办 妥 退 工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合 同 后 义 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工 作 交 接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乙 方 应 立 即 停 止 以 甲 方 名 义 从 事 一 切 活 动 。十 一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二 十 三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 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合同范本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或 地 方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在 合 同 期 内 ,如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国 家 、地 方 新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按 新 规 定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所 载 明 的 甲 方 地 址 和 乙 方 联系 地 址 为 双 方 送 达 相 关 书 面 的 有 效 地 址 。如 若 变 更 ,必 须 及 时 书 面 通知 对 方 。否 则 ,按 上 述 地 址 送 达 的 文 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合同范本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甲 乙 双 方 经 平 行 协 商 ,同 意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继 续 按 照 双 方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中 的约 定 执 行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合同范本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对 双 方 于 年 月 日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合 同 书 编 号 : )做 以 下 变 更 :以 上 变 更 自 年 月 日 生 效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书 可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使 用 本 合 同 书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凡 需 要 双 方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三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需 要 增 加 的 条 款 ,在 本 合 同 书 中 第 二 十 一条 中 写 明 。四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五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六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交 乙 方 的 不 得 由 甲 方代 为 保 管 。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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