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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工 料 规 范基 本 要 求1. 总 则1.1 此 基 本 要 求 旨 在 说 明 本 工 程 的 概 况 及 发 包 方 对 本 工 程 的 综 合要 求 , 给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及 总 承 包 方 在 施 工 时 注 意 及 遵 从 。 此 基本 要 求 内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合 同 内 全 部 工 程 。1.2 所 谓 基 本 要 求 并 不 单 只 指 本 基 本 要 求 , 还 包 括 其 它 合 同 文件 如 合 同 书 、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要 求 , 图 纸 上 的 说 明 等 有 关 各 基 本 项目 的 要 求 。 总 承 包 方 应 把 为 履 行 此 等 基 本 要 求 规 定 之 所 有 费 用 (统称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计 算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1.3 若 适 宜 于 在 实 物 工 程 量 的 单 价 内 考 虑 的 , 则 计 算 在 工 程 单 价 内 。 若适 宜 于 独 立 计 算 的 , 则 须 把 价 款 填 在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单 价表 内 的 有 关 项 目 旁 。 任 何 项 目 若 没 有 另 列 价 款 , 其 所 需 费 用 视 作 已包 括 在 其 它 项 目 的 价 款 或 工 程 单 价 内 。1.4 总 承 包 方 对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的 报 价 乃 视 为 总 承 包 方 的 风 险 而包 干 使 用 , 不 论 实 际 情 况 与 总 承 包 方 的 估 计 有 多 大 出 入 , 亦 不 论 设计 变 更 多 少 , 一 律 不 予 以 调 整 , 除 非 在 此 基 本 要 求 内 另 有 规 定 。1.5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清 单 内 的 项 目 在 工 程 付 款 时 , 都 应 按 其 性 质 分摊 为 下 列 三 个 部 份 :(a)最 初 设 立 的 费 用(b)中 间 定 期 发 生 的 费 用(c)最 后 拆 除 迁 走 的 费 用合同范本1. 总 则 (续 )1.6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单 价 表 内 通 常 应 在 合 同 初 期 支 付 全 部 或 大 部 份费 用 的 项 目 (如 保 险 ), 若 其 价 款 较 总 承 包 方 能 予 证 明 的 应 付 费 用为 高 的 , 多 出 的 部 份 按 合 同 工 期 分 摊 支 付 。1.7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单 价 表 内 与 时 间 有 关 系 的 项 目 如 加 班 、 机 械 、管 理 人 员 、 看 守 等 , 其 价 款 按 总 承 包 方 自 己 的 工 程 量 (不 包括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单 价 表 的 价 款 )的 进 度 分 摊 支 付 而 不 是 按 时间 分 摊 。1.8 若 总 承 包 方 在 “基 本 要 求 费 用 ”单 价 表 内 没 有 填 上 价 款 , 则 中期 付 款 将 不 会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2. 定 义 (续 )2.5 项 目 经 理合同范本承 包 方 派 驻 工 地 ,管 理 进 度 、 质 量 、 技 术 的 人 员姓 名 : * 项 目 经 理 等 级 :壹 级 证 书 证 号 : *承 包 方 若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则 需 承 担 RMB200,000.00的 罚 款 。2.6 工 地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位 于 无 锡 市 渔 港 乡 本 项 目 红 线 范 围*之 内 , 望 湖 路 以 东 , 渔 港 路 以 南 , 锦 园 绿 地 公 园 西北 侧 。2.7 当 局监 控 建 设 全 过 程 事 宜 , 例 如 审 批 图 纸 、 发 出 施 工 许 可 证 、 进 行 现场 视 察 及 质 量 检 查 以 确 保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发 出 建筑 物 的 使 用 所 必 需 的 证 书 的 有 关 部 门 /权 力 机 构 , 包 括 政 府 部门 /权 力 机 构 。2.8 政 府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包 括 地 方 当 局 )3. 工 程 说 明3.1 总 则以 下 所 述 的 工 程 范 围 及 介 绍 只 是 概 括 性 的 , 并 不 能 视 为 完 整 无 缺的 。 投 标 单 位 应 研 究 其 它 文 件 、 工 料 规 范 及 单 价 表 , 特 别 是 图 纸以 完 全 了 解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工 程 范 围 。3.2 工 程 范 围3.3.1 发 包 方 计 划 于 工 地 分 两 期 兴 建 大 型 住 宅 项 目 , 分 别 为 项 目 一 期 及项 目 二 期 。 其 中 项 目 一 期 可 分 为 工 程 一 期 ( *) 及工 程 二 期 ( 渔 港 路 组 团 ) 。工 程 一 期 ( *) 及 工 程 二 期 ( 渔 港 路 组 团 ) 之 工 地 区域 分 布 详 见 附 件 二 -总 平 面 区 域 划 分 图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3.1 总 则以 下 所 述 的 工 程 范 围 及 介 绍 只 是 概 括 性 的 , 并 不 能 视 为 完 整 无 缺的 。 投 标 单 位 应 研 究 其 它 文 件 、 工 料 规 范 及 单 价 表 , 特 别 是 图 纸以 完 全 了 解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工 程 范 围 。3.2 工 程 范 围3.2.1 发 包 方 计 划 于 工 地 兴 建 大 型 住 宅 项 目 一 期 *。