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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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峄政办发2005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峄发20059号),组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职责调整在区安监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指导协调区煤炭管理部门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实施,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意见,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及工矿(以下均指非煤矿山)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区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负责监督区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一)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注册工作。(十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2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建议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意见;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办事故举报并负责督促落实。(二)综合股主要负责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信息科技方面:组织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机关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和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协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矿山监管方面: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区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其它行业方面: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港航、建筑、水务、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机构和编制设立*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区安监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区安监局的委托,承担全区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察、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使用事业编制7名,配备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六、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安监局负责区经贸局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区公安、交通、水务、建设、邮政、电信、教育、卫生、旅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体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具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质监分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峄安监发200522号)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树立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依法行政、规范高效的机关形象。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含监察大队,下同)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若干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励精图治;要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一般工作制度第五条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含扩大会议,下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以局名义发布决定、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六)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负责监督区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一)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注册工作。(十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2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建议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意见;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办事故举报并负责督促落实。(二)综合股主要负责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信息科技方面:组织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机关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和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协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矿山监管方面: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区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其它行业方面: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港航、建筑、水务、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机构和编制设立*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区安监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区安监局的委托,承担全区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察、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使用事业编制7名,配备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六、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安监局负责区经贸局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区公安、交通、水务、建设、邮政、电信、教育、卫生、旅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体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具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质监分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峄安监发200522号)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树立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依法行政、规范高效的机关形象。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含监察大队,下同)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若干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励精图治;要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一般工作制度第五条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含扩大会议,下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以局名义发布决定、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第八条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受局领导,并受局委托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第十条局长因事或外出活动等,时间超过1天的,要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时间超过3天的,要向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各科室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汇报的同时,也可向局长报告。科室处置紧急、重大和疑难问题时,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的同时,应向局长直接报告。涉及局党组的,须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对于分管科室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商有关领导同志研究确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第十二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应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必要时通报局其他领导同志和办公室。第十三条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活动和相关安排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局领导同志的外出活动情况,便于工作联系。局机关原则上至少有一位领导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四条局机关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第十五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吸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收支计划),以及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等;信息科技方面:组织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机关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注册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和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协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矿山监管方面: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区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其它行业方面: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港航、建筑、水务、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分析预测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机构和编制设立*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区安监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区安监局的委托,承担全区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察、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使用事业编制7名,配备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六、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安监局负责区经贸局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区公安、交通、水务、建设、邮政、电信、教育、卫生、旅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体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具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质监分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峄安监发200522号)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树立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依法行政、规范高效的机关形象。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含监察大队,下同)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若干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励精图治;要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一般工作制度第五条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含扩大会议,下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以局名义发布决定、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第八条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受局领导,并受局委托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第十条局长因事或外出活动等,时间超过1天的,要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时间超过3天的,要向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各科室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汇报的同时,也可向局长报告。科室处置紧急、重大和疑难问题时,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的同时,应向局长直接报告。涉及局党组的,须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对于分管科室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商有关领导同志研究确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第十二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应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必要时通报局其他领导同志和办公室。第十三条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活动和相关安排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局领导同志的外出活动情况,便于工作联系。