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32-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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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5/032 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2016- 01 布 2016 - 01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5/032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 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提出 。 本标 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人 : 赵庄、段玉林、施晓光、许杨彪、 刘向红、 刘星、王海波、张荣林、鲁毅翔、范兴、张倩勉、张科明、刘珈伶、覃艳淑 。 5/032 2016 1 调制鲜湿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调制鲜湿米粉 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 的 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 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 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 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 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制鲜湿米粉。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54 大米 715 粮食卫生标准 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 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5/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 5/032 2016 2 2 产品分类 发酵类调制切粉和调制榨粉。 酵类调制酸浆榨粉。 3 术语和定义 20标准中确立的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调制鲜湿米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 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 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的产品。 注:食用淀粉类原料 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 调制切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 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 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蒸片、切分、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调制榨粉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 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总量占比 45%),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熟化、挤压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调制酸浆榨粉 在加工过程中经 过发酵工序,酸度高于 2 0 4 要求 辅料要求 米 应符合 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763的规定。 类及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 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泽及气味,无霉变。 5/032 2016 3 产用水 应符合 749 的要求。 用植物油 应符合 716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现原料固有 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 杂 质 无杂质 化指标 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调制切粉 调制榨粉 调制酸浆榨粉 水分 /( g/100g) 72 72 75 酸度 1/( T) 粉条率 /( g/100g) 15 10 铅 ( 以 ) /( mg/ ) /( mg/ (以 ) /( mg/ 汞 (以 ) /( mg/ (以 ) /( mg/ 曲霉毒素 g/ 化物 2(以氢氰酸计) /( mg/ 它 真菌毒素 符合 761 的规定 注 1: C(的体积数(毫升)。 注 2: 含有氢氰酸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 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表 4的规定。 5/032 2016 4 表 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即 食 类 烹调后食用类 出 厂 零 售 调制切粉 调制榨粉 调制切粉 调制榨粉 菌落总数 /(g) 20 000 3 0000 35 000 45 000 80 000 大肠菌群 /(g) 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 g 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g 1 000 g 注: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760及国家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烹调后食用类需经烹调后再进行口感检验。 化指标 分 按 定的方法 测定 。 度 按照附录 粉条率 按 20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 定 。 5/032 2016 5 机砷 按 定。 按 定 。 汞 按 定 。 按 定 。 曲霉毒素 18979 规定的方法 测定 。 化物 按 定的方法测定。 它 真菌毒素 按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生物指标 落总数 按 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 肠菌群 按 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 门氏菌 按 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 黄色葡萄球菌 按 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 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 8 检验规则 批 5/032 2016 6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 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 定规则 验结果 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签 、标志 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718 和 8050 的规定。烹调后食用类产品,除按规定标注相关内容外,需同时标注“本产品需烹调后方可食用”。 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 行本标准的要标注产品属性(如调制切粉、调制榨粉等)。 装 品包装材料或 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输 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存 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A 5/032 2016 7 A 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酸度的测定 义 调制鲜湿米粉的酸度以 )的体积( 示。 剂 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 c(. 酞指示液:称取 95%)中并定容至 析步骤 称取 于 250 匀,加 5滴酚酞指示液,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液( 定至初现粉红色, 0.5 果计算 0102 式中 : X 试样酸度, T; V 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 C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 );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 c(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 )。 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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