3.2.2 本 项 目 一 期 *包 括 :(a) 2 3层 的 低 层 住 宅 : 33栋 ;(b) 6层 的 多 层 公 寓 : 4栋 ;(c) 7层 的 小 高 层 公 寓 : 5栋 ;(d) 8层 的 小 高 层 公 寓 : 4栋 ;(e) 9层 的 小 高 层 公 寓 : 3栋 ;(f) 11+1层 的 高 层 公 寓 : 3栋 ;(f) 幼 儿 园 、 会 所 、 商 业 及 公 共 服 务 区 域 ;(g) 地 库(h) 员 工 宿 舍(i) 其 它 室 外 工 程 , 包 括 绿 化 、 道 路 、 园 林 景 致 、配 套 等 。3.2.3 本 工 程 范 围 乃 包 括 除 “基 本 要 求 ”第 3.6及 3.8条 款 所 述 的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之 工 程 及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外 的 为 完 成 上 述住 宅 项 目 一 期 *所 需 的 一 切 其 它 工 程 , 总 承 包 工 程与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界 面 详 见 “工 料 规 范 -界 面 表 ”。3.2.4 本 工 程 的 工 程 范 围 包 括 供 料 、 施 工 和 保 修 , 不 论 是 永 久 性 质 或是 临 时 性 质 的 。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供 应 保 修 期 内 需 要 的 正 常 替 换物 料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2 工 程 范 围 (续 )3.2.5 详 细 的 工 程 范 围 须 参 阅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 总 承 包 方 不 能 拒 绝 执行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而 需 执 行 的 所 有 项 目 及 工 作 , 不 论 该 等 项 目及 工 作 有 否 在 前 述 文 件 内 详 述 。3.2.6 总 承 包 方 须 按 发 包 方 之 要 求 及 有 关 法 律 、 章 程 及 法 例 等 之 规 定 ,于 适 当 时 间 提 交 有 关 所 需 之 文 件 , 以 便 发 包 方 能 协 助 其 申 请 及领 取 其 执 行 施 工 所 需 之 许 可 证 , 及 使 工 程 能 开 工 直 至 竣 工 , 并须 于 工 程 竣 工 时 , 取 得 有 关 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若 有 任 何 延 误 ,此 等 按 规 定 需 由 发 包 方 负 责 之 申 请 将 视 为 属 于 本 合 同 要 求 总 承包 方 所 须 履 行 之 责 任 , 而 工 期 则 不 得 延 长 。3.2.7 发 包 方 有 权 将 本 工 程 的 部 分 工 作 从 总 承 包 方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列 出 ,及 交 由 其 它 指 定 的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 对 应 该 部 分 工 作 的 费 用 将 从总 承 包 方 的 相 应 报 价 中 扣 除 , 总 承 包 方 同 意 不 会 对 此 提 出 任 何费 用 的 索 偿 及 工 期 的 延 长 。 总 承 包 方 须 与 该 指 定 施 工 单 位 签 署内 部 分 包 合 同 并 提 供 管 理 、 协 调 及 配 合 服 务 。3.3 指 定 分 包 工 程下 述 工 程 乃 合 同 条 款 所 述 的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 须 由 发包 方 所 指 定 的 分 包 单 位 负 责 执 行 (a) 电 梯 安 装 分 包 工 程(b) 机 电 分 包 工 程(c) 消 防 分 包 工 程(d) 弱 电 分 包 工 程(e) 空 调 分 包 工 程(f) 铝 合 金 门 窗 分 包 工 程(g) 阳 台 栏 板 分 包 工 程(h) 公 寓 楼 精 装 修 分 包 工 程(i) 会 所 及 商 场 精 装 修 分 包 工 程(j) 幼 儿 园 精 装 修 分 包 工 程(k) 标 志 牌 分 包 工 程(l) 机 电 人 防 分 包 工 程(m) 橱 柜 分 包 工 程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3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续 )(n) 园 林 绿 化 分 包 工 程(o) 室 外 景 观 分 包 工 程(p) 项 目 售 楼 处 及 样 板 房 精 装 修 分 包 工 程上 述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尚 未 最 后 确 定 不 能 视 为 彻 底 全 部 之 指 定 分包 工 程 。 发 包 方 有 权 删 除 、 再 分 、 合 并 任 何 以 上 之 指 定 分 包 工程 而 组 成 新 分 包 工 程 , 总 承 包 方 必 需 遵 从 发 包 方 指 示 , 而 不 能向 发 包 方 要 求 额 外 费 用 及 工 期 延 长 。 新 增 其 它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将根 据 发 包 方 指 示 按 设 计 变 更 处 理 。上 述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分 包 合 同 将 由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分 包单 位 “签 署 , 并 若 有 需 要 时 由 发 包 方 加 签 确 认 。总 承 包 方 被 视 为 已 将 履 行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而 发 生 之 一 切 费 用 包 括在 “暂 定 款 及 指 定 项 目 暂 定 价 ”单 价 表 中 有 关 的 协 调 配 合服 务 费 和 利 润 内 。3.4 指 定 供 货 合 同3.4.1 下 述 供 本 工 程 用 的 物 料 须 如 合 同 条 款 所 述 , 由 发 包 方 指 定 的“指 定 供 货 人 ”供 应 :(a) 厨 房 设 备 供 应 合 同 ;(b) 小 五 金 供 应 合 同 ;(c) 卫 生 洁 具 供 应 合 同 ;(d) 进 户 门 供 应 合 同 ;上 述 指 定 供 货 合 同 尚 未 最 后 确 定 及 不 能 视 为 彻 底 全 部 之 指定 供 货 合 同 。 发 包 方 有 权 删 除 、 再 分 、 合 并 任 何 以 上 之 指定 供 货 合 同 而 组 成 新 供 货 合 同 , 或 发 出 指 令 将 本 工 程 的部 分 物 料 改 为 由 指 定 供 货 人 供 应 , 总 承 包 方 必 需 遵 从 发 包 方指 令 , 而 不 能 向 发 包 方 要 求 额 外 费 用 及 工 期 延 长 , 而此 等 指 令 视 作 设 计 变 更 处 理 。