局机关原则上至少有一位领导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四条局机关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第十五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吸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收支计划),以及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等;(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局机关人员调配、干部任免、津贴、福利、考核、奖惩等事项;(四)讨论决定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五)讨论研究需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组成。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为集中时间研究重点工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内容,提前1天印发或通知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各列席会议人员。与会人员如对有关议题表示赞同,在会上仅表明赞同意见,不再详细阐述;如有不同意见或提出建议,可以详述理由。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七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和各科科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决定和安排局机关重要工作,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第十八条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纪检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局专门问题。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副局长、纪检组长征求、汇总、审查,报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二十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形成议定事项的专题会议,根据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局务会议视会议内容编发会议记录摘要。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记录摘要报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10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监察机构和编制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机构和编制设立*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区安监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区安监局的委托,承担全区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监察、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使用事业编制7名,配备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六、其他事项(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安监局负责区经贸局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区公安、交通、水务、建设、邮政、电信、教育、卫生、旅游、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体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具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质监分局负责。(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区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峄安监发200522号)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树立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依法行政、规范高效的机关形象。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含监察大队,下同)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若干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励精图治;要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一般工作制度第五条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含扩大会议,下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以局名义发布决定、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第八条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受局领导,并受局委托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第十条局长因事或外出活动等,时间超过1天的,要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时间超过3天的,要向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各科室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汇报的同时,也可向局长报告。科室处置紧急、重大和疑难问题时,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的同时,应向局长直接报告。涉及局党组的,须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对于分管科室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商有关领导同志研究确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第十二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应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必要时通报局其他领导同志和办公室。第十三条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活动和相关安排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局领导同志的外出活动情况,便于工作联系。局机关原则上至少有一位领导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四条局机关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第十五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吸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收支计划),以及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等;(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局机关人员调配、干部任免、津贴、福利、考核、奖惩等事项;(四)讨论决定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五)讨论研究需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组成。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为集中时间研究重点工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内容,提前1天印发或通知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各列席会议人员。与会人员如对有关议题表示赞同,在会上仅表明赞同意见,不再详细阐述;如有不同意见或提出建议,可以详述理由。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十七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和各科科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决定和安排局机关重要工作,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第十八条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纪检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局专门问题。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副局长、纪检组长征求、汇总、审查,报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二十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形成议定事项的专题会议,根据情况可编发会议纪要;局务会议视会议内容编发会议记录摘要。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记录摘要报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第二十一条对会议确定事项及其他需跟踪督查落实的,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全局的督查工作。第五章公文处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机关公文的收、发要做到及时、高效,尽量缩短中间环节,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要及时立卷存档,加强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收到来文后要立即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送局长批示,按照局长批示意见送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和科室运转,同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承办科室要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认真办理,办公室要及时催办,文件及办理结果要立卷存档。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和各科室收到的需局领导审阅的文件等,要及时送办公室按照以上程序运转。市级安全生产会议及全区各类专门业务工作会议结束后,要将会议材料送交办公室存档。第二十四条对以局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等名义制发的公文,要坚持承办科室拟文、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同志审阅、局长签发、印制等程序办理;对以区安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要坚持承办科室拟文、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在“备注”处签署)、局长审阅、区政府领导签发、印制等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经局长签发的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用语、数字、符号、日期等错误需更改的,应经局长同意。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局领导同志一般不予签署;未经局长签发的公文不得印发。第二十六条文件印发后,拟文科室要将底稿连同3份正式文件送办公室存档。制发的文件或需对外发送的有关资料,由办公室按照发送范围及时发送。需通过邮寄发送的有关文件资料,由文件制发科室写清地址交由办公室寄发。办公室要按要求及时将文件发送有关单位,并做好发文登记,以备后查。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办文实效,局领导同志要及时签阅文件,提出办理意见,签明阅文时间,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取回文件,按照批示意见及时运转。无特殊原因,文件不能横传;因特殊情况确需横传的,承办人员要主动向办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峄安监发200522号)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抓好落实,真正树立雷厉风行、狠抓落实、依法行政、规范高效的机关形象。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含监察大队,下同)管理,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若干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局机关全体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励精图治;要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各科室和监察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一般工作制度第五条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含扩大会议,下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全局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以局名义发布决定、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署。第八条局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第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受局领导,并受局委托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第十条局长因事或外出活动等,时间超过1天的,要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助理报告;时间超过3天的,要向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对于重大问题,各科室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汇报的同时,也可向局长报告。科室处置紧急、重大和疑难问题时,在向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的同时,应向局长直接报告。涉及局党组的,须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对于分管科室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商有关领导同志研究确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第十二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应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必要时通报局其他领导同志和办公室。第十三条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外出活动和相关安排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局领导同志的外出活动情况,便于工作联系。局机关原则上至少有一位领导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四条局机关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第十五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主任科员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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