上 述 指 定 供 货 合 同 将 由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供 货 人 “签 署 ,并 若 有 需 要 时 由 发 包 方 加 签 确 认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4 指 定 供 货 合 同 (续 )3.4.2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工 地 接 收 指 定 供 货 人 送 来 的 物 料 , 并 负 责 有 关物 料 的 卸 货 、 储 存 、 堆 放 、 从 储 存 点 至 安 装 点 的 一 次 或 多 次搬 运 、 及 安 装 。3.4.3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物 料 到 工 地 当 日 开 箱 验 收 并 当 天 验 收 完 毕 , 遇有 破 损 或 不 合 规 格 的 , 马 上 通 知 发 包 方 并 与 指 定 供 货 人 安 排替 换 。3.4.4 总 承 包 方 须 全 面 负 责 安 全 保 管 指 定 供 货 人 送 抵 工 地 而 总 承 包方 已 接 收 的 物 料 , 并 自 费 补 充 任 何 受 破 坏 、 遗 失 或 被 偷 窃 的物 料 。3.4.5 总 承 包 方 被 视 为 已 将 履 行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而 发 生 之 一 切 费 用 已包 括 在 单 价 表 内 有 关 项 目 的 安 装 价 款 及 指 定 项 目 暂 定 款 单 价表 中 有 关 的 利 润 内 。3.5 发 包 方 供 应 的 物 料 (甲 供 材 料 )3.5.1 下 述 供 本 工 程 用 的 物 料 由 发 包 方 直 接 供 应 给 总 承 包 方 安 装 :(a) 电 梯 。3.5.2 上 述 物 料 将 由 发 包 方 委 托 的 供 应 单 位 送 到 工 地 (地 面 层 )或发 包 方 或 总 承 包 方 指 定 的 中 转 场 地 (地 面 层 )。 到 货 后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安 排 电 梯 安 装 分 包 单 位 卸 货 、 储 存 、 堆放 、 由 中 转 场 地 至 工 地 的 二 次 搬 运 、 从 储 存 点 运 至 安 装 点 及安 装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5 发 包 方 供 应 的 物 料 (甲 供 材 料 ) (续 )3.5.3 上 述 物 料 的 供 应 合 同 由 发 包 方 与 供 应 单 位 签 订 。 总 承包 方 须 对 有 关 物 料 的 数 量 、 规 格 、 型 号 、 质 量 和 供 应 时 间 代发 包 方 对 供 应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及 予 以 配 合 , 并 向 发 包 方 负 责 。有 关 物 料 的 付 款 , 发 包 方 将 直 接 向 供 应 单 位 支 付 , 但 总 承 包方 对 该 应 付 款 物 料 的 数 量 、 规 格 、 型 号 和 质 量 有 绝 对 的 签 字认 可 权 。 若 没 有 总 承 包 方 的 确 认 意 见 , 发 包 方 将 不 予 支 付 。3.5.4 总 承 包 方 须 组 织 发 包 方 代 表 及 监 理 在 物 料 到 达 指 定 的 接 收 地点 当 日 开 箱 验 收 , 遇 有 破 损 或 不 合 规 格 的 ,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方 ,并 由 总 承 包 方 安 排 替 换 。 这 些 物 料 经 验 收 或 测 试 合 格 后 ,总 承 包 方 须 出 具 书 面 的 验 收 及 接 收 证 明 给 供 应 单 位 , 同 时 总承 包 方 须 对 接 收 物 料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负 责 。3.5.5 供 应 单 位 只 会 负 责 按 设 计 图 纸 计 算 之 净 量 加 上 合 同 规 定 的 损耗 的 供 应 数 量 , 如 总 承 包 方 实 际 的 订 购 量 超 出 此 数 量 , 则 总承 包 方 须 负 责 超 出 部 分 之 费 用 。3.5.6 单 价 表 有 关 的 单 价 不 包 括 上 述 主 材 的 供 应 价 , 总 承 包 方 所 填之 安 装 单 价 须 包 括 一 切 辅 材 及 第 3.5.2至 3.5.5条 款 的费 用 。3.6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之 工 程3.6.1 由 其 它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 并 会 在 本 工 程 开 工 前 或 施 工 期 间 同时 进 行 的 工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供 配 电 及 电 力 接 驳 工 程 ;(b) 自 来 水 供 应 及 接 驳 工 程 ;(c) 燃 气 供 应 及 接 驳 工 程 ;(d) 有 线 电 视 工 程 ;(e) 电 话 系 统 工 程 ;(f) 宽 带 网 络 工 程 ;(g) 无 线 移 动 通 讯 系 统 工 程 ;(h) 雨 水 、 污 水 、 道 路 工 程 ;(i) 室 外 路 灯 工 程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7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配 合3.7.1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总 承 包 方 须 对 整 个 项 目 (包 括 分 包 单 位 所 进 行 的 工 程 )负 责 ,迅 速 将 发 包 方 发 给 他 的 工 程 指 令 中 有 关 分 包 工 程 的 部 分 传 送 给分 包 单 位 , 并 确 保 该 类 指 令 迅 速 得 到 执 行 。(a) 向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免 费 提 供 他 们 正 确 施 工所 需 之 合 理 设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项 目 :(1) 提 供 总 承 包 方 在 工 地 内 现 成 的 办 公 室 、 辅 助 设 施及 贮 存 仓 给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在 互 不妨 碍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 或 在 工 地 上 提 供 地 方 给 指 定分 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架 设 自 己 的 办 公 室 、 辅助 设 施 及 贮 存 仓 ;(2) 提 供 工 地 上 通 路 及 临 时 道 路 给 共 同 使 用 , 并 提 供施 工 场 地 ;(3) 提 供 总 承 包 方 在 工 地 内 爬 梯 、 脚 手 架 等 给 共 同 使用 ;(4) 提 供 卫 生 设 施 给 共 同 使 用 ;(5) 提 供 电 话 给 共 同 使 用 (限 市 内 通 讯 );(6) 提 供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或 独 立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以 保障 场 地 安 全 之 围 网 、 围 板 等 ;(7) 对 工 地 作 全 面 的 看 管 以 防 盗 窃 , 并 看 管 指 定 分 包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物 料 以 防 损 坏 遗 失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7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配 合 (续 )3.7.1 (续 )(a) (续 )(8) 提 供 各 楼 层 及 各 楼 层 内 临 时 照 明 及 电 力 的 供 应 接驳 点 及 临 时 用 电 , 提 供 试 验 所 需 负 荷 , 并 承 担 相应 的 电 费 ;(9) 提 供 各 楼 层 及 各 楼 层 内 临 时 用 水 的 供 应 接 驳 点 及临 时 用 水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水 费 ;(10) 对 已 完 成 并 已 移 交 的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及 独 立 工 程 作出 保 护 以 防 损 坏 , 并 作 出 防 水 防 风 雨 的 措 施 对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分 包 工 程 作 出 指 导 以 防 损 坏 ;(11) 提 供 工 地 上 现 成 的 装 置 及 机 械 给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独 立 施 工 单 位 作 卸 货 、 水 平 及 垂 直 的 运 输 ,但 不 得 使 用 住 宅 /会 所 电 梯 作 施 工 用 途 或 搬 运材 料 ;(12) 清 理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或 独 立 工 程 的 废 料 , 惟 指 定 分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须 遵 守 总 承 包 方 规 定 ,将 其 废 料 自 行 运 至 总 承 包 方 规 定 的 合 理 地 点 ;(13) 免 费 提 供 工 地 上 其 它 现 成 的 设 施 给 共 同 使 用 。(b)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联 系 协 调 , 了 解 他们 关 于 上 述 设 施 的 详 细 需 要 包 括 所 需 资 料 , 在 适 当 时 候配 合 和 提 供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7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配 合 (续 )3.7.1 (续 )(c) 负 责 工 程 的 整 体 进 度 。 积 极 主 动 地 了 解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或独 立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细 则 , 尤 其 是 影 响 总 承 包 工 程 的 有 关项 目 , 主 动 地 要 求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施工 程 序 及 时 间 表 , 对 施 工 呈 矛 盾 的 地 方 作 出 协 调 , 主 动地 找 出 解 决 办 法 。(d) 浇 筑 混 凝 土 前 ,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确 定 预留 配 件 、 预 埋 套 筒 、 管 子 槽 、 孔 洞 、 榫 眼 等 的 位 置 , 并给 予 分 包 单 位 足 够 的 时 间 去 放 置 电 缆 、 电 线 管 、 其 它 管道 、 预 留 配 件 等 。(e) 预 留 管 子 槽 、 孔 洞 、 榫 眼 等 , 使 用 之 后 予 以 填 充 密 封 ,并 在 包 围 电 线 、 电 缆 、 管 道 的 缝 隙 以 适 当 及 认 可 的 胶 泥填 充 。(f) 以 水 泥 砂 浆 填 实 设 备 、 框 架 与 建 筑 结 构 之 间 的 缝 隙 空 间 。(g) 进 行 一 般 的 土 建 修 补 工 作 。(h) 工 程 完 成 时 , 组 织 及 安 排 各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位 进 行 各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及 独 立 工 程 全 面 的 清 理 工 作 。(i) 提 供 标 高 、 定 位 的 基 本 点 、 线 给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或 独 立 施工 单 位 依 据 而 进 行 自 己 的 定 位 。(j) 若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接 受 政 府 质 量 监 督站 之 竣 工 验 收 , 总 承 包 方 须 予 以 总 体 协 调 并 协 助 妥 善 安排 。(k) 审 核 、 接 受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竣 工 资 料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7 总 承 包 方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的 配 合 (续 )3.7.2 除 以 上 一 般 责 任 外 , 总 承 包 方 对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及 独 立 工 程 提 供的 管 理 及 配 合 事 宜 详 见 “工 料 规 范 -界 面 表 ”。3.7.3 前 述 由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的 工 程 (包 括 已 完 工 程 )之 图 纸 、合 同 文 件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资 料 可 与 发 包 方 预 约 在 发 包 方 的 办公 室 在 正 常 的 办 公 时 间 内 查 阅 。总 承 包 方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前 , 须 全 面 检 查 所 有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在工 地 上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定 位 , 若 发 现 错 误 须 立 刻 通 知 发 包 方 。若 发 现 已 完 成 工 程 (隐 蔽 工 程 除 外 )的 质 量 有 问 题 , 总 承包 方 亦 须 立 刻 通 知 发 包 方 。 若 未 能 遵 从 此 等 规 定 , 使 到 本 工程 的 任 何 项 目 因 此 等 错 误 或 缺 陷 而 错 误 地 建 造 , 则 在 发 包 方要 求 时 , 总 承 包 方 须 自 费 予 以 拆 除 及 重 建 。总 承 包 方 须 准 许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进 入 他 们 的 施 工 场 地 , 以 便 施 工 。总 承 包 方 须 与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及 独 立 施 工 单 位 , 就 施 工 场 地 、工 地 上 通 道 、 工 序 等 , 紧 密 联 络 及 协 调 , 并 向 他 们 提 供 一 切合 理 的 机 会 , 以 便 他 们 按 发 包 方 指 示 施 工 。因 缺 乏 协 调 而 引 致 的 延 长 工 期 及 /或 任 何 增 加 费 用 及/或 窝 工 的 任 何 索 偿 , 将 不 获 考 虑 。3.7.4 总 承 包 方 按 “基 本 要 求 “3.7.1至 3.7.3条 款 为 有 关 单 位 提 供的 管 理 及 配 合 事 宜 的 费 用 ,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暂 定 款 及 指 定项 目 暂 定 价 ”单 价 表 内 表 示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8 已 完 成 的 工 程3.8.1 下 列 工 程 在 总 承 包 方 接 收 工 地 时 已 完 成 ,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保 护及 修 复 在 施 工 期 间 被 损 坏 之 下 述 工 程 :(a) 场 内 填 土 工 程 ;(b) 三 通 一 平 ;(c) 桩 基 工 程 。3.8.2 总 承 包 方 须 允 许 及 配 合 上 述 工 程 之 施 工 单 位 进 入 工 地 进 行 未 完成 之 工 程 , 包 括 必 须 之 任 何 修 补 及 校 正 等 工 作 。3.8.3 总 承 包 方 必 须 在 投 标 前 视 察 工 地 及 对 上 述 已 完 成 工 程 之 准 确 内容 作 出 了 解 , 总 承 包 方 投 标 时 所 报 的 回 标 总 价 应 视 为 已 对 上 述内 容 作 出 清 楚 了 解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上 述 情 况 而 对 本 工 程 造成 的 影 响 , 不 论 是 造 价 或 工 期 方 面 的 , 都 不 会 获 得 接 纳 。3.9 建 筑 面 积本 项 目 一 期 *的 建 筑 面 积 如 下 供 参 考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约 200,100m2公 寓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 约 108,073.40m2底 层 住 宅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 约 23,280m2商 业 建 筑 面 积 : 约 5,944m2会 所 : 约 5,998m2公 共 服 务 建 筑 面 积 : 约 1,021m2幼 儿 园 约 4,367m2员 工 宿 舍 约 2,218m2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 约 150,901.40m2底 层 住 宅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 约 9,523m2公 寓 、 会 所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 约 82,100m2其 中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 约 9,171m23. 工 程 说 明 (续 )3.10 工 地3.10.1 施 工 场 地 为 本 项 目 红 线 以 内 之 本 工 程 工 地 内 区 域 。 本 项 目 红 线 以外 的 临 时 用 地 由 总 承 包 方 自 行 安 排 。合同范本3.10.2 工 地 的 出 入 口 须 依 循 当 地 的 规 定 及 须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下 总 承 包 方 才可 形 成 确 定 。 有 关 工 地 出 入 口 及 通 道 等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它 单位 的 协 调 事 项 , 均 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 出 入 口 的 大 小 及 位 置 等 因 满足 工 程 施 工 程 序 和 进 度 要 求 而 需 作 出 的 所 有 改 动 , 均 由 总 承 包 方负 责 。3.10.3 总 承 包 方 须 负 责 安 排 有 关 进 出 口 、 通 道 、 道 路 使 用 以 及 其 它 工地 内 的 场 地 安 排 等 事 宜 。3.10.4 总 承 包 方 须 于 施 工 前 复 核 所 有 工 地 红 线 内 及 周 围 之 市 政 管 线 布置 情 况 。 总 承 包 方 需 根 据 该 等 现 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上 述 管 线因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受 到 任 何 损 坏 , 与 之 相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保护 措 施 费 用 及 修 复 费 用 等 ) 需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 因 总 承 包 方不 了 解 布 置 情 况 而 向 发 包 方 要 求 之 任 何 索 偿 , 将 不 会 被 接 纳 。3.10.5 施 工 期 间 , 所 有 工 地 红 线 附 近 由 本 工 程 引 致 的 各 项 市 政 道 路 、地 下 管 线 的 连 接 、 修 改 及 有 关 政 府 、 街 道 、 单 位 、 居 民 等 之 索赔 , 概 由 总 承 包 方 解 决 及 承 担 费 用 。3.11 接 收 工 地3.11.1 整 个 工 地 预 计 在 2008年 2月 交 出 。3.11.2 发 包 方 会 给 予 总 承 包 方 最 少 7天 的 事 先 通 知 去 接 收 工 地 。 总承 包 方 须 按 该 通 知 上 注 明 的 日 期 接 收 工 地 , 并 按 合 同 开 工 日 展开 施 工 。3.11.3 合 同 总 价 不 会 因 实 际 接 收 工 地 的 日 期 与 上 述 预 计 的 日 期 有 别 而调 整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12 开 工 及 竣 工3.12.1 总 承 包 方 应 在 与 发 包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书 所 指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或 按 发 包 方 发 出 的 发 包 方 指 示 内 明 确 的 日 期 开 工 。本 工 程 之 预 计 开 工 日 为 2008年 2月 。3.12.2 本 工 程 工 期 由 投 标 单 位 在 回 标 表 格 上 建 议 , 须 包 括 :(a)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 法 定 假 日 及 恶 劣 天 气 ;(b) 任 何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c) 向 有 关 当 局 提 交 任 何 前 期 申 请 (包 括 施 工 许 可 证 的申 请 及 签 发 )所 需 之 审 批 、 处 理 及 等 候 时 间 ;(d) 完 成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所 有 工 程 至 发 包 方 满 意 程 度 所 须 时间 , 包 括 按 合 同 文 件 之 规 定 进 行 及 完 成 所 有 测 试 及 提交 测 试 报 告 至 发 包 方 及 当 局 满 意 及 认 可 所 须 时 间 (包 括等 候 时 间 );(e) 组 织 及 通 过 质 检 验 收 至 合 格 程 度 所 需 的 时 间 (包括 有 关 当 局 所 需 之 审 批 、 处 理 及 等 候 时 间 );及(f) 提 交 足 够 的 竣 工 资 料 及 记 录 至 发 包 方 满 意 所 需 时 间 。3.12.3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双 方 已 同 意 的 工 期 之 内 或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而 延长 的 工 期 之 内 完 成 本 工 程 。3.12.4 上 列 的 开 工 日 或 会 视 工 作 进 度 而 作 出 调 整 , 若 实 际 开 工 日 提 前或 推 迟 , 则 完 工 日 亦 相 应 提 前 或 推 迟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12 开 工 及 竣 工 (续 )3.12.5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施 工 期 间 与 发 包 方 及 有 关 单 位 紧 密 联 系 以 清 楚 了解 工 程 内 容 , 总 承 包 方 不 会 因 缺 乏 了 解 有 关 的 实 际 工 程 内 容 而取 得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3.12.6 当 总 承 包 方 认 为 本 工 程 已 竣 工 可 交 付 使 用 时 , 须 提 交“竣 工 报 告 书 ”给 发 包 方 。 发 包 方 验 收 满 意 及 完 成 备 案 手 续后 , 须 向 总 承 包 方 发 出 “竣 工 证 书 ”以 说 明 正 式 竣 工 日 。3.12.7 竣 工 验 收 乃 指 本 工 程 完 成 后 , 凭 实 测 资 料 、 外 观 及 有 关 试 验 报告 而 进 行 的 验 收 ; 如 尚 有 按 前 述 方 式 仍 不 能 发 现 的 问 题 , 均 须由 总 承 包 方 继 续 负 责 处 理 。3.13 分 期 竣 工3.13.1 分 期 竣 工 的 工 程 , 其 “竣 工 证 书 ”须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9.7条款 分 期 个 别 发 出 。3.13.2 分 期 竣 工 的 工 程 , 每 一 期 工 程 须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9.8条 款 个别 验 收 移 交 。3.13.3 每 一 期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为 本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保 修 期由 发 包 方 发 出 “竣 工 证 书 ”之 日 起 计 。 总 承 包 方 对 分 期 竣 工的 工 程 的 保 修 责 任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9.9条 款 执 行 。3.13.4 若 总 承 包 方 未 能 在 上 述 的 完 工 日 内 或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9.5条款 延 长 了 的 工 期 内 完 成 任 何 一 期 工 程 , 则 总 承 包 方 须 按 合 同 条款 第 9.4条 款 赔 偿 给 发 包 方 。合同范本3. 工 程 说 明 (续 )3.13 分 期 竣 工 (续 )3.13.5 (i) 按 付 款 办 法 , 本 应 于 全 部 工 程 的 “竣 工 证 书 ”发 出 时 才 发 放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 , 可 在 发 包 方 接 收 任何 一 期 工 程 后 , 先 行 发 放 部 份 金 额 给 总 承 包 方 , 该 金额= 分 期 竣 工 工 程 总 值 x原 来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 总 额合 同 总 价(ii) 按 付 款 办 法 , 本 应 于 全 部 工 程 的 “保 修 暂 完 证 书 ”发 出 时 才 发 放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 , 可 在 任 何 一 期 工 程的 保 修 期 保 留 金 终 止 时 或 “保 修 暂 完 证 书 ”发出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先 行 发 放 部 份 金 额 给 总 承 包 方 ,该 金 额= 分 期 竣 工 工 程 总 值 x原 来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 总 额合 同 总 价合同范本4. 物 料 和 技 术4.1 物 料 的 供 应 及 质 量4.1.1 除 说 明 由 发 包 方 负 责 供 应 的 物 料 ,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物 料 均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采 购 。4.1.2 主 要 的 材 料 及 设 备 , 总 承 包 方 应 先 提 供 样 本 或 质 量 合 格 证 或 质 量保 证 书 给 发 包 方 接 纳 后 才 可 组 织 采 购 。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具 体 名单 , 在 投 标 获 接 纳 后 由 发 包 方 提 出 。4.2 不 准 使 用 的 物 料本 工 程 不 准 使 用 含 铅 油 漆 、 易 碎 石 棉 或 多 氯 聚 苯 的 物 料 等 国家 及 无 锡 市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物 料 。4.3 施 工 安 全施 工 阶 段 须 执 行 国 家 和 无 锡 市 关 于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发 包 方关 于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的 合 理 要 求 。 总 承 包 方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施 工 安全 管 理 。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发 包 方 确 认 接 纳 其 投 标 后 提 交 安 全 施 工 管理 方 案 及 专 责 人 员 的 名 称 和 资 历 给 发 包 方 认 可 。 获 认 可 的 专 责 人员 未 获 得 发 方 包 同 意 不 能 随 意 更 换 。4.4 工 程 质 量 和 验 收4.4.1 本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按 国 家 和 无 锡 市 现 行 的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条例 和 规 定 执 行 。4.4.2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须 达 到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的 要 求 , 并 应 不 低 于 国 家 和无 锡 市 现 行 关 于 各 专 业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之 合 格 标 准 。合同范本5. 价 款5.1 计 价 基 础本 合 同 的 计 价 基 础 乃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7.1.3条 所 述 , 合 同 条款 第 7.1.2条 不 适 用 。5.2 总 价 包 干 合 同5.2.1 本 合 同 属 于 总 价 包 干 合 同 , 意 思 乃 凡 为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原 定 的工 程 内 容 的 所 有 费 用 均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 该 总 价 及 单 价不 会 因 人 工 、 物 价 、 费 率 或 汇 率 之 升 降 或 任 何 调 价 文 件 之 要求 而 调 整 。 除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本 合 同 所 容 许 的 调 整 外 , 该 总 价一 概 不 再 调 整 。5.2.2 投 标 单 位 的 价 款 视 作 已 包 括 了 所 有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间 接 费 、 利 润 、 税 金 及 完 成 本 工 程 不 可 或 缺 的 所 有 工 作 及 责任 之 费 用 , 不 论 有 否 在 图 纸 或 工 料 规 范 内 具 体 说 明 。5.3 暂 定 料 值 的 调 整5.3.1 单 价 表 内 有 若 干 项 目 的 说 明 内 含 有 “暂 定 料 值 “。 此 等 单价 乃 该 项 目 主 材 运 送 至 工 地 的 按 供 应 量 计 算 的 付 给 供 应 及 运输 单 位 的 供 应 单 价 , 并 不 包 括 总 承 包 方 的 采 购 管 理 费 。 投 标者 应 按 此 供 应 单 价 计 算 辅 材 、 主 材 及 辅 材 损 耗 、 人 工 、 机 械及 其 它 间 接 费 用 、 利 润 及 税 金 。5.3.2 有 关 的 主 材 型 号 及 单 价 待 至 施 工 阶 段 由 发 包 方 确 定 , 由 总 承包 方 采 购 。 采 购 的 供 应 单 价 亦 应 先 得 发 包 方 批 准 。5.3.3 若 实 际 的 供 应 单 价 与 暂 定 料 值 有 所 不 同 , 则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材 料 价 差 , 合 同 总 价 及 中 期 付 款 相 应 调 整 :材 料 价 差 装 妥 后 的 实 物 工 程 量 x (实 际 供 应 单 价 暂 定 料 值 ) x (1 营 业 税 及相 关 的 地 方 税 的 税 率 )合同范本5. 价 款 (续 )5.3 暂 定 料 值 的 调 整 (续 )5.3.4 应 注 意 上 列 公 式 乃 采 用 装 妥 后 的 实 物 工 程 量 而 不 是 供 应 量 ,而 主 材 以 外 的 其 它 费 用 , 除 营 业 税 及 相 关 的 地 方 税 外 , 亦 不作 调 整 。5.3.5 发 包 方 可 选 择 自 行 无 偿 供 应 此 等 用 “暂 定 料 值 “说 明 的 主材 给 总 承 包 方 使 用 。 供 应 数 量 相 等 于 装 妥 后 的 实 物 工 程 量 ,损 耗 由 总 承 包 方 负 责 。 原 来 的 工 程 单 价 则 扣 除 暂 定 料 值 ( 营 业 税 及 相 关 的 地 方 税 的 税 率 )用 作 付 款 及 决 算 。 包 括在 工 程 单 价 内 的 损 耗 费 用 则 不 扣 除 。5.4 处 理 地 下 障 碍 物5.4.1 投 标 单 位 的 标 价 须 包 括 打 碎 及 移 去 任 何 在 地 质 报 告 中 提 及 到的 或 没 有 提 及 的 , 所 有 在 施 工 期 间 可 能 遇 到 的 地 下 障 碍 物 如暗 渠 、 混 凝 土 、 断 桩 、 木 桩 、 砖 块 及 自 然 或 人 造 的 对 象 、 结构 等 , 及 用 经 认 可 的 土 方 回 填 于 内 , 并 须 包 括 处 理 上 述 障 碍物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工 人 及 机 械 等 的 窝 工 费 用 。5.4.2 投 标 单 位 所 填 报 的 工 期 亦 须 包 括 清 除 上 述 地 下 障 碍 物 所 需 的时 间 。合同范本5. 价 款5.5 完 成 工 程 偏 移 及 沉 降5.5.1 若 总 承 包 方 所 完 成 的 工 程 的 位 置 偏 差 大 于 容 许 误 差 时 , 总 承包 方 须 承 担 额 外 回 填 土 、 护 坡 、 支 撑 或 其 它 额 外 工 程 之 费 用 ,以 补 救 偏 差 之 错 误 。5.5.2 若 总 承 包 方 在 工 程 建 造 中 因 地 基 土 质 原 因 出 现 异 常 沉 降 或 侧移 , 总 承 包 方 须 立 即 采 取 必 要 的 临 时 支 护 或 其 它 措 施 , 以 防止 完 成 工 程 侧 倾 、 倒 塌 。 同 时 需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方 , 并 采 用 由发 包 方 认 可 的 补 救 方 案 进 行 处 理 。 投 标 单 位 的 标 价 须 包 括 处理 上 述 情 况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工 人 及 机 械 等 的 窝 工 费 用 。5.5.3 若 本 工 程 在 工 程 建 造 过 程 中 因 技 术 上 的 异 常 情 况 而 需 暂 定 停工 , 总 承 包 方 需 遵 循 发 包 方 及 工 程 监 理 的 要 求 及 时 停 工 。 总承 包 方 也 需 按 发 包 方 的 要 求 恢 复 施 工 , 总 承 包 方 确 认 无 条 件的 恢 复 施 工 也 不 会 向 发 包 方 提 出 任 何 费 用 的 索 偿 。合同范本6. 付 款6.1 付 款 办 法6.1.1 合 同 总 价 会 以 人 民 币 按 以 下 阶 段 分 期 支 付 :(a) 每 月 按 已 核 实 的 该 月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有 关 的 工 程 款 并在 减 去 保 修 金 后 支 付 余 款 ;(b) 在 竣 工 证 书 发 出 后 , 支 付 保 修 金 的 一 半 ;(c) 在 保 修 完 成 证 书 发 出 及 总 承 包 方 提 交 竣 工 记 录 图 后 ,支 付 余 下 的 保 修 金 ;(d) 决 算 之 后 尚 有 余 款 的 , 在 决 算 签 订 后 , 支 付 余 款 。6.1.2 上 述 付 款 办 法 对 总 承 包 方 造 成 的 利 息 负 担 , 请 投 标 单 位 在 投标 时 考 虑 。6.1.3 发 包 方 对 保 修 金 的 权 益 只 是 受 托 保 管 性 质 , 并 没 有 投 资 的 责任 。 若 发 包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有 权 从 应 支 付 或 将 会 支 付 给 总 承 包方 的 款 项 作 任 何 扣 除 时 , 可 由 此 保 修 金 中 扣 除 。6.1.4 总 承 包 方 须 提 供 按 合 同 总 价 已 缴 付 有 关 税 费 基 金 等 法 定 款 项之 证 明 如 政 府 发 出 或 认 可 之 发 票 等 , 以 证 明 总 承 包 方 已 按 发包 方 及 政 府 部 门 之 要 求 缴 付 法 定 之 税 费 基 金 等 。 若 总 承 包 方未 能 遵 从 上 述 条 款 , 则 总 承 包 方 须 补 偿 及 承 担 因 此 而 引 致 的发 包 方 蒙 受 之 损 失 、 索 偿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 而 发 包 方 有 权 于 中期 付 款 中 扣 除 其 蒙 受 损 失 等 之 费 用 , 或 把 此 等 费 用 作 为 债 项向 总 承 包 方 追 讨 。合同范本7. 临 时 工 程7.1 机 械 、 工 具7.1.1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发 包 方 满 意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 架 设 和 维 修 工 程 施工 及 保 护 所 需 的 机 械 装 置 、 设 备 、 工 具 、 器 械 、 梯 子 、 防 水油 布 及 其 它 物 品 , 并 在 不 再 需 要 时 拆 除 。7.1.2机 械 的 架 设 方 法 须 获 得 发 包 方 同 意 。7.1.3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进 行 机 械 的 维 修 , 提 供 足 够数 量 的 各 类 备 用 机 械 以 保 证 工 程 不 会 因 为 机 械 故 障 而 中 断 。7.2 脚 手 架7.2.1 总 承 包 方 须 提 供 、 架 设 、 在 需 要 时 改 动 及 维 修 一 切 必 需 及 符合 发 包 方 要 求 的 脚 手 架 (包 括 在 电 梯 井 道 内 的 脚 手 架 ),并 在 不 再 需 要 时 拆 除 。 脚 手 架 的 稳 定 方 法 须 得 发 包 方 同 意 。7.2.2 总 承 包 方 须 架 设 并 维 修 适 当 的 安 全 梯 和 跳 板 使 发 包 方 、 其 工程 顾 问 、 工 程 监 督 和 发 包 方 授 权 人 士 可 以 绝 对 安 全 地 彻 底 检查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7.3 围 板 、 屏 网 等7.3.1 总 承 包 方 须 按 照 需 要 并 在 发 包 方 满 意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 架 设 、 在需 要 时 改 动 及 维 修 一 切 必 须 的 围 板 、 屏 网 、 闸 门 、 廊 道 、 人 行道 、 过 道 、 蓬 盖 、 临 时 围 墙 和 栏 栅 等 以 保 护 本 工 程 及 公 众 安 全 ,并 在 不 再 需 要 时 拆 除 。7.3.2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开 挖 土 方 前 架 设 所 有 的 围 板 、 廊 道 、 篱 笆 等 。7.3.3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围 板 、 廊 道 、 篱 笆 等 处 提 供 足 够 的 照 明 。7.3.4 总 承 包 方 须 对 上 述 所 有 设 施 油 上 两 道 油 漆 , 颜 色 由 发 包 方 确 定 。合同范本7. 临 时 工 程 (续 )7.4 总 承 包 方 的 贮 存 仓 、 加 工 车 间 和 办 公 室7.4.1 总 承 包 方 须 在 发 包 方 满 意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 架 设 和 维 修 一 切 必须 的 加 工 车 间 、 食 堂 、 办 公 室 和 物 料 储 存 仓 库 , 并 在 不 再 需要 时 拆 除 。7.4.2 只 要 负 载 不 超 过 设 计 的 负 载 力 , 并 且 不 会 妨 碍 工 程 的 进 展亦 不 会 妨 碍 进 入 工 程 已 完 成 的 部 份 , 物 料 也 可 以 贮 存 于 工程 已 完 成 的 部 份 。7.4.3 所 有 工 地 上 的 物 料 必 须 整 齐 存 放 。7.4.4 易 燃 物 品 贮 藏 库 必 须 分 